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学的历史演变

民国成立的时候,政府从来没有规定一个校长要有什么资格。校长的来源一般包括:①议员或绅士;(2)教育行政人员,如省级督学;③大学或师范专科毕业生;④中学教师。这些资料表明,当时对校长的素质还没有科学的认识。中学管理的混乱一直持续到民国时期《中学条例》的颁布。

中华民国成立后,进行了新的教育改革,颁布了一系列政策法令,建立资产阶级教育制度。就中学而言,教育部将主管改为校长,从此有了“校长”的称谓,一直沿用至今。中学一般在校长之下,有教育主任、学科主任、总会计师。但是,政府并没有对此作出硬性统一的规定。

《中学条例》第11章规定,教职员工和学校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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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学应成立学科指导委员会,负责指导学生的一切事务,每学期召开一至两次校务会议,每月召开一次教务会议、学科会议和事务会议。而且条例首次明确规定了校长的任职资格,认为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担任校长:①初中教师资格考试或者验证合格的;

3.具备高级中学教师资格条件之一;

4.国内外高校、师范院校或专业课毕业生;

5.具有一年以上教学经验的国内外大专或专科学校毕业生;

6.在相当于高级中学水平的学校毕业后,在中学担任教师三年以上,并在所教学科上确有研究成果的;

7.有提炼技能的(特别适用于劳动部门的老师)。

从以上校长资质来看,首先要关注的是是否具备教师资格。这无疑是受传统观点的影响,老师只能“长”,校长有没有管理能力并不是很重要。现代中学的转型

现代中学从萌芽到20世纪二三十年代逐渐步入正轨,发展了60多年。内部管理也逐渐由无序向有序转变,由按事项定岗向按制度定岗转变,由不科学向科学转变,管理趋于规范,并不断完善。组织从分散化走向层级化,不断走向系统化。此后,中国的中学行政管理在此基础上发展,基本框架没有大的变化,更多的是名称的改变或机构的增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