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高四历史选修课(中外历史人物点评)
秦始皇称帝后,主张“一切靠法律”,[1]从而举起“法治”的大旗来管理天下。直到今天,法治也是一个非常诱人的命题,法制社会是人们努力追求的理想社会境界。极权皇帝几千年前就实行法治了吗?什么是法治?秦始皇的“一切依法”是法治吗?这将有利于理解中国传统法治思想。
一个
为了理解这个问题,我们有必要从中国法律的起源入手,否则就很难正确理解秦始皇“法治”的具体内涵。
说到法律的起源,不同的民族有不同的情况。就中国法制而言,它是中国伦理文化的特殊产物,所以我们的“法”的概念和内容处处都打上了这种文化的烙印。
战国以前,中国社会没有“法”的概念。追溯到原始社会,确切地说,在“五帝”时代,规范人们社会行为的是“德”。古书说:“五帝用德”[2];“尧舜之道,正孝也”[3]指的就是这种情况。原始社会结束后,到了夏商周时期,“礼”取代了“德”,逐渐形成了“以礼治国”的重要原则。为什么这个时候“礼”可以代替“德”来规范社会成员的社会行为?古人曾经说过这句话,叫做“成人之礼”[4]。从这句话透露出的消息来看,无疑暗示着“礼”起源于国家产生后的世袭制,以保证权力的私有制。我们认为这种解释非常符合历史现实。
从此,在漫长的历史时期(具体来说就是从夏朝到春秋时期),作为国家出现后规范社会成员行为的特殊工具,“礼”似乎起到了法律作用。但是我们说“礼”和“法”是有本质区别的,古人在这一点上做了非常明确的区分。古人是这样解释的:“诸子禁于将前,法家禁于已后。”[5]从表面上看,虽然两者都是对社会成员行为的规范,但“礼”强调的是对人的行为动机的约束;而“法”强调对人的行为结果的限制。因此,前者注重教育的作用和行为者的自律,后者是国家对行为者施加的社会强制措施。因此,“礼”与其说类似于“法”,不如说更类似于“德”的伦理范畴。历史证明,“礼”确实源于原始的“德”,但在扬弃了原始“德”的某些内容后,又注入了前所未有的阶级内容,并将其置于国家意识形态的位置。这就是夏商周被称为“礼治社会”的原因。
人们可能会问,夏、商、周这样的国家不也有类似的执法手段吗?事实并非如此。相反,在一个以阶级压迫为内容的国家,没有法律这种强制手段是不可想象的。但是,我们知道,中国国家的形成是一个血亲氏族征服其他血亲氏族的一条道路,不同于原始氏族内部贵族与平民斗争形成,最后由氏族平民取得胜利的希腊民主国家。希腊人强调的是“宪法”及其人权,而我们最初的国家法律主要是征服者强加给被征服者的各种极其残酷的刑罚。我们对这种惩罚有一个专门的名称——“惩罚”。所谓“重刑用甲兵,其次用斧”;中刑,用刀锯,继之以钻;用鞭子细细的惩罚。“但是,在夏商周时期,由于‘以德软华,以刑威吓夷’的原则[7],‘法’或者更正确地说,‘刑’在理论上并没有成为规范人们社会行为的主要工具。但是,一个习惯于压迫其他民族的民族,迟早会把压迫别人的手段强加给自己的人民。据史料记载,仅在西周时期,统治者就大肆宣扬“明哲保身,慎刑”[8]并忙着抛出“九刑”、“鲁刑”来“恫吓人民”。这不是很能说明问题吗?在这里,我们要强调的是,从历史上看,中国的法律制度并没有从出现的那一天起就保护人民的权利不受侵犯?肝脏?康木默说某J侄儿别扭。nbsp
春秋时期,社会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在这场巨变中,传统的“礼”已经不能用来规范社会成员的行为,于是社会处于前所未有的无序状态。在血与火的磨炼中,人们在思考一个问题:如何重建社会的秩序?为此,战国时期,各种学派竞相抛出这方面的主张。其中,法家学派提供的一套理论引起了秦国专制君王的特殊兴趣,如秦孝公和后来的秦始皇。法家理论的出发点是“暴力的万能”和“君权的绝对”。在这一前提下,这一学派主张把曾经作为“礼”的辅助手段的惩罚提升到规范社会成员行为的主导地位,以取代正在逐渐失效的“礼”。法家把他们所改革的“刑罚”称为“法律”。这种“法”虽然不遗余力地强调“不可近人,不可太贵贱,脱离法律”[9],但它绝不是宪法或私法,而是适应战国战争状态的军法和刑法。总之,它是专制国王使用暴力手段实现国家意志的唯一工具。可见,这种具有中国特色的“法”从诞生之日起就渗透其中。
二
我们说过,秦始皇极力主张“凡事靠法。”然而,“世间万物,无论大小,皆依世界而定。”[10]秦始皇的思维是否存在“以子之矛攻盾”的悖论?不,对于秦始皇和他的追随者来说,两者不仅不矛盾,而且是统一的。因为秦始皇认为自己是“法”的化身。他是立法者、法官和统治者。简而言之,他代表了国家意志的三位一体。所以“一切依法”或“一切依顶”对秦始皇和他的追随者来说完全是一回事,根本没有区别。对他来说,“法治”就是“人治”,“人治”就是“法治”。他们之间没有对立。只有从这里才能真正理解秦始皇的“法治”。
秦始皇能够走上“法治”之路也就不足为奇了。考察了战国时期的特殊情况,我们知道,虽然当时百家争鸣提出了各种各样的政治学说,但是到了战国后期,“七雄”之间的激烈争斗明确告诉人们,只有“法治”才能拯救乱世。所以,这个时候,“法治”几乎成了压倒性的强大社会思潮。就连荀况这种以弘扬“仁义”为己任的儒学大师,也公然把“法治”塞进自己的理论中,以适应时代的需要。至于他的高足弟子韩非、李斯,弃儒更能说明这个时代的风气。秦始皇就沐浴在这样的时代氛围中,自然影响了他。
此外,在战国“七雄”长期的权力斗争中,秦最终取得了绝对的优势地位,尤其是在秦始皇登基之初,成为不可逆转的定局。这种优势地位明显标志着自以来秦国“法治”的胜利。历史上有证据表明,秦孝公以来的君主几乎都是“法家”。这一传统的形成并不是因为秦国历代君主天生“法治”,根本原因在于商鞅变法使“法治”在秦国深深扎根,并在社会领域的各个方面形成了系统、稳定、可操作的制度。这一制度制约和支配着秦皇帝的意志和行为,使他们无法偏离秦“法治”的既定轨道。
但是,这里一定不能忽视人的个性,尤其是拥有绝对权力的专制国王的个性对历史进程的重要影响。如果可以假设历史的进程,我们假设秦始皇的生父吕不韦成为秦国的君主(这是完全可能的)。统一后还能有秦始皇治下那样的黑暗局面吗?我们说,肯定不是。我们从反映吕不韦政治思想的《吕春秋》中得知,吕不韦积极倡导和实行开明君主制度,反对残酷残酷的法律,允许思想的自由化和多样化,并试图实行分权制...这些思想基本上与秦始皇的政治思想是直接对立的。问题是在公元前221年,成为大秦帝国皇帝的不是吕不韦,而是他的私生子秦始皇。
根据历史事实,可以清楚地了解到秦始皇和吕不韦的人格形成过程是不同的。秦始皇从小受秦国特殊文化环境的影响,成为不折不扣的法家人物,从而表现出强烈的“法治”精神。他如饥似渴地阅读法家学说,推崇法家大师韩非,广纳天下法家,坚决追随法家的“君主专制主义”和。除了在秦国“法治”的传统中寻找这些表现的依据,我们绝不能忽视秦始皇本人的人格力量。中国特色的“法治”往往需要一个铁碗人物,一个政治军事强人!在中国人眼里,一个平易近人、重感情的国王,或者一个慈悲为怀、软弱无力的国王,根本无法承担推动“法治”的重任。秦始皇就是没有这样的国王!他年轻时的惨痛经历,扭曲的家庭生活,他的父亲和母亲给他的羞辱,以及他对皇宫内部的过早了解和掌握...这些都必然会促使他不再相信人类的善良和诚实。这样,他自然就接近了荀子和韩非的“人性恶”的说教,使他的人际关系除了“利”和“害”之外,别无其他。父亲为了生活可以抛弃他,母亲为了享乐可以让他蒙羞,何况别人!他的心态在自卑中严重失衡,理智在磨难中逐渐成熟。失衡的心态渴望平衡,于是理性为他指出了唯一可行的道路,那就是孜孜不倦地追求绝对的权力,也就是无情地奴役他人。他认为只有这样才能补偿他痛苦的精神损失。所以他从青年早期就强行让自己感情的琴弦停止振动,符合法家“严而寡恩”的理论[11]。于是,秦始皇的冷血性格和时代的需求终于找到了最佳的结合点。
再者,对于秦始皇来说,他无限热爱“法治”,这是他的坚强意志、支配意志、占有欲、权力欲最充分的表现。而这种“法治”在他后来的统一战争中确实有效,这种史无前例的“奇功”给了他极大的心理满足。使他更加坚信“法治”是万能的,“普世”的真理。既然强大的宿敌都能在他的坚强意志和优越意志下俯首称臣,那几百万手无寸铁的人又怎么可能是正义的呢?因此,秦始皇在建立秦帝国后,决心将他的“法治”传播到全世界,以便用这种无情的武器驱使全世界的人随意为他的个人意志服务。
问题是,在秦始皇眼里,“法治”为什么有这么牛逼的力量?
即他认为“法治”最大的力量在于其“严刑峻法”。统一天下后,他之所以把“全时刑”作为秦帝国处理国家事务的指导思想,根本原因就在这里。然而,“重刑主义”并不是秦始皇的专利,实际上它一直是法家的重要理论支柱。商鞅主张“以刑代刑,虽然重刑可以接受”[12]的政治主张。所谓“重刑主义”,就是对轻罪重罚,即以恐怖手段制造威慑力,带动民众效法统治阶级。但也必须指出,第一,商鞅主张“重刑”,辅之以“厚赏”。第二,商鞅在提倡“重刑”的同时,并没有忘记“重刑”的道德基础,即“除刑”。但商鞅的“重刑主义”在秦国后来的政治实践中很快发生了变化,他的“重刑厚赏”逐渐演变为“重刑轻赏”。秦统一中国前夕,秦始皇的思想导师韩非就已经在提倡“重刑少赏”。他说:“重罚少赏,爱民,死而回报民;多奖励少惩罚。不爱天下百姓,百姓不死。”他是什么意思?在这里,韩非无非是在坚持仁义结合的“赏罚论”的前提下,刻意转移法家的重心,突出“刑”的作用。但韩非毕竟是个理性主义者。为此,他还警告说:“用赏者必失民,用罚者不惧。”[14]也就是说,奖惩必须有一个合理的限度,超过这个限度,奖惩就失去了作用。可惜在韩非建构的君主极权理论中,这种合理的声音是如此的微弱,以至于被秦始皇完全忽略了。“重刑主义”到了秦始皇手里,它的道德基础和合理限度完全被抛到了九霄云外。秦始皇不提倡“以刑制刑”,也不提倡“重刑重赏”或“重刑少赏”,而是提倡“全刑重刑无赏”!这种极端思想被秦始皇的政治设计师李斯表达得淋漓尽致。他说:“著名的圣主圣王之所以能长期在位,长期担任要职,但那些只擅长于天下利益的人并没有什么不同,他们可以任意审判和监督责任,他们会受到严厉的惩罚,所以天下不敢犯罪。”[15]从秦国异化中“法治”的轨迹不难看出,“法治”已经完全背离了其“救群之乱,除天下之祸”的初衷[16],成为独裁者秦始皇“养错群”、与民为敌的残酷野蛮的统治工具。
“法治”发生了如此悲剧性的质变,我们仍需在法家思想的内在悖论中寻找。法家的政治理想是找一个有“法治”思想的铁血君王,让他收拾天下的烂摊子。这个铁血王者应该是这样的英雄:他可以用最野蛮、最残忍、最虚伪、最阴险的手段奴役人民,然后解放人民。按照法家的说法,如果环渠地区要“安定”,海贤县要“清明”,全民要“获救”,天下人首先要忍受这个“救世主”的奴役!正是法家的荒谬悖论造就了秦始皇这个前所未有的极权主义者。为了塑造这种英雄,法家拼命鼓吹“君主专制”和君主的极权主义,希望这种英雄能拯救世界免于灭亡,让世界凉爽。他们哪里知道,一旦凌驾于社会之上的无限绝对权力落入英雄之手,不仅会成为英雄满足个人欲望的工具,奴役老百姓的枷锁也不会被打开,反而这副枷锁会变得更重!
秦始皇就属于这种英雄,他的“法治”是给热切盼望“解放”的人民更重的枷锁。
三
秦帝国的十五年统治是中国历史上最黑暗的时代之一,这完全是秦始皇“全时刑”的“法治”造成的。
据史料记载,秦始皇对“黑”情有独钟。他认为黑色是吉祥的颜色。在他统一天下的那一年(211年前)的御前会议上,他亲自规定“色尚黑”,即“衣旗皆黑”[16]秦始皇如此喜欢黑色,除了是根据战国时期阴阳家“五德终始论”的神秘理论推导出来的。心理学认为,对颜色的心理反应是一个人价值观的外化。兴趣不同的人对这七种颜色合成的红、橙、黄、绿、青、蓝、紫、白的喜好也不同。因为不同的颜色可以和人有不同的审美趣味。有趣的是,古往今来很少有人喜欢黑色。因为黑色被认为是不祥的颜色。黑色是光被吞噬后的黑暗,是恐怖和毁灭。但正是因为黑色的象征意义,秦始皇对黑色情有独钟。对于秦始皇来说,他太熟悉黑暗了:赵国邯郸的人质生活不就是一个黑暗恐怖的地方吗?秦的宫廷生活并不黑暗恐怖;持续几十年的血腥统一战争,尤其黑暗恐怖;他虚弱多病的身体,经常受到死亡的威胁,使他的精神世界充满了黑暗和恐怖。总之,他的生活总是伴随着黑暗和恐怖。黑暗扼杀了他的童年,带走了他的欢乐。哎?抱怨你的裤子和剑?你崇拜和攀比男模吗?关于岸,我要把眼睛运进坟墓,8行就不用我操心了。水蛭怎么样了?粗鲁?痔疮?你怎么了?秦怡痔疮?你在悄悄地爬吗?叛逆?褪色?你怎么了?迪知止?抗拒争议?浮动k?幸运吗?发生了什么事?(5)怎么了?nbsp
现在四海臣民都拜倒在他的脚下,焦急地期待着“兴义杀贼”[17]的皇帝给他们战后的幸福、安宁和光明。但秦始皇不这么认为。他以为只有他有资格大步走出黑暗,享受光明的沐浴,而那些众生,为了给他建立一个永恒的帝国,不得不留在黑暗、恐怖和毁灭中。从这种武断的想法出发,他在统一战争一结束就立刻树立起了“水德”,而且态度坚决。凡事依法,切仁义,再合五德之数。所以【18】的意识形态霸权是“法治”。
从此,秦始皇的“法治”就成了一把悬剑,时刻悬在秦帝国数千万臣民的头上,迫使他们按照自己的绝对意志建造富丽堂皇的宫殿,修建豪华的骊山陵墓,直追万里长城,四通八达,远征匈奴、南越,巡游全国,寻找长生不老药,滥杀无辜,焚书坑儒...
这把挂剑唯一的作用就是“重刑严惩”我们只需要看看秦帝国那些令人毛骨悚然的“法”名,就足以让人绝望。就死刑而言,有屠、决、弃、定杀、活埋、赐死、斩首、割腰、凿、拉筋、绞杀、剖腹、宗族刑、五刑...至于其他的惩罚,更是不胜枚举,不胜枚举。当时的刑部之所以如此众多,令人毛骨悚然,是因为只有这样,才能营造出秦始皇所需要的“黑色恐怖”氛围,才能让那些笼罩在“黑色恐怖”阴霾中的人达到李斯所说的那种“君臣百姓自救而不肯给,怎敢揣摩”[19],从而使帝国的臣民成为受其驱使的人形猛兽!
当然,我们有必要指出,上面所说的秦帝国的法律,从古至今都有,而且大部分都不是秦始皇首创的。而且这些规律也不是没有后人。只要稍加观察,不难发现,在中国几千年的专制社会中,以这种“重刑酷法”为内容的“法治”几乎是不可替代的。如果从这个角度来看,我们似乎没有理由单独谴责秦始皇。的确,只要专制主义存在,“黑色恐怖”的阴霾就不会消散,真正的法治就不会实现,等等。
但是,我们不得不特别提到秦始皇的“法治”,因为在秦始皇的统治下,“法治”已经被绝对转化为一种国家意识形态,其卑鄙的目的和残忍的手段是罕见的,其公然以天下为敌的本质实在令人深恶痛绝。如果说未来的几个皇帝对“文武之道,一松一松”的道理略知一二的话,那么秦始皇则更迷信“暴力万能”,认为自己的任何想法都可以在“法治”的旗号下成为现实。基于此,他实际上用他在战场上对付敌人的方法来对付他统治下的人民。在“法治”思想的支配下,他故意制造恐怖气氛。他视人民为粪土,他视法律为可以随意滥用的鞭子和屠刀。为了满足自己无止境的荒谬丑恶的私欲,他手中的法律不仅不是制止犯罪、确保社会稳定的工具,反而成了制造“犯罪”的工具,这在历史上是罕见的。
为了制造“罪行”和“罪犯”,他不仅“足刑”,使“刑”绝对化,而且“刑而不赏”,把“重刑”推到了极致,使本来就严酷的秦律更加严酷。比如帝国建立后,先后颁布了《假言法》、《焚书令》、《携书令》、《诽谤罪法》等严苛的法律来禁锢自己的思想。此外,现行刑法已经加重了处罚。如秦统一前的《防法》规定:“缓则三五日。;六天到十天,一盾;过了十天,我就是甲胄了。”[20]到了秦始皇手里,居然改成了“失时,法斩。”简直骇人听闻。
世界上有好的东西,也一定有坏的东西。秦始皇“重刑、严刑”的“法治”的推行,只有他一个人是没有用的。幸运的是,在威权政治中,一个独裁者要找到一个实施自己思想的马前卒并不困难。在当时,那些由军事地主和知识分子转化而来的官僚集团是他精神的最大领悟者和政策的积极推动者。“吏治精深”是历代对秦帝国官僚集团最恰当、最公正的评价。秦帝国的“高深官僚”达到了什么程度?据史书记载,当时定下了一个血性标准,那就是“杀人者,忠臣也。”[22]那么这个标准的具体实施呢?《史记·张耳陈郁列传》中有一段记载:当时有一个范阳陵,在位十年。“杀人之父,孤儿之子,断人之脚,聋子之头,不计其数。”然而,一对恩爱的父子怎敢?大众肚子里的(指范杨凌)都怕秦发儿。“一个小小的县令在秦帝国都如此残暴,其他各级官员就更不用说了。就这样,在“黑色恐怖”的阴影下,秦帝国变成了“贪官暴吏,刑罚过重,民忧烦闷,逃往深山,化为盗贼,半路取衣,破狱千万年”的大监狱[23]。
在这个大监狱里,秦始皇有意地、不断地补充一批又一批以“罪犯”为主力的无偿的、非生产性的劳动力。他们按照秦始皇的旨意,在各级官僚的压力下,不停地向秦始皇最需要他们的地方驶去。很难想象,在秦始皇的“法治”下,人人都有“罪”,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转化为刑罚面前人人平等。结果可想而知。秦始皇的“法治”最终把秦帝国的大部分人逼到了绝境,但也为秦帝国的灭亡埋下了伏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