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强奸女高中生。细节:女厕被强奸。没有呼救。
据介绍,2065438+2005年7月7日下午4时许,被告人徐某某进入镇江某新城公交车站旁公厕女厕所。随后,出生于1997的女被害人从某高级中学放学后独自进入厕所。被告人徐某某趁无人之机,以锁厕所门、不让其回家的方式,与该女高中生发生性关系。调查中发现,当时公交站台上有很多乘客在等车,公厕附近应该有路人。然而,令人遗憾和悲哀的是,被害人在整个被侵害的过程中并没有呼救,以至于没有人能够及时发现和制止被告人的犯罪行为。
关于此案,祝晓军院长表示,虽然被告归案,但此案给受害女童及其家庭带来了巨大伤害,受害女童不可避免地留下了心理阴影。
“究其原因,既与受害者不成熟、自我保护意识不强有关,也与家长和学校对孩子的安全教育严重缺失有关。”祝晓军校长痛苦地说,事实上,现场的女孩只要呼救,就极有可能逃出魔掌。
案发两天后,被告人徐某某被当地公安机关抓获。镇江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徐某违背妇女意志,采用胁迫手段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已构成强奸罪。此外,法院还认定,被告人徐因犯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的。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
且被告人徐某某强奸未成年被害人,有强奸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庭审中,被告人徐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徐有期徒刑七年。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徐某某不服,认为量刑过重,向镇江中院提起上诉。
镇江中院二审认为,上诉人徐犯强奸罪的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面对此案的宣判,中院刑一庭庭长祝晓军告诉记者,此案的受害人是一名女高中生。同时,案发地点比较特殊,在公交车站旁边的公共厕所,时间是夏天的一个下午。被告在光天化日之下在公共厕所犯了强奸罪。曾有两次强奸犯罪记录,且在前次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七个月内再次实施强奸,足以说明被告人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法院根据被告人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处其有期徒刑七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