洛阳春节加班工资怎么算?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标准工作时间加班工资计算公式:

休息日加班:加班费=加班工资计算基数÷21.75×加班天数×200%。

法定节假日加班:加班工资=加班工资计算基数÷21.75×加班天数×300%。

注: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全年职工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的通知》,每月带薪天数=÷65438+2月=21.75天。

按洛阳市现行最低工资2000元/月计算:

2月1到3的加班费是平时的三倍。

日工资=工资基数÷21.75×300%

即:2000÷21.75×300%≈276。

65438+10月31,2月4-6日加班费是平时的两倍。

日工资=工资基数÷21.75×200%

即:2000÷21.75×200%≈1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