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园南中学怎么走?
十、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体育艺术特色项目学校的统筹规划和招生管理。具有传统体育特色的学校和经市、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具有艺术教育特色的学校,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以批准的项目和计划招收体育艺术人才,小学一般不招收体育艺术人才。
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体育传统特色学校和艺术教育特色学校建设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地区体育艺术特长生招生办法,建立健全特长生资格确认制度,确定本区县招收体育艺术特长生的条件。严禁学校以招收体育、艺术特长生的名义招收择校生。区县体育艺术特长生招生应严格控制在本年级学生总数的5%以内。各区县应将招生办法、核定学校名单、项目名称、招生名额报市教委备案并公示。
十一、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指导本辖区内的公办寄宿制学校或寄宿制班按照规定的招生范围在本地区招收新生。当招生人数少于学校招生计划数时,学校应全额录取。当招生人数超过学校招生计划数时,学校可采取“电脑派位”等方式录取学生。
十二、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做好上海市居住证随迁子女的入学工作。凡需在本市接受义务教育的非本市户籍儿童少年,需办理相关居住证明,其父母或父母一方持有1年及以上有效居住证明和工作证明(以1年及以上社会保险缴纳记录为准;尚未纳入参保范围的外来务工人员,需在就业地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就业服务窗口完成灵活就业登记,或持街镇出具的1年及以上就业证明),持就业证明和适龄儿童少年居住证明向居住地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外来务工人员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才引进居住证、就业居住证)、持有上海市暂住证并缴纳社会保险、办理灵活就业登记、具有乡镇出具的就业证明1年以上的顺序,统筹安排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入学。
小学阶段,农民工子女主要进入公办学校。在一些地区,如果公办教育资源紧缺,可以统筹安排进入政府委托的民办小学就读。小学毕业生被安排就读全日制初中。初中应当告知学生和家长完成义务教育后报考高中的相关规定和政策。
十三、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完善核查制度。随迁子女办理入学手续时,应通过居住读卡器核实本人及父母的居住证件、证明的有效期;需要通过信息系统比对随迁子女父母缴纳的社保证明或灵活就业登记证明等信息。同时,要加强与乡镇的联系和沟通,核实后出具工作证明。各公办中小学要认真审核两证,并将核查记录报送区县备案;民办小学,主要招收随迁子女,负责招生和证件核查,核查记录交给区县备案。
十四、跨县小学五年级的学生,应在学校参加小学毕业考试。小学毕业后,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回户籍所在县读初中,也可以在学校所在县读初中。回户籍所在地的截止时间是2013年4月30日。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区县制定的初中招生工作规定和实施办法,妥善安排回户籍所在地的学生入学,初中不得招收无学籍材料学生。
15.区、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通过在本部门和学校网站公告、发放新生《入学通知书》、在社区张贴《入学通知书》等方式,告知适龄儿童家长入学政策、报名时间和地点以及报名所需的各类证件。
十六、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在小学入学,需提供父母户籍证明、《居住登记回执》和预防接种证明。非本市户籍的适龄儿童报名时,家长须携带1年及以上有效居住证明、1年及以上社保缴纳证明(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明(针对外来灵活就业人员),或乡镇出具的1年及以上工作证明)及随迁子女居住证明、预防接种证明。在民办初中入学时,学生需携带本人户籍证明(或居住证明)、居住登记回执和《上海市中小学生成长记录手册》。各类学校在报名时会拒收奥数成绩、英语星级考试等竞赛获奖证书,以及各类特长生简历。
本市民办初中、小学继续实行网上报名方式。5月初,民办学校开通学校网站,接受学生报名;2013 5月18-19是全市公办小学新生报名时间。
十七、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加强对民办学校招生工作的指导和管理,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核定招生计划和招生范围。民办学校应当在学校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范围内招生。寄宿制条件经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并报市教委备案后,方可跨区县招生。
十八、民办学校应规范招生程序和方式,当报名人数超过学校招生计划数时,学校应采取电脑派位或面试的方式招收新生。学校不得向学生收取报名费和面试费。面试程序要规范,面试内容不得涉及学科和文化知识。民办初中面试时间2011-12,民办小学面试时间2018-19。
民办学校招生时,不得采取任何其他形式的科目考试和测试。民办初中已于2013年5月26日前完成招生,民办小学已于2013年6月9日前完成招生。
十九、民办学校的自主招生办法、招生广告和招生简章应当报当地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经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向社会公布并实施。民办学校报备案的自主招生办法、招生广告、招生简章中有违法条款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要求学校及时改正。
二十、市、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主动通过其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公开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信息。
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向社会公布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的相关政策措施。
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下列信息:
(一)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关于本区、县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的实施意见和配套政策;
(二)本地区招生信息,包括学校对口招生的区域范围、当年招生计划(班、数)、录取方式等;
(三)经市、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体育艺术生招生学校、招生项目、招生名额、招生条件、录取方式和录取结果;
(4)各类学校规模和设施的基本情况,包括在校学生人数、学校面积、校舍建筑面积和专用教室数量、体育场馆和设施面积、阅览室和电子阅览室数量和面积、图书馆生均藏书量、实验室数量等。寄宿学校应公布其寄宿设施;
(五)教职工人数、专任教师人数及师生比、具有中、高级职称的教师人数及比例、教师学历结构及达标比例。民办学校还必须公布学校教师中退休教师的数量和比例;
(六)公办寄宿制学校和寄宿制班的招生范围和招生名额;
(七)民办学校的招生计划、招生范围、录取方式和收费标准;
(八)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公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咨询、监督和举报电话,信访接待部门地址。
学校应当通过本单位网站的“信息公开”栏目及时公开招生相关信息。
二十一、建立上海市学籍管理信息系统。自今年起,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全部进入电子学籍管理,非本市户籍的新生须查验父母持有的居住证(或暂住证)、社保卡和就业信息,以及随迁适龄儿童的居住证(或暂住证)信息,由区县核实。无相关资料或考试不合格者,不予录取。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学生学籍数量向学校拨付经费,并加强对学校的日常管理和监督。
二十二、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采取积极措施,加强对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严格落实市教委关于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工作的要求,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招生工作有序进行。
23.各区县教育行政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完善招生监管机制,监督招生相关政策和工作要求落实情况,依法查处招生过程中的违规违纪行为,帮助解决本地区中小学招生工作中的突出问题,确保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规范有序开展。市、区县教育督导部门重点做好区县教育资源均衡配置、适龄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权利保障、义务教育学校招生规范化工作。
二十四、公办学校在招生过程中,凡以创办特色为名举办重点班、实验班,凭学生奥数成绩、英语星级考试等竞赛获奖证书和各种等级考试证书招生,或拒绝接收本学区内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由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
采取考试、测试等方式选拔录取学生,擅自提前招生,无学校注册材料招生,违规收取招生费用,擅自在学校招生计划外招生,或者有其他违规招生行为的,由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按照《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对校长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行政降级、降职直至撤职处分;对民办学校,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其及时改正,拒不改正的,在该校第二年减少30%的招生计划数,并取消当年给予该校的政府专项扶持资金。
二十五、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各类学校应按市教委规定的时间节点开展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全市统一统计时间内适龄儿童实际人数,做好资源配置、招生规划、招生范围确定等各项准备工作,在市教委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区县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信息公开和网上公布工作,按时将通知送达辖区内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的家长或监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