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教育厅新规定

河南省教育厅新规定如下:

规则一。为进一步规范普通高中学籍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河南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

规则二。本规定适用于我省各级人民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以下简称“普通高中”)。

规则三。普通高级中学应当建立健全学生档案管理制度,学生档案应当反映学生在校期间德、智、体、美等方面的表现。

第四条?普通高中学生由省、市、县(市、区)和学校分级负责。

省教育厅负责制定全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相关规定,管理全省普通高中学籍,建立河南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制度,制定普通高中毕业证书和毕业证书,负责直属学校学籍管理。

省辖市和重点扩权县(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本地区普通高中学籍,建立本地普通高中学籍管理系统,印制发放普通高中毕业证书和结业证书,负责直属学校学籍管理。

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按照省、市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管理普通高中学籍。

普通高级中学在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下,负责学籍管理的具体工作。整理学生学籍相关材料,按年度分类整理,统一归档。

第二章?入学和注册

第五条?读者要升入普通高中,必须参加所在初中组织的综合素质评价和全省组织的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普通高级中学根据招生章程和学生本人意愿,对考生的德、智、体、美进行综合测评,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录取。

第六条?被录取的新生必须持录取通知书、户口簿及相关证件按时到学校报到,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学生及其监护人应在开学后两周内持相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办理延期入学手续,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开学后两周内未到校注册,又不办理延期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条?学籍由省教育厅开发的信息管理系统管理。学生的学籍号分为主号和辅号。主号是学生的身份证号,辅号由学校根据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安排。学生在校期间一般不允许改名。

第八条?学生在校期间只能有一个唯一的学号。严禁面向普通高中学生或应届毕业生申请双招生。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学生不得申请入学。

第九条?普通高中每班学生人数应为50人(含留级生、休学期满复学生和转学生)。

第三章?评估价格

第十条?学校建立每个学生的学籍档案,每学期对学生进行综合素质评价,评价结果记入学生档案。

第十一条?根据相关规定,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河南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学生可以多次参加同一科目的学业水平考试,以较高的分数记入学生档案。

第十二条?学生在校期间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参加考试和考核。因故不能参加考试考核的,必须提前向学校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以延期考试。

第十三条擅自缺考或在考试、考核中作弊的,给予零分,并注明“缺考”或“作弊”字样。学校应视情节轻重和本人对错误的认识给予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十四条学校根据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和学业成绩,决定学生的晋级、复读、毕业或者结业。

第四章?提升和复读

第十五条学生学完本学年课程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试合格,并通过本学年综合素质评价,准予升级。

第十六条因学习困难确实无法随班就读的学生,可以向学校提出复读申请,经学校同意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后,方可复读。

学校应该严格控制留级学生的数量。每年留级学生人数原则上不超过本年级学生总数的2%。高三学生不允许留级。

留级学生应与下一年级学生重新建立学籍二级编号,原学籍二级编号作废。

第五章?停课和复课

第十七条?连续患病三个月以上或因其他特殊原因无法坚持正常学习的学生,经学校同意并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休学。

暂停期原则上为一年。休学期满后,仍不能坚持正常学习的,经学校同意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后,可以继续休学。

学生最多只能休学两年,休学两年不能复学的,要办理休学手续。

第十八条?学生休学的,由学生本人及其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出具县级以上(含县级)医疗单位证明或其他有效证明,经学校同意,报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休学和保留学籍手续。高三学生原则上不允许退学。

第十九条休学期满,学生应当持相关证明及时申请复学。学校应当根据学生本人及其监护人的要求,安排学生就读相应年级。

第六章?转学和辍学

第二十条?因正当理由确需转学的,由学生及其监护人提出申请,经转学学校同意并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可以转学。学生不得在本县(市、区)普通高中之间转学。

转学学生学籍编号中的主号不变,辅号应按转入学校相应年级的学籍辅号排列。

第二十一条?转学证明应由转学学校出具。省辖市内跨县转学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办理,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备案;跨省转学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跨省转学学生由省教育厅委托省教育行政部门办理,跨省转学证明由省教育厅统一印制。

第二十二条?转入学生入学前须持转学证明、户口本、高中学籍档案等材料,报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外省转入我省的学生还须持有转出地省级学籍部门出具的转学证明和成绩证明。

第二十三条?普通高中学生不得转学至示范普通高中,省市级示范普通高中学生不得转学至省级示范普通高中,学生必须转学至与原学校同年级。

第二十四条?高三下学期原则上不允许转学。

第二十五条?休学、处分期间学生不得转学;严禁学校接收无正常转学手续和无学籍的学生。

第二十六条?每学期,学校要将转学生和被转学生的相关信息整理归档备查。

第二十七条?学生要休学,必须由本人及其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批准,报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允许休学。

学校不得歧视学习成绩落后的学生,强制或变相强制其退学。

第七章?借阅读

第二十八条?原则上,学校不允许接受学生贷款。特殊情况下确需借阅的,须经双方学校同意,并由借阅学校报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借款时间一般为一年。

第二十九条?借读生不在借读学校办理注册。借款学生需在注册学校参加学业水平测试。

第八章?毕业和毕业

第三十条?学生在修业年限内修完课程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并取得规定学分,经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和综合素质测评合格,准予毕业,经省辖市和重点扩展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一条?学生毕业证遗失,不予补办。毕业学校颁发的毕业证由教育行政部门印制后生效。

第三十二条?借款学生将由注册学校颁发毕业证书。

第九章?奖励和惩罚

第三十三条?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可以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学生给予表彰、奖励。获奖情况应及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三十四条?对于违反校规校纪的学生,学校要加强教育,给学生改正错误的机会。对极少数严重违反校规校纪的学生,学校可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观、开除学籍、开除学籍等处分。处分决定应当予以公布,并告知学生及其监护人。

学生受到责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处分,必须报学校教育部门备案。

如果学生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可以向学校申请复议,学校有责任复核。

第三十五条?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观的处分一般为半年。学生在受处分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经师生评议,学校批准,可以撤销处分。

第三十六条?学生受到处分的,其处分决定及相关材料应当归入学生档案。处分撤销后,处分决定及相关材料从学生档案中撤销,学校将处分决定及相关材料连同撤销处分决定一并存入学校文书档案。

第十章?补充规则

第三十七条?省辖市和重点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八条?本规定由河南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