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规定了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

1990六月二十八日NPC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维护国旗尊严,增强公民的国家观念,弘扬爱国主义精神,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是五星红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是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主席团颁布的《关于国旗法的说明》制作的。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象征和标志。每个公民和组织都应该尊重和爱护国旗。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国旗的升挂和使用实施监督管理。外交部、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对本辖区内国旗的升挂和使用实施监督管理。国旗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企业生产。第五条下列场所或者机构应当每日升挂国旗: (一)天安门广场、新华门;(二)NPC常务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⑶外交部;(四)机场、港口、车站等边境口岸和出入境边防海防哨所。第六条国务院各部门、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地方各级委员会应当在工作日升挂国旗。全日制学校除寒假、暑假、周日外,每天都要升国旗。第七条在国庆节、国际劳动节、元旦和春节,各级国家机关和人民团体应当升挂国旗;企事业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城市居民的居(楼)屋、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有条件的可以升挂国旗。在春节不是传统节日的少数民族地区,春节期间是否升挂国旗,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规定。民族自治地方成立纪念日和重大民族传统节日可以升挂国旗。第八条举行重大庆典、纪念活动、大型文化体育活动和大型展览,可以升挂国旗。第九条外交活动和驻外使馆、领馆及其他外交代表机构升挂、使用国旗的办法,由外交部制定。第十条军事机关、军营、军用船舶,按照中央军委的有关规定,升挂国旗。第十一条民用船舶和进入中国领海的外国船舶升挂国旗的办法,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制定。公安部门在执行边防、治安、消防任务的船舶上升挂国旗的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第十二条依照本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升挂国旗的,应当早升晚降。依照本法规定应当升挂国旗的,遇有恶劣天气,可以不升挂。第十三条升挂国旗时,可以举行升旗仪式。举行升旗仪式时,在升国旗的过程中,参与者要对国旗肃然起敬,可以奏或唱国歌。全日制中小学除节假日外,每周举行一次升旗仪式。私人住宅区不得升挂国旗。第十四条下列人员逝世时下半旗志哀: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NPC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国务院总理、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主席;(三)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有突出贡献的人;(四)对世界和平或者人类进步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当发生特别重大伤亡的不幸事件或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时,可降半旗致哀。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二)项的规定下半旗,由国务院决定。按照本条规定,下半旗的日期和地点,由国家或者国务院设立的殡葬服务机构决定。第十五条升挂国旗时,应当将国旗置于显著位置。举国旗和其他旗帜行进时,国旗应当在其他旗帜之前。国旗与其他旗帜同时升挂时,应当将国旗置于中心、较高或者突出的位置。外事活动中同时升挂两个以上国家国旗时,应当按照外交部的规定或者国际惯例升挂。第十六条在直立的旗杆上升挂或者降下国旗,应当缓慢升挂或者降下。升起时,国旗必须升到杆顶;降下时,国旗不得落地。降半旗时,应先将国旗升至杆顶,然后旗顶至杆顶的距离为旗杆全长的三分之一;下降时,应先将国旗升至杆顶再下降。第十七条不得升挂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的国旗。第十八条国旗及其图案不得用作商标或者广告,不得用于私人丧葬活动。第十九条在公共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国人民和国旗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由公安机关参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处罚规定,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第二十条本法自1990年6月+10月1日起施行。

[编辑此段]国旗制作方法说明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主席团于9月28日公布,1949)两面国旗的形状和颜色相同,旗上的五星在两面相对。为方便起见,此片仅以左侧旗杆为描写标准。如果旗杆在右侧,本文件中所指的左侧应改为右侧,右侧应改为左侧。(1)旗面为红色长方形,长宽为三比二,旗面左上方有五颗黄色五角星。一颗星较大,其外接圆直径为旗高的十分之三,排名靠左;四颗星较小,外接圆直径为旗高的十分之一,环拱在大星的右边。旗杆套是白色的。(2)五星的位置和画法如下:1。为了确定五星的位置,首先把旗面分成四个相等的矩形,把左上矩形分成十个相等的部分,再把左上矩形分成十五个相等的部分。b,大五角星的中心,在长方形里五下五,五左十右。它的画法是:以此点为圆心,以三等分为半径做一个圆。在这个圆周上,确定了五个等距点,其中一个必须在圆的正上方。然后把这五个点分开的两个点连起来,使它们成一条直线。这五条直线形成的外轮廓线就是所需的五角星。五角星的一角朝上。c .四个小五角星的中心点,第一个点在长方形上,第二个点在长方形上,第三个点在长方形上,第三个点在长方形上,第四个点在长方形上。其作图方法是:以上述四点为圆心,分别分成四个半径相等的圆。在每个圆上设置五个等距点,其中一个点必须位于五角星的中心与上述四个中心的每条连线上。然后用同样的方法形成一个大五角星形成一个小五角星。四个小五角星,每个都有一个角直接指向大五角星的中心。(3)国旗一般尺寸如下:A、长288厘米,高192厘米。b:长240厘米,高160厘米。c,长192厘米,高128厘米。丁,长144厘米,高96厘米。e,长96厘米,高64厘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图案(略)记录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法规汇编》第二辑(1990)第52页。

[编辑本段]涉外升挂和使用国旗的规定

(1991年4月5日颁布)第一条为了确定涉外升挂和使用国旗的范围和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第四条第二款、第九条第四款、第十五条第四款,制定本规定。第二条(一)下列外国贵宾以官方身份单独或者率团来华进行正式访问时,应当升挂国旗:国家元首、副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和副首脑;议长和副议长;外交部长和国防部长、总司令或总参谋长;率领政府代表团的部长;由国家或政府首脑派遣的特使。(二)接待外国国家元首(含副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时,在重大礼仪活动中,如欢迎仪式、欢迎宴会、正式会谈、签字仪式等,升挂中国国旗和访问国国旗。(三)接待外国政府副首脑时,在正式会谈、签字仪式等重大礼仪活动上,升挂中国国旗和到访国国旗。(四)在接待本条第一款所述其他外国贵宾时,在正式会谈、签字仪式等重大礼仪活动中,可以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和访问国国旗。(五)接待本条第一款所列外国贵宾时,可以在贵宾住所悬挂访问国国旗,在贵宾乘坐的交通工具上悬挂中国国旗和访问国国旗。(6)外国元首如有国家元首专用旗帜,可根据对方意愿和习惯,悬挂在其汽车和酒店内。第三条下列重要国际场合可以升挂国旗:国际条约和重要协定的签字仪式可以升挂中国国旗和签字国国旗;国际会议、文化体育活动、展览、博览会等。可以展示中国国旗和有关国家的国旗;外国政府经济援助项目、大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的奠基、开业、竣工仪式和重大庆典活动,可以同时悬挂中国国旗和有关国家国旗;民间组织在双边和多边交往中举行重大庆典活动时,可以同时悬挂中国国旗和有关国家国旗。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不在同一办公大楼办公的,可以在工作日升挂国旗。第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外国驻华使馆、领馆和其他外交代表机构可以升挂派遣国国旗;其他常驻中国的外国机构和外商投资企业,平日在室外或者公共场所悬挂本国国旗的,也必须悬挂中国国旗;外国公民在中国的工作日不得在户外和公共场所展示其国籍国的国旗。国籍国国庆节,可以在室外或者公共场所悬挂国籍国国旗,但必须同时悬挂中国国旗。第六条出国访问的中国领导人和代表团应当按照所在国的规定和惯例悬挂中国国旗和所在国国旗。第七条出国参加各种国际会议、文化体育活动、展览会、博览会等。,可根据主办国或有关组织者的规定和惯例悬挂中国国旗。第八条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和《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中国驻外国的外交代表机关和领事机关可以在馆长的馆舍和官邸升挂中国国旗。按照当地习俗,博物馆每天或在重大节日(即中国国庆节、国际劳动节、元旦、春节和东道国国庆节)可以悬挂中国国旗。博物馆开馆或闭馆时应举行升旗或降旗仪式。在场地外开设的办公室不悬挂中国国旗。外交机构负责人使用的车辆可以悬挂中国国旗,领事馆负责人执行公务时使用的车辆可以悬挂中国国旗。我国驻外外交机构和领事机构的负责人在举行国庆招待会、庆祝建交、中国领导人来访等重大活动时,可以在活动场所悬挂我国国旗和驻在国国旗。中国常驻国际组织代表机构可以按照上述方式升挂中国国旗。第九条中国驻外国的外交代表机构、领事机构以外的其他常驻机构、中国在外国的投资企业和居住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应当按照所在国的规定和习惯升挂国旗。第十条遇有国家在中国设立的哀悼机构或者国务院决定的全国哀悼日,外国驻华机构和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在当日下半旗志哀。第十一条在下列情况下,中国驻外外交机关和领事机关下半旗志哀: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NPC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国务院总理、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逝世;因发生特别重大人员伤亡的不幸事件或者严重自然灾害,国务院决定全国降半旗志哀。中国外交部宣布将降半旗。(2)东道国国家元首或政府首脑逝世时,可按东道国规定降半旗;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人员伤亡,主办国决定下半旗志哀时,可降半旗志哀。其他境外机构,平日悬挂国旗的,参照上述规定降半旗。第十二条中国国旗与外国国旗并列悬挂时,各国国旗应当按照各国规定的比例制作,国旗面积应当尽可能大致相等。第十三条在中国境内举行双边活动需要悬挂中外国旗的,中方主办的活动应当首先悬挂外国国旗;对于对方举办的活动,中国国旗排在第一位。第十四条在中国,多国国旗同时升挂的,必须同时升挂中国国旗。在室外或公共场所,只能展示与中国建交国家的国旗。如果要升挂没有外交关系的国家的国旗,必须事先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批准。第十五条在中国境内,并列悬挂中国国旗和其他国家国旗时,应当将中国国旗置于荣誉位置。并排悬挂的具体方法:(1)一列并排时,旗面向观众,中国国旗在最右侧;(二)单行排列时,中国国旗在最前面;(三)弧形或者从中间向两侧排列,中国国旗居中;(4)排成一圈时,中国国旗在主席台(或正门)对面的中央。第十六条并排悬挂中国国旗和联合国旗帜,参照本规定第十三条办理。第十七条升挂国旗时,国旗正面一般应当面向观众。不准随意交叉或垂直悬挂,不准倒挂。需要竖挂或者使用国旗反面时,必须按照有关国家的规定办理。第十八条多国国旗应当并排悬挂,旗杆高度应当统一。必须先升中国国旗,降落时必须最后降中国国旗。两个国家的国旗不能挂在同一根旗杆上。夜间需要在室外悬挂国旗时,国旗必须放在灯光下。第十九条外国驻华机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公民同时悬挂中国国旗和外国国旗时,必须将中国国旗置于顶端或者中心位置。外商投资企业同时悬挂中国国旗和企业国旗时,必须将中国国旗置于中心、高处或者显著位置。第二十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负责本地区外国国旗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二十一条本规定由外交部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