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转学需要什么材料证明?

法律分析:

1.学期结束前一周,由学生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联系并在户籍所辖小学办理学位登记;咨询办理过户手续的具体时间;

2.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向学校确认转学后,向就读学校申请转学;

3.转出学校凭转入学校的录取通知书出具转学证明,提供学籍信息,并将相关转学信息录入电脑;

4.转学到学校凭转学证明和学籍信息接收学生,并办理相关手续。

家长需要提交的材料包括:

1.学生的转学联名信;

2.学生的户口本及与父母相同的户口本复印件,居住房屋的房产证(购房协议或合法租赁合同);

3.xx市小学生素质发展评价手册或学生手册;

4.学生健康记录卡(或xx市级以上医院体检表)。

法律依据:

关于加强治理切实维护中小学正常招生秩序的通知

第一条严格审核中小学招生计划,由各地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核定的办学规模,审核年度招生计划(招生人数、班数、班数),编制下达中小学年度招生计划文件。实施招生前,应在全省中小学生信息管理系统中设定所有中小学校的招生计划数。开学前要核定班级人数和班级人数,按规定严格控制班级人数。中小学校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招生计划实施招生,不得随意突破招生计划或者扩大班级规模。因特殊原因确需超过批准的招生计划数的,由学校提出书面申请,采取先审批后招生的方式,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招生。

第二条严格按照规定确定学校招生范围。公办小学和初中的招生要严格按照就近学区的要求进行,未经批准不得随意改变招生区域。公办普通高中应当在本地范围内招生,未经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不得跨地区招生,也不得以民办学校名义招生后转入公办普通高中。为维护我省招生的稳定和秩序,支持民办教育发展,民办中小学应以本地招生为主,跨区招生纳入生源地招生计划,设区市的跨县(市、区)招生由设区市教育局统筹;涉及跨区招生的,由省教育厅负责统筹。民办中小学跨区域招生结束后,学校应及时与学生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确认招生名单,并移交学籍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