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北辰区第九十二中学招生范围

法律分析:示范小学和第二示范小学的小学毕业生。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三十六条受教育者依法享有入学、升学和就业的平等权利。学校和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妇女在入学、升学、就业、授予学位、派出留学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第三十七条国家和社会对符合入学条件、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少年、青年提供各种形式的资助。

第三十八条国家、社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根据残疾人的身心特点和需要实施教育,并为其提供帮助和便利。

第三十九条国家、社会、家庭、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为有违法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接受教育创造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