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强奸女高中生。细节:女厕被强奸。没有呼救。

一名有不良前科的男子光天化日之下在镇江一公交车站旁的公厕强奸了一名高中女生!“六一”在即,镇江中院发布了一批侵害青少年权益的典型案例。镇江中院刑一庭庭长祝晓军在发布此案时,用沉痛的话语告诫家长和学校,一定要加强对孩子自我保护意识的教育。

据介绍,2065438+2005年7月7日下午4时许,被告人徐某某进入镇江某新城公交车站旁公厕女厕所。随后,出生于1997的女被害人从某高级中学放学后独自进入厕所。被告人徐某某趁无人之机,以锁厕所门、不让其回家的方式,与该女高中生发生性关系。调查中发现,当时公交站台上有很多乘客在等车,公厕附近应该有路人。然而,令人遗憾和悲哀的是,被害人在整个被侵害的过程中并没有呼救,以至于没有人能够及时发现和制止被告人的犯罪行为。

关于此案,祝晓军院长表示,虽然被告归案,但此案给受害女童及其家庭带来了巨大伤害,受害女童不可避免地留下了心理阴影。

“究其原因,既与受害者不成熟、自我保护意识不强有关,也与家长和学校对孩子的安全教育严重缺失有关。”祝晓军校长痛苦地说,事实上,现场的女孩只要呼救,就极有可能逃出魔掌。

案发两天后,被告人徐某某被当地公安机关抓获。镇江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徐某违背妇女意志,采用胁迫手段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已构成强奸罪。此外,法院还认定,被告人徐因犯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的。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

且被告人徐某某强奸未成年被害人,有强奸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庭审中,被告人徐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徐有期徒刑七年。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徐某某不服,认为量刑过重,向镇江中院提起上诉。

镇江中院二审认为,上诉人徐犯强奸罪的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面对此案的宣判,中院刑一庭庭长祝晓军告诉记者,此案的受害人是一名女高中生。同时,案发地点比较特殊,在公交车站旁边的公共厕所,时间是夏天的一个下午。被告在光天化日之下在公共厕所犯了强奸罪。曾有两次强奸犯罪记录,且在前次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七个月内再次实施强奸,足以说明被告人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法院根据被告人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处其有期徒刑七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