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内设机构
(1)办公室
负责办公会议、文电、机要、信息、综合材料、档案、政务公开、公共服务、督查调研、保密、文印等工作;负责局系统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制定本局相关工作制度并组织实施;承办新闻宣传和新闻发布工作;协助局领导处理日常工作。
(2)信访办公室
贯彻国家、省、市有关信访稳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访实施办法,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访接待和咨询工作,承办上级信访部门交办的信访案件和维稳事项。
(3)政策法规司
组织综合性政策研究和重要课题研究;组织起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地方性法规草案,承担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和监督,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和重大行政处罚听证;承办有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执法责任制的实施;负责普法和依法执政;接受国家赔偿请求;监督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制度的实施;协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法律问题的专家咨询。
(四)组织人事部门(党委)
协助局党委搞好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机关、市公务员局、外国专家局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组织管理和外事管理工作;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干部的教育培训;负责机关、市公务员局、市外国专家局及直属单位的基层组织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学习、教育和培训;负责机关、市公务员局、市外国专家局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
(5)计划财务部
拟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承办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的编制工作;参与制定社会保障基金(资金)财务管理制度;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统计工作和信息规划;承担相关科技项目的管理。
(6)就业促进办公室
牵头制定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按要求承担高校毕业生接收工作;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和咨询服务,联合实施困难毕业生就业援助计划;负责引进紧缺专业毕业生;制定就业规划和年度计划;制定劳动者平等就业政策,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指导和规范公共就业服务的信息化管理;制定青少年见习制度并监督实施;制定和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拟订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和全国创业服务体系建设的规划和政策措施,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并监督实施;制定特殊群体的就业援助和就业政策;落实境外人员(不含专家)来郑就业的管理政策,负责港澳台人员的就业备案和就业许可办理;负责全市大型人才交流会的审批;负责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负责下岗职工再就业培训、农民工创业培训和创业后续服务;综合协调职业介绍、就业创业培训、劳动就业服务;承担市就业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7)人力资源市场划分
拟订人力资源市场发展的政策和规划;实施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制度;负责职业介绍机构的审批、监督和管理;制定人员调配政策,承担特殊需求人员的引进、选拔和调配;按规定承担市政府及中央、省驻郑州部分单位的人事调配、录(聘)用工作(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除外);制定事业单位从国(境)外招聘人员(不含专家)的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全市出国(境)人员评审政策,承担直属常驻国(境)人员的评审工作;制定事业单位从国(境)外招聘人员(不含专家)的政策;制定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政策并监督实施。
(8)职业能力建设处
制定城乡劳动者职业培训的政策和规划并组织实施;制定并组织实施高技能人才和农村实用人才的培养和激励政策;审批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管理;拟订技工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发展规划和管理规则,指导师资和教材建设;完善职业技能资格制度;拟定实施国家和省职业分类、职业技能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意见;制定职业技能鉴定政策,审批和管理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规范国家职业技能资格证书管理。
(9)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办公室
指导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除外)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拟订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事业单位人员的合同管理和岗位管理;制定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和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管理的政策;建立和实施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和聘用制度,承担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的审批或备案工作。
(十)专业技术人员。
全面协调人才队伍建设;承担高层次人才的规划、培养和引进工作;制定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等优秀人才的选拔和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博士后研究中心(流动站)的申报、建设和管理;拟订国内外专家和留学生来郑工作或定居的政策;负责国(境)外机构在本市招聘专业技术骨干人才的管理政策;指导留学回国人员的科研经费;承担郑州市高层次专家决策咨询组的相关工作;承担专家服务工作。
(十一)职称办公室
综合管理全市的职称工作;负责组建和管理全市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监督管理全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比例,做好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工作;负责审核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比例;负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资格审查和中级专业技术岗位资格审查;负责承担中学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工作;负责各类专业技术资格、资格考试管理和资格证书审核与管理;负责博士、硕士研究生专业技术职务的初评工作;负责外地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确认。
(12)工资和福利部
拟订全市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津贴、补贴、福利、工资统发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市直单位人员统一工资的核定;指导全市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审查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实施情况;承担全市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和工资总额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资调查和比较统计;负责确定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新员工工资和岗位变动;负责市级机关福利基金的管理;负责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福利政策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13)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办公室
按照管理权限,办理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退休手续;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基本退休费和生活费标准的调整并组织实施;办理机关事业单位提高退休待遇、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延长退休年龄、变更工作时间的审批;承担市直退休人员生活费的统一发放工作;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病提前退休;承办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护理费的审批;负责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死亡后相关待遇的审批;负责市政府直属老干部活动经费的管理;负责机关事业单位退休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14)农村劳动服务站
制定农村劳动工作的综合政策和规划,维护农村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推动农村劳动力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协调处理涉及农村劳动力的重大事项;指导和协调农村劳动力工作的信息化建设;参与劳务合作;指导劳务输出基地建设;会同有关部门完善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服务体系;承担农民工联席会议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15)劳动关系部
制定劳动关系政策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制度的实施规范;制定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的宏观调控政策,制定最低工资标准,指导和监督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和企业领导人员工资收入分配;指导劳动标准的制定;制定消除非法使用童工的政策,制定女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贯彻国家关于企业政策性安置人员的政策。
(16)养老保险办公室
统筹制定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和补充养老保险政策,逐步提高基金统筹水平;拟定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政策和标准;制定农民工养老保险政策;制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办法;建立养老保险基金预测预警系统;制定死亡职工遗属和非因工伤残职工待遇的政策和支付标准;完善企业职工退休政策;负责企业职工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的审核确认;负责确认企业员工的退休条件;负责企业年金工作的受理、审核、推广和监督。
(十七)失业保险司
拟订失业保险政策、计划和标准;制定失业保险基金管理办法;建立失业预警系统,制定预防、调控大规模失业的政策;制定维护经济体制改革中劳动者权益的政策;指导全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
(十八)医疗保险部
统筹制定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的政策、规划和标准并组织实施;制定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管理办法;组织制定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的医疗保险服务和生育保险服务的管理、结算方式和支付范围,并进行资格审查、监督检查和年审;制定患病和产假停工期间的津贴标准;制定机关事业单位补充医疗保险政策和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制定本市公务员和离退休干部医疗保险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
(十九)工伤保险司
拟订工伤保险政策、计划和标准;完善工伤预防、认定和康复政策;组织制定工伤和伤残鉴定标准;组织制定定点医疗机构、药店、康复机构和残疾人辅助器具安装机构的资质标准和管理办法,并负责资质审查;承担劳动能力鉴定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咨询;协调处理涉及劳动能力鉴定的重大问题和疑难问题;负责全市工伤认定工作;审核并确定职业康复费和工伤预防费的使用计划;指导和协调劳动能力鉴定工作。
(20)农村社会保险部
拟定被征地农民农村养老保险和社会保障的政策、规划和标准;会同有关方面制定农村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办法;制定征地方案中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的审核办法并监督实施。
(二十一)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办公室
拟订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的监管制度、运营政策和资格标准;依法监督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的征缴、支付、管理和运营,组织查处重大案件;审查社会保险基金的预算和决算;承担市社保基金监督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二十二)调解仲裁管理处
统筹实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指导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指导劳动人事争议预防工作;依法组织处理重大劳动人事争议;配合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的鉴证;承担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二十三)劳动保障监察办公室
制定劳动保障监察制度;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依法查处和监督重大违法案件;指导县(市、区)开展劳动保障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组织处置相关突发事件;承担其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督检查工作。
离退休干部办公室。负责机关、市公务员局和市外国专家局的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