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十五中高一

一、辽宁省:

辽宁省自年起在普通高考报名时,增加了对单身户籍(含非直系亲属户籍)考生的户籍和学籍的年度要求。

1.单一户籍考生(含非直系亲属户籍考生)在辽宁省参加高考。年度要求为自报名之日起辽宁省户籍满一年以上,高中学籍满三年;2006年,辽宁省户籍要求自报名之日起两年以上,高中学籍三年;2006年要求自报名之日起辽宁省户籍三年以上,高中学籍三年。

2.往届毕业生户籍在辽宁省内的在三年以内的,还须具有辽宁省内的中学毕业证。

3.现役军人子女和特殊情况考生,在辽宁省报名参加普通高考,户籍和学籍不符合规定时限要求的,由招办审核,报省招办审批。

二、大连:

关于印发《大连市普通高级中学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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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教育局,区教育卫生局,所属高中:

现将《大连市普通高级中学学籍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大连市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办法(试行)

2005年6月20日

关键词: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办法通知

大连市教育局办公室2008年6月28日印发。

大连市普通高级中学学籍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学校管理,规范办学行为,提高办学水平,根据《辽宁省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学籍管理办法(试行)》,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普通高中(包括高中、完全中学、综合高中、民办高中,下同)原则上实行属地化管理。各县、大连经济技术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普通高中和综合高中、民办高中的学籍管理;教育局管理局直属普通高中学籍,对所有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实行宏观管理。

第三条入学、转学、休学、复学、退学、升本、复读、奖励、处分、毕业、退学和非本市户籍学生,按本办法办理。

第二章入学

第四条普通高中学生必须参加初中毕业生统一入学考试。根据入学意愿和考试成绩被录取后,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时限持录取通知书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入学者,须由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下同)向录取学校提出延期入学手续。未按规定期限报到入学并办理延期入学手续者,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学校取消其入学资格,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条开学一个月后,学校对新生进行复查。对审核通过者进行登记,建立学籍;复试不合格者,取消资格,不予报名。

对于已经取得学籍的学生,其他学校不得注册和建立学籍。

第六条学校应当为新生编制班级学生名册,填写《大连市普通高级中学学生登记卡》。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学生证的查验和印制,一般在当年10结束前完成。

第七条学校应当严格控制班级规模。班级规模一般不应超过56人。特殊情况需要增加班级规模的,必须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学校不允许接收已经毕业或完成学业的学生。

第三章转学

第八条转出:户口迁出或迁入其他区县(内四区之间除外)的普通高中学生,因父母工作调动等特殊原因需要在外就读的,可办理学籍转移手续。

程序如下:持户籍转学材料或父母工作调动证明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同意并持学校出具的转学证明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第九条转入:凡户口由外省转入或迁入本范围内其他区县(内四区之间除外)的学生,未在本校就读但户口在本校或已按有关文件精神享受当地群众待遇的,均可转入本普通高中就读。

办理程序为:持转学证明(区、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签字盖章)、户籍证明、中考档案(区、县级以上招生部门和普通高中的录取证明)、高中学生档案(学生登记卡、学生登记表、考试成绩证明)到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办理转学手续,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安排到相应学校转学。

外省省属重点高中学生转学到外省并报考省属重点(示范)高中的,原则上安排在相应的重点(示范)高中就读。因特殊情况无法安排的,可按学生户口就近安排到普通高中就读。

学生因父母工作调动等特殊原因从本普通高中转学到外省再回到本校时,必须转入原转学学校。

学校不得无故拒绝正常转学生,也不得接收非正常转学生。

第十条不同类型的普通高中不得转学。普通高中学生不得转入重点高中、综合高中和民办高中,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学生不得转入普通高中。

第十一条四区学校、区县学校之间原则上不允许转学。因特殊原因确需转学的,必须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民办高中学生因特殊情况需要转学的,由学生本人及其家长提出申请,经双方学校同意,并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向民办高中转学。

第十二条从国外转学的中国学生,由教育局为其办理出国高中入学手续,在国外学习期间办理审批和转学手续,安排到相应的学校就读。

外国学生转入普通高中,按有关规定安排就读。

第十三条除转入外省户籍者外,毕业学生和正在受处分的学生不得转学。

第四章非注册学生的学习

第十四条户口不在本校,父母在本单位工作或投资取得户口所在地普通高中学籍的学生,可以在该普通高中就读。

程序是:凭父母的工作或投资证明、暂住证、户籍证明、学籍所在原普通高中出具的学籍证明,到相关教育行政部门办理手续,经批准后,由就读学校正常管理。

第十五条取得四区普通高中学籍的学生不得在其他区县就读,取得其他区县普通高中学籍的学生不得在本区县其他学校就读。因特殊原因确需在易学校就读的,需持父母工作调动等相关证明,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填写《大连市普通高中学生在易学校就读审批表》(一式两份)。易学校学籍由原学校保留。学习期满后,学校提供相关学习成绩,回原学校继续学习。

第五章休学和复学

第十六条学生因病需要休学的,须持县(市)级以上疾病诊断证明(诊断证明证明的休息时间须达到三个月以上),同时提交病历、检查单、就医及住院费用收据、保险理赔单据等证明材料,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须经班主任、教学主任签字盖章)。学校同意后,出具休学证明,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登记、备案。毕业班学生第二学期不办理休学手续,因特殊情况需要办理休学的,须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17条学生休学期间,应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因病休学一年后仍需休学的,应当继续休学。学生连续休学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两年。学生离校前参加HKCEE的成绩仍然有效,不会再参加HKCEE。

第十八条学生休学期满要求复学或休学期间要求提前复学的,须持县(市)级以上复学证明、复学申请书(须经班主任、院长签字盖章)和学校出具的复学证明,到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办理复学手续。休学半年以上者,可降级成排学习。

第六章退学

第十九条高中学生如需退学,由学生及其家长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同意并报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退学并取消其学籍。

第二十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自动退学处理,学校报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予以除名,并书面通知学生本人及其家长,不出具任何证明:

1,经学校和家长多次帮助,已连续六周缺课或缺课八周以上;

2.停学期满超过一个月(含一个月)未复学,学校及其家长未复学或未办理继续停学手续的;

3、在学生所在学校未入学超过一学年,未办理延续手续的;

4.父母提交书面留学申请。

第七章升级和复读

第二十一条普通高中学生学完规定课程,在学年成绩、思想品德各科成绩达到学校升本要求的,将按期升本。

第二十二条普通高中学生原则上不予复读。因特殊原因需要留级的,由本人申请,经学校同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留级,但要严格控制留级人数。高中毕业年级和重点高中不实行复读制。

第八章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三条高中学生在德、智、体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应当给予奖励。奖项分为三好学生奖、优秀学生干部奖和个人奖。

学生德、智、体各方面表现突出,可逐级评选为学校、区或省“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颁发由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证书。

对思想品德、学习、文体活动、社会实践等某一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可给予单项奖励并颁发相应证书。

校级以上奖励记入学生档案和学校文书档案。

第二十四条对严重违反校规校纪和社会公德的学生,应了解情况和原因,以教育为主,帮助其改正错误。对于少数屡教不改的学生,视情节轻重,学校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留党察看处分的,必须经校董事会讨论通过,并经校长批准。被劳动教养、被依法忽视或判刑的学生,或因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学生,应开除学籍。被开除学籍的学生,除经校务委员会集体讨论通过外,应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和注销学籍。所有处罚必须在通知前通知家长和学生。

第二十五条对受到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应当热情帮助教育,不得歧视。如果能通过教育深刻认识错误,并在行动上改正,就应该撤销处分。撤销警告、严重警告、记过一般应在三个月后。撤销记大过、留党察看一般要半年以后。

处分的撤销由学生本人书面提出,班主任提出意见,按原处分批准的权限履行撤销手续和备案手续。学生受处分的原因和撤销处分的时间应在学籍卡和学生档案中记录。

第九章毕业

第二十六条普通高中学生完成学业,思想品德合格,各科成绩达到辽宁省合格毕业要求的,发给辽宁省普通高中毕业证书。学习期满前申请休学或成绩达不到合格毕业要求者,可发给准学士学位证书。《辽宁省普通高中毕业证书》由省教育厅统一印制,由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编制和审核,由学校填写和发放。毕业证遗失,不予补办。

第二十七条每年9月底前,学校应登记上一学年所有毕业离校学生的姓名,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章学籍档案管理

第二十八条普通高中必须按照教育局基础教育司的统一要求,建立健全学生学籍档案。学籍档案包括纸质档案和电子学籍档案,均为大连市普通高中统一格式。

第二十九条普通高中学生管理由学校教导处负责。学校要建立档案,完善规章制度,指定专人保管学生信息。学校领导和管理人员要自觉遵守规定,做好学籍管理工作。

第二章XI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适用于大连市所有普通高中(包括高中、完全高中、综合高中和民办高中),自2008年9月起实施。

本《办法》由教育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