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65438+2009宁波市鄞州区初中招生意见

各区属学校(单位)、乡镇(街道)教辅室、中心初中和中心小学,有关学校:

为进一步规范义务学校招生行为,全面推进义务教育公平均衡优质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省市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招生工作文件精神,现就做好本区义务学校招生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一般要求

1.坚持义务教育阶段分级办学、属地管理的原则。义务教育招生由区教育局统一发布政策,乡镇(街道)政府统筹安排,各学校负责具体实施。

2.坚持初中、小学“户籍所在地就近入学”和“居住地与户口一致”的原则。适龄儿童户籍与父母户籍、家庭住房一致,优先录取。

二、招生对象

1.小学:凡年满6周岁(2009年9月1日至8月31日出生,2010日),持有乡镇(街道)户口(其中户籍证明、房产证在2月31日之前有效)。

2.初中:本学区户籍小学六年级应届毕业生(户籍证明和房产证在65438+2月31之前有效)。

三、报名时间

小学4月20日前,初中6月30日前,具体时间由乡镇(街道)政府确定。

四、报名方式

1.小学:报名时需携带户口本、房产证(房产抵押需银行抵押证明)、儿童预防接种证、学前教育登记卡等相关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到户籍所在地教辅室报名(或教辅室指定学校报名)。

2.初中: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各小学根据教辅室的安排,将符合条件的小学毕业生送至指定初中,其义务教育电子卡等档案经教辅室审核后,转入指定初中。小学不得将小学毕业生的相关档案移交给其父母或其他个人。

原在其他学区小学借读,现想回本学区就读初中的小学毕业生,或中途将户籍变更到本学区的小学毕业生,可直接在户籍所在地的教辅室登记,学籍档案按规定程序转移。

宁波市大石户籍小学毕业生想回户籍所在地初中就读,需填写《鄞州区小学借读生回初中就读户籍申请表》(详见附表),并于6月1至6月8日将申请表和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交鄞州区教育局办公室审核。

具有中和街道户籍的小学毕业生,应在松江路以北的宋兆桥中学(凭户口本和房产证)和松江路以南的鄞州实验中学(凭户口本和房产证)报名。

户籍和实际居住地在首南街道的小学毕业生,户籍和居住地在高教园区的高校职工子女想上初中的,均在鄞州外国语中学(首南中学)报名;实际居住在鄞州区人才公寓的小学毕业生,父母属于鄞州区人才引进的,凭区人事局证明到鄞州外国语中学(首南中学)报到。

动词 (verb的缩写)录取方法

认真贯彻《义务教育法》,确保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入学,严格按照以下顺序招生:

1.分批有序招生。根据《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乡镇、村(街道)义务教育学校按照下列顺序招生:

(1)适龄儿童少年的户籍与父母户籍、家庭住房相同(同一房屋其他家庭的子女不上学)。

(2)适龄儿童少年的户籍自其生日起就附着在祖父母(外祖父母)身上,户籍和住房都在学区内。

(3)具有本学区户籍、无房产但在本学区长期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

(1)、(2)、(3)以上适龄儿童少年,在招生人数不超过对口学校招生名额的情况下,安排在学区就读;报考人数超过对口学校名额时,按户籍长短顺序安排同批次招生,超过名额部分由乡镇(街道)政府安排。

2.被拆迁过渡家庭的儿童、少年凭拆迁过渡安置协议在户籍所在地教辅室入学,由乡镇(街道)政府统筹安排入学。

3.符合下列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可在其直系亲属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所在地教辅室办理登记手续,由乡镇(街道)政府统一安排入学:

(1)鄞州区重点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按鄞州政办〔2013〕225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驻国家确定的艰苦边远地区、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三类以上海岛,在飞行、潜艇、航天、涉核等高危高危岗位工作的军人的子女,平时荣立二等功或战时荣立三等功以上的军人的子女,烈士子女和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 以及一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军人子女需提供所在师以上(武警总队以上)政治部门证明); 父母在中国驻外机构工作或被公派长期在国外工作,父母均在野外地质勘探部门工作,户籍所在地确实无人看管,居住在鄞州区直系监护人。

(3)华侨、港澳台同胞子女按甬银交普[2011]80号文件有关规定入学。

4.适龄儿童少年的户籍与其父母的户籍和家庭住房相同(且户口本所有人和房产所有人均为父亲或母亲),但其他家庭的子女已在同一房屋入学的,不再视为学区生,由乡镇(街道)政府统筹安排入学。

5.有房产但无户籍但居住在本学区内的适龄儿童少年(同一房屋其他家庭的子女均不就读本学校),在房产对口学校就读的学生有空余名额时,可安排就读房产对口学校;当报名人数超过对口学校名额时,按照取得房产证的时间先后顺序安排招生,超过名额的部分退回户籍所在地学校。

6.在本学区有房产,但户籍不在房产所在地的适龄儿童少年,有其他家庭的子女在本学区就读的,不再视为学区生,必须回户籍所在地。

7.允许鄞州外国语中学(首南中学)招收部分中和街小学毕业生。

不及物动词工作要求

1.全面实施“阳光招生”。初中、小学招生要坚持公开、公平的原则,各教辅室和学校要以在校门口张贴招生简章的形式向社会公布,内容包括招生政策、招生计划、招生范围、招生方式和所需证件,招生结束后在校门口张贴招生结果。各小学要及时召开毕业学生家长会,向家长解释初中招生政策和招生时间。

2.科学确定招生学区。乡镇(街道)政府要在辖区适龄儿童调查的基础上,根据生源情况、学校分布和招生计划,科学确定各学校(学区)的招生范围,确保辖区内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就近入学。

3.严格实行免试入学。严格执行公办学校入学要求,实行小学零起点教学,小学招生不准进行读、写、读汉语拼音、计算等考试。

4.认真执行招生计划。学校要严格执行业务计划,不得擅自扩大班级规模,不得擅自超班额(原则上初中新生班级规模控制在50人以内,小学班级规模控制在45人以内)。

5.严格控制择校。中心城区公办中小学招生采取“零择校”政策。初中期间擅自择校、分卡的学生,初中毕业后取消定向保送资格。公办学校不得招收未在民办学校注册的学生。

6.严格执行均衡类。严格按照《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减负”意见,规范办学行为,坚持均衡编班,禁止举办各类快慢班、尖子班、实验班等特色班。

7.加强“双证”年审。各乡镇(街道)政府应加强对学区户籍和房产“双证”年审,并建立相应数据库。学生在就读期间(从入学到毕业)发现户籍迁出相应学区的,不再享受学区生待遇。

8.严格的学籍管理。严格按照浙江省中小学生电子学籍系统管理要求,规范义务段新生学籍管理,确保注册学校与学生就读学校一致。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后,学校及时建立了电子学籍,学籍编号全国唯一,终身不变。学校不得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籍,学籍管理以“与他人的隶属关系”为基础(随班就读的学生除外)。承诺送老师上门的学校要建立学生身份。对于违反学籍管理规定,私自接收无学籍学生的学校,根据《浙江省义务教育学籍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将直接追究校长责任。

学校要主动做好符合相关条件的小学毕业生回原籍中小学就读和电子学籍迁移所需的材料。

9.规范民办学校招生。蓝青、华光等民办学校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招生计划,规范招生程序和方式。其中,招生计划、招生方式、招生广告、招生简章须报区教育局备案,经审核后方可向社会公布。招生对象以本地区为主,以外地区为辅,不得招收无学籍学生,不得以文化课笔试方式选拔新生。

10.做好特殊儿童入学工作。乡镇(街道)政府应当重视残疾儿童入学工作,学校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和康复提供帮助,或者帮助其联系省、市特殊教育学校。根据《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第十九条,盲人学校的设立由省人民政府安排。聋人学校(班)的设立,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统筹安排;智障学校(班)的设立由县级人民政府安排。区特殊教育中心学校应及时接收在本区登记的适龄智障儿童。

11.规范有序推进农民工子女入学。乡镇(街道)公办和民办学校要严格按照《关于规范有序推进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入学工作的通知》(甬银教普〔2016〕62号)要求,

12.严格的招生纪律。各乡镇(街道)政府和教育局成立相应的招生领导小组和监督小组,确保正常的招生秩序和招生工作的公平公正。各教学辅助室和学校要进一步规范学校招生行为,严格执行招生政策法规,坚决抵制招生中的不正之风和违规行为。区教育局将严厉查处违规招生、违反教育收费规定编制快慢班的人员,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违规招生的民办学校,视情节轻重,追究学校校长(负责人)责任,并采取停止办学补助资金等处罚,直至取消办学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