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户口意外公办教师身故保险案例汇编。
案例介绍:3月24日,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依法决定按照城镇居民标准对死者农民刘进行赔付,明确统一了道路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标准。
2006年2月7日,家住日照经济开发区金家沟村的农民刘某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沿日照市新良路由西向东行驶,与停在东西向道路上的一辆大货车相撞。刘当场死亡。交警部门认定刘负事故主要责任;大货车司机徐负次要责任。
双方对这一责任认定结论无异议,但对按照农村居民还是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赔偿有争议。后刘的近亲属向东港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许的用人单位按照城镇居民标准(按赔偿比例40%)赔偿损失654.38+0.5万元。徐某的用人单位认为刘某是农村居民,应当按照农村居民的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
东港法院审理后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设定了不同的赔偿标准,是考虑到我国城乡差异的实际情况而制定的。
但随着山东省城市化水平的提高,城乡差异逐渐缩小。尤其是现在,山东省取消了户口性质划分,统一了城乡户口登记管理。因此,从最大限度保护受害人利益的角度出发,在两个赔偿标准重合的情况下,可以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计算死亡赔偿金,即农村居民可以按照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
最后,法院判决徐某的用人单位赔偿死者近亲属刘某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失费等各项损失近8万元(按30%的赔偿比例)。
第十二条公安机关根据检验或者鉴定的需要,可以暂扣交通事故车辆或者当事人的嫌疑车辆、车辆号牌和有关证件,检验或者鉴定后应当立即返还。
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扣留交通事故车辆、车辆号牌和当事人的有关证件,也不得扣留交通事故车辆的驾驶人和货物。
第十三条因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害需要紧急救治的,由交通事故当事人及其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所有人先行支付医疗费用,也可以由公安机关指定的当事人先行支付,结案后承担交通事故责任。交通事故责任人拒绝先行赔付或者暂时不能先行赔付的,公安机关可以暂扣交通事故车辆。
第十四条实行法定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行政区域内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逃逸案件的,由当地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预付伤者抢救期间的医疗费用和死者的丧葬费。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有权向被抓获的逃逸者、其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所有人追回已先行垫付的全部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