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9修订)
城市化管理区的具体范围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第三条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部门联动、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第四条市和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规划、水务、环保、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和计划生育、文化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食品药品监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所需经费,推广先进技术,改善基础设施,提高服务水平。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自觉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并有权对违反市容和环境卫生规定的行为进行劝阻、举报和投诉。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相应的处理和反馈制度。
鼓励单位和个人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提供技术和资金支持,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第七条提倡和鼓励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居民制定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公约,动员居民参与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第八条市、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文化、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教育、水务、旅游等有关部门,以及车站、公园、商场、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市容环境卫生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维护市容环境卫生的意识。
全市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应当安排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公益性宣传内容。第二章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第九条市容环境卫生实行责任区管理制度。责任区和责任人按下列规定划分:
(一)城市主次干道、桥梁、隧道、地下通道等城市公共区域由市容环境卫生专业单位负责;
(二)住宅区、城中村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未实施物业管理的,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三)集贸市场、展览场馆、商场、宾馆、饭店等场所,由经营者负责;没有经营者的,由业主负责;
(四)道路、铁路、车站、码头、停车场、公共汽车站等。,由操作人员负责;没有经营者的,由管理者负责;
(五)公园、广场、绿地、风景名胜区、文化、体育、娱乐等公共场所,由经营者负责;没有经营者的,由管理者负责;
(六)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由本单位负责;
(七)河流、湖泊等公共水域和岸线由管理单位管理;
(八)施工现场由施工单位负责;待建建筑工地由产权单位负责;当地政府(管委会)负责拆迁现场;
(九)报刊亭、阅报栏、早餐亭、户外广告设施、邮筒、箱式配电室、通信接线盒、井(箱)盖等在空中架设的设施和管道,由经营者负责;没有经营者的,由业主负责;
(十)公共厕所、化粪池、垃圾中转站等环境卫生设施,由管理单位负责。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责任区和责任人不明确的,由所在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跨县(市、区)的,由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责任区的划分和确定情况书面告知责任人。第十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
(一)保持市容整洁,无占道经营、店外经营、乱涂乱画、晾晒、乱放、散发广告、非法设置牌匾等行为;
(二)保持环境整洁,无接触垃圾、粪便、污水等导致病媒生物孳生的污染源,水域无明显漂浮物和污染物堆积;
(三)按照规定设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设施,保持整洁、完好;
(四)遇有冰雪,及时清除冰雪。第十一条实行“三包”责任制。街道两侧的单位、商店和住户负责改善各自门口的卫生、绿化和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