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奖惩《四川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
第二十三条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对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并有突出表现的学生给予表彰和鼓励。学生获奖情况应完整、真实地记入学籍档案。
第二十四条学生违反学生守则、校规和纪律,经教育不改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拘留和开除处分。
第二十五条学生受到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处分,必须由学校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处分决定应当告知学生及其监护人。给予开除处分的,还要向县(市、区)、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备案。受到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观察处分的学生,经过一段时间的教育,能够深刻认识错误并有显著进步的,应当及时撤销其相应处分。
学生受到处分的,处分决定及相关材料应载入学籍档案。处分被撤销后,学校应及时将其处分决定及相关材料从学籍档案中收回。处罚决定书、撤销处罚决定书及相关材料由注册学校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