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高中转学条例
2014二月13
天津市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实施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新形势下基础教育科学管理水平,建立科学、严谨、便捷、高效的学籍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天津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公办和民办普通高中。
第三条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在市教委领导下实行市、区、学校三级管理,学校在各自区县领导下落实具体实施办法。
第四条市教育委员会负责制定本市高中阶段学生管理实施办法,按照教育部确定的技术标准建立学生数据库,采用全国统一的电子学籍信息网络系统实施高中阶段学生管理,负责对本市高中阶段学生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天津市教委信息管理中心按照国家要求建设电子学籍系统运行环境和学生数据库,确保正常运行和数据交换。区县教育局负责应用电子学籍系统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学校的高中学生学籍,督促学校做好学籍日常管理工作;学校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日常学籍管理,负责学籍信息的收集、汇总、核实和上报,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入学和注册
第五条普通高中新生必须按当年市教委颁布的招生政策入学。未参加天津市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的学生,不得被任何普通高中录取。
第六条被我市普通高中录取的新生,必须按规定时间持录取通知书到录取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需要延期入学的,由家长或其他监护人在规定时间内向学校提出申请(延期时间在15天以内),并提交相关证明,经学校批准后方可延期。期满后仍不能办理入学手续,或未经批准两个月内未办理入学手续的,取消其入学资格,并报区县教育局备案。
第七条普通高中新生在规定日期内到录取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后,学校应当通过电子学籍系统申请市教委确认的普通高中学生学籍号码,登记其高中学籍。市教委将确认扩展后的全国学籍编号,生成本市高中学籍编号。学籍补充号由市教委编制。已登记学籍的学生不得挂靠学籍,违者取消学籍。
第八条高一新生入学注册后,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入学资格:
冒名顶替,弄虚作假的;
(二)已被其他普通高中或高级中等学校录取的;
(三)往年参加升学考试被录取但未报到的;
(四)其他违反普通高中招生政策的。
第九条学校应当自入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按照教育部统一制定的学籍基本信息表建立学籍档案。学籍档案分为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电子档案由电子学籍系统管理,纸质档案由学校管理员为学生整理。学生纸质学籍档案的内容包括:
(一)基本信息和信息变化情况;
(二)学籍信息证明材料(户籍证明、转学申请、休学申请等。);
(三)综合素质拓展报告;
(四)体质健康测试和健康检查信息;
(5)在校期间获奖信息;
(六)享受资助信息;
(七)市教委规定的其他信息和材料。
第十条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入学、转学资格按照《天津市居住证管理暂行办法》和《天津市居住证持有人外来务工人员子女教育管理办法》确定,纳入本市高中阶段招生管理。招收外国学生或港澳台学生的学校,应在开学后15个工作日内将学生名单报送市教委国际交流处备案;招收西藏、新疆等少数民族学生的学校,在15个工作日内将学生名单报送市教委语言民族处备案。
第十一条学生在基础教育阶段转学、升学时,学籍档案应当转入转学学校或者升本学校,由转学学校或者毕业学校保存电子档案备份,并永久保存学籍登记簿、学籍变更登记表和天津市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汇总表。学校合并的,其学籍档案应当移交并纳入学校管理;学校被撤销的,其学籍档案转入区县教育局指定的单位管理。
第十二条学生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修改学生基本信息的,应当持居民户口簿或者其他证明文件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并附居民户口簿或者其他证明文件复印件。学校对学生注册信息的变更进行审批,并报学校注册部门审批。
第三章转学
第十三条本市普通高中学生转学时间为:每学期开学前后一周内。高一第一学期和高三第二学期原则上不办理转学手续。不要在本区县范围内转让。
第十四条高中跨省转学(含转学、转学),通过国家学籍系统启动转学手续,办理流程如下:
(一)学生家长或其他监护人向学校提出跨省转学申请并提交证明材料;
(二)转学学校同意接收,由转学学校通过学籍系统向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发起转学手续并核实;
(3)转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通过学籍系统向市教委提出转学申请,由市教委学籍部门进行核实;
(四)转出学校和转入学校在注册系统中注册教育行政部门;
(5)转入学校取得同意信息后,通知学生注册入学,通过学籍系统检索学生电子学籍档案(学籍系统同时通知转出学校);
证明材料包括:户口本复印件两份(市教委一份,区县一份);原省属学校出具的转学证明函;原学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学籍证明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