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公用经费使用的标准和规定

中小学公用经费的使用标准和规定如下:

1为规范和加强中小学公用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黑龙江省财政厅、教育厅印发的《关于调整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有关政策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是指宝山镇所有公办义务教育学校。

3.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校公用经费,是指为保障中小学校正常运转、教学活动和后勤服务所发生的费用。公用经费支出范围包括:教学业务及管理、教师培训、学生体检及实验实习、文体活动、水电、交通出行、邮电通讯、设备图书、房屋、建筑物及设备日常维护等。

中小学公用经费不得用于工资福利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贴、房屋修缮支出、偿还基础设施债务等。,不得用于校舍建设、车辆购置、专用设备购置等形成固定资产的资本项目。

中小学公用经费管理的一般要求: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各项支出管理制度,增强支出管理的科学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贯彻安全与控制并重的原则,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确保重点兼顾一般;深化支出改革,优化资源配置,厉行节约,讲求实效,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中小学公用经费要纳入区财政部门预算,实行预算管理。区财政应在预算内全额安排,且不低于省规定的基准定额标准,并逐年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