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宣传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协助推进文明行为。第五条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
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文明行为宣传计划和方案;
(二)指导、协调相关单位开展文明行为宣传工作;
(三)对促进文明行为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评估和报告;
(四)组织开展宣传、表彰先进典型文明行为等活动;
(五)按照规定受理和处理有关部门履行文明行为促进职责的建议和投诉;
(六)其他促进文明行为的相关工作。第六条单位和个人应当参加文明行为宣传活动。
国家工作人员、教育工作者、人大代表、CPPCC委员和公众人物应当在倡导文明行为中发挥模范作用。第二章文明行为基本规范第七条公民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文明礼貌,自觉遵守公民公约、公序良俗等文明行为规范。第八条倡导下列文明行为:
(一)崇尚科学,反对封建迷信活动;
(二)文明过节、文明婚礼、文明安全祭祀;
(3)自觉保护环境,分类投放垃圾,低碳生活,绿色出行,主动减少垃圾量和排放量;
(4)举止文明,遵守公共礼仪,公共场合着装得体,接电话轻声细语,不喧哗;
(5)语言文明,不骂人;
(六)文明饮食,不铺张浪费,不酗酒闹事;
(7)等候服务依次排队,使用电梯先下后上;
(八)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主动为老、弱、病、残、孕、幼和孕妇让座;
(九)文明旅游,尊重当地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珍惜旅游资源;
(十)争创文明家庭,培养良好家风,夫妻恩爱,家庭和睦,尊老爱幼,邻里和睦。第九条遵守公共秩序和文明行为规范,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损坏道路井盖、照明等公共设施;
(二)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摆摊设点、堆放物料、设置设施;
(三)未采取安全措施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四)利用互联网发布和传播虚假、低俗、淫秽等违法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信息;
(五)其他危害公共秩序的行为。第十条遵守* * *公共环境卫生文明行为规范,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在城市建筑物、设施和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擅自展示、张贴宣传品等。;
(二)从建筑物内部向外部投掷物体;
(三)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头等废弃物,倾倒垃圾和污水;
(四)利用商店和摊点经营,不履行清扫保洁义务的;
(五)在公共场所组织集会、跳舞、唱歌等活动,产生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水域从事洗涤、洗浴、游泳等活动;
(七)在公共交通工具、电梯等室内公共场所吸烟;
(八)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
(九)在禁止区域露天焚烧秸秆、落叶、树枝、干草,在人口密集区域焚烧塑料、皮革、垃圾等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十)在城市烧煤、烧柴加工食品,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区域烧烤食品;
(十一)餐饮服务中未采取有效措施净化油烟,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
(十二)其他破坏公共卫生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