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第五章休学和复学。
第十二条学生因病需要休学的,由学生及其监护人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四川省普通高中学生休学复学申请表》(附件6),提交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诊断证明,报县(市、区)、市(州)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并出具休学证明。
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患有传染病或者其他疾病,不能在学校正常学习的,经县(市、区)、市(州)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学校可以暂停其教育,并出具休学证明。
第十三条学生休学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休学期满,应及时申请复学。休学或要求提前复学的学生,由学生及其监护人向学校提出申请,填写《四川省普通高中学生休学复学申请表》,提交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相关证明材料,经学校审核同意后,报县(市、区)、市(州)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复学时,学校要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在适当的年级安排学习。如果返校进入原年级,考试号不变。如果回到低年级,原考号取消,改考号。
休学期满仍无法恢复的,学生及其监护人应当在休学期满前两周内向学校申请继续休学,提交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经学校同意后继续休学。
学生在休学期间保留其身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