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刑法的几个问题
(1)因果条件——一定有危险。
作为紧急避险的先决条件,危险必须是真实的,而不是想象的或推测的。如果事实上没有危险,行为人误以为有危险,那么所谓的避险行为就属于想象中的避险。假设性对冲是对事实理解的错误。行为人主观上有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以过失犯罪处理。如果没有主观过错,应该按事故处理。
(2)时间条件——必须是危险正在发生。所谓危险正在发生,是指足以对合法权益造成严重损害的危险已经出现且尚未结束的状态。
所谓避险,在刑法理论上称为在危险尚未出现或者已经结束时的不适时避险。因避险不当造成不应有的损害,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追究刑事责任。
(3)客体条件——必须针对第三方较小的合法权益进行套期保值。紧急避险的客体必须指向另一合法权益,而且必须是与危险来源无关的第三人的合法权益。这是紧急避险和正当防卫的重要区别。
(4)主观条件——必须是以套期保值为目的。行为人实施紧急避险行为时,主观上必须是出于避险意图。避险意图是指行为人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以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不受损害,决心采取避险行为的心理状态。
套期保值的意图必须是合理的。
(5)时机条件——绝对必要时必须实施。
所谓必要性,一般是指在紧急情况和危险情况下,除了牺牲另一个较小的合法权益外,没有更合理的方式来保护较大的合法权益。
(6)极限条件——不能超过必要的极限而造成不应有的损害。这个特性决定了紧急避险造成的损失必须小于要避免的损失,但不能大于或等于要避免的损失。
如何衡量紧急避险中两种合法权益的价值,是决定紧急避险是否过度的关键。
关于紧急避险的规定不适用于在其岗位和业务中负有特定责任的人员。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所谓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交来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返还的行为。盗窃是指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实施的犯罪行为。见《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保管,拒不归还的;非法占有他人遗忘物或者埋藏物,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构成侵占罪。见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
侵占罪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在事先合法占有的情况下拒绝返还;另一种是非法占有遗忘物、埋藏物,拒不交出的情形。第一种情况涉及两个问题:一是确定“代为保管”行为的方式的确认。这里的“保管”不仅包括基于保管合同的保管关系,也包括事实形成的保管关系。也就是说,一切非自有管理关系都应视为刑法规定的“保管”行为。以下七种情况,可以形成“代他人保管他人财物”的关系。1,他人委托。2.演员的借用。3.演员租约。4、旁系行为人。5、个人合伙财产管理。6.无故管理财产。7.不当得利。二是行为人对物的占有和支配的界定。这就涉及到如何判断行为人是否合法占有了财产,也是侵占罪区别于其他犯罪的关键问题。通常,行为人对财物的合法占有源于上述七种情形。但应排除行为人在财产所有人许可或默认的情况下短期持有财产的情况。保管关系的形成,即法定占有的形成,必须具备几个要件:一是所有权人或原保管人的指示转移占有;二是保全物的转移义务的成立。随着保管关系的形成,保管人往往承担一定的义务,但不是全部义务。义务的范围往往取决于具体情况。
在审查保管关系时,应进一步审查权利保管的权限。托管关系形成后,并不意味着托管人享有完全的控制权。除了不能行使处分权之外,财产的所有人为了更好地保护自己的财产或隐私,往往会通过一定的明示(如明确告知)或默示(如加锁或贴封条)来限制保管人对财产的控制权限。监护的权限不同于监护的内容:监护的内容是指监护的责任。保证整个箱子的安全,当然包括保证箱子里的财物安全。保管权限是指保管人能够控制被保管物的程度。保管人可以控制整个箱子,但不代表保管人可以控制箱子里的财物。当然,托管人可以形成事实上的支配,但这种支配是不合法的。托管的内容用来指定托管人应该做什么;保管权限是用来规定保管人不能做什么的,一般用来限制保管人看或碰财产的某一部分。因此,保管内容的完整并不意味着保管权限也是完整的。
比如《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前款罪,盗窃财物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的规定从重处罚。”邮件属于邮政工作人员,邮政工作人员取走邮件中的财物不构成侵占罪,而是盗窃罪。保管关系是否成立,取决于是否具备两个要件:一是所有权人或原保管人指示转移占有;二是保全物的转移义务的成立。保管关系的一个例外是保管人超越了保管权限。
这两种处罚是:
侵占罪: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盗窃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所以两者的量刑依据也不一样!
希望我上面的回答对你有用。
参考资料:
刑法
刑事拘留是短期剥夺人身自由的犯罪行为,由公安机关就近进行拘留改造。拘役是我国刑法规定的五种主刑之一,是介于管制和有期徒刑之间的较轻刑罚。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最高不超过1年。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罪犯每月可以回家一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情发给报酬。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羁押的,羁押一日减为监禁一日。
管制是刑法规定的五种主要刑罚之一。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决定不拘留改造,而是限制其人身自由,交由其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监管改造的刑事处罚,是主刑中最轻的一种。
管制是一种不剥夺犯罪分子人身自由,而是依法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刑事处罚。被判管制的罪犯仍然生活在原来的社会环境中。如果仍然和家人住在一起,一起吃饭,有工作单位的,仍然在原工作单位工作,领取劳动报酬。没有工作单位,仍然可以从事原来的工作,比如做生意,卖劳务。其监管改造不是由监狱依法进行,而是由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进行。
管制期限三个月以上两年以下。数罪并罚不得超过三年。
被判处管制期间,罪犯可以在限定的范围内行使政治权利。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有选举权,但不得被选举,不得担任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领导人。
管制执行期满,执行机关应当向本人及其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宣布解除管制,并发出解除通知,恢复其公民的各项权利。
管制的执行期限从判决之日起计算,判决前羁押的时间每羁押一日减为二日有期徒刑,剩余的天数为管制的实际执行日。罪犯被判处三个月管制的,判决前拘留三十天。计算公式为:三个月的具体总天数扣除60天后,剩余期限为实际执行的监视居住期限。
被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在执行管制的同时,剥夺政治权利也同时执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在执行管制的同时届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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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第三条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理想、道德、文化、纪律和法制教育,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国际主义和生产主义教育,倡导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反对资本主义、封建主义和其他腐朽思想的侵蚀。
第四条未成年人保护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二)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三)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
(4)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第五条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
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劝阻、制止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或者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采取组织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 * *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工会、青年联合会、学生联合会、少年先锋队和其他有关社会组织应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保护未成年人,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对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家庭保护
第八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对未成年人履行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残疾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弃婴。
第九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按照规定接受义务教育,不得使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
第十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用健康的思想、行为和适当的方法教育未成年人,引导未成年人从事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活动,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饮酒、流浪、赌博、吸毒和卖淫。
第十一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允许或者强迫未成年人结婚,不得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
第十二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经教育拒不改变的,经有关人员或者单位申请,人民法院可以撤销其监护人资格;依照《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的规定,另行确定监护人。
第三章学校保护
第十三条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对未成年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社会生活指导和青春期教育。
学校要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要耐心教育和帮助,不允许歧视。
第十四条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不得随意开除未成年学生。
第十五条学校和幼儿园工作人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第十六条学校不得允许未成年学生在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内从事危害人身安全和健康的活动。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扰乱教学秩序,不得侵占、破坏校舍、房屋和设备。
第十七条学校、幼儿园安排未成年学生、儿童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防止人身安全事故。
第十八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送工读学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应当接受思想教育、文化教育、劳动技术教育和职业教育。
工读学校的工作人员应当关心、爱护、尊重学生,不得歧视、排斥学生。
第十九条幼儿园应当做好保育和教育工作,促进幼儿在体、智、德等方面的和谐发展。
第四章社会保护
第二十条国家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其他组织和公民开展多种形式的有益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活动。
第二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创造条件,建立和完善适合未成年人文化生活的场所和设施。
第二十二条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文化馆、影剧院、体育场(馆)、动物园、公园等场所应当对中小学生优惠开放。
第二十三条营业性歌舞厅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有关主管部门和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未成年人进入。
第二十四条国家鼓励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文学艺术单位、作家、科学家、艺术家和其他公民创作或者提供有益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作品。国家支持出版专门面向未成年人的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和其他出版物。
第二十五条严禁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暴力、凶杀、恐怖等毒害未成年人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
第二十六条儿童食品、玩具、用具和游乐设施不得有害于儿童的安全和健康。
第二十七条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室、宿舍、活动室等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室内场所吸烟。
第二十八条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招用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应当在工种、工作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安排其从事超重、有毒有害劳动或者危险作业。
第二十九条流浪乞讨或者离家出走的未成年人,由民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暂时无法查找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予以照顾。
第三十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泄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第三十一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隐匿、毁弃未成年人的信件;没有法定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除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为了追查犯罪,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检查,或者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
第三十二条卫生部门和学校应为未成年人提供必要的卫生保健条件,做好疾病预防工作。
第三十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发展幼儿事业,努力办好托儿所、幼儿园,鼓励和支持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兴办哺乳室、托儿所、幼儿园,提倡和支持建立家庭托儿所。
第三十四条卫生部门应当实行儿童预防接种证制度,积极防治儿童常见病、多发病,加强对传染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和对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的专业指导。
第三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培养和培训幼儿园、托儿所教师,加强他们的政治、思想和业务教育。
第三十六条国家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智力成果和荣誉权不受侵犯。
对有特殊天赋或者突出成绩的未成年人,国家、社会、家庭和学校应当为其健康发展创造有利条件。
第三十七条未成年人完成规定年限义务教育不再升学的,政府有关部门、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为其提供职业技术培训,并为其创造就业条件。
第五章司法保护
第三十八条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应当遵循教育、感化、挽救的原则,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第三十九条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必要时,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第四十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应当照顾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可以根据需要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办理。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未成年犯管教所应当尊重犯罪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保护其合法权益。
第四十一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审前羁押的未成年人应当与羁押的成年人分开管理。
被人民法院判决服刑的未成年人,应当与已服刑的成年人分开关押和管理。
第四十二条十四周岁以上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不公开审理。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不公开审理。
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判决前,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或者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信息。
第四十三条家庭、学校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配合未成年犯管教所等所在单位,做好未成年犯的教育和救助工作。
第四十四条被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免予刑事处罚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缓刑、刑满释放或者服刑期满的未成年人,在复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不受歧视。
第四十五条人民法院审理继承案件,应当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继承权。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离婚双方对抚养未成年子女有争议,不能达成协议的,应当根据保护子女权益的原则和双方的具体情况作出判决。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监护人有权请求有关主管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七条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造成未成年人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失、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或者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师和工作人员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体罚或者变相体罚,情节严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九条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五十条营业性舞厅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罚款。
第五十一条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的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等出版物的,依法从重处罚。
第五十二条侵犯未成年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合法权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虐待未成年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司法工作人员违反监管法规,虐待被监管未成年人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因未成年人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溺婴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明知校舍有倒塌的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校舍倒塌、人员伤亡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教唆未成年人犯罪的,依法从重处罚。
引诱、教唆、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卖淫的,依法从重处罚。
第五十四条当事人对依照本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办理。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管制期限三个月以上两年以下。数罪并罚不得超过三年。
三
四
五
缓刑的对象必须是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被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因其罪行严重,社会危害性大,不适合社会执行,所以不能适用缓刑。
2.适用缓刑的罪犯必须犯罪情节轻微,悔罪表现良好,确实不会再危害社会。
3.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对于累犯不能适用缓刑。这是因为累犯具有持久性、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
被判处缓刑的犯罪分子,在主刑之外被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应执行,不受主刑缓刑的影响。
缓刑考验期限是指对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进行侦查的一定期限。拘役宣告缓刑的缓刑考验期距原判刑期不少于1年,但不少于2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距原判刑期5年以上,但不得少于1年。
10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以各种名义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罪论处。
因敲诈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没有获取不正当利益的,不属于贿赂。
第三百九十条犯受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以贿赂手段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或者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坦白受贿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三百九十一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的,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九十二条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介绍行贿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三百九十三条单位为不正当利益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受贿所得非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其他简答题的答案我不太清楚,不好意思回答不出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