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高中标准化办学方案
第一条普通高中的设立或者撤销,必须经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向设区的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登记,开办时必须取得办学许可证。
第二条全日制普通高中学制为三年。
第三条学校规模一般为18班,24班,30班,36班,每班45人。特色高中和少数民族高中规模可适当缩小。
第四条学校建设应当符合城乡总体规划和国家中小学建筑设计规范的要求。
第五条学校必须具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土地面积和校舍,校舍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具有土地使用证和校舍产权证。每个学生校区占地40平方米。生均校舍面积(不含教职工住房)不低于16平方米,生均绿地面积不低于1平方米。
第六条学校的教学辅助用房、行政用房和生活服务用房应当按照教育部、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颁布的《城市普通中小学建设标准》进行配置和建设。新建学校按标准上限配置建设。现有学校不达标的,要改造达标。
第七条学校教育技术装备按照《辽宁省普通高中教育技术装备管理细则》、《辽宁省普通高中教育技术装备规范》、《辽宁省普通高中教育技术装备标准》(全文另发)执行。
第八条学校应当加强教育信息化建设,学校已经建立网站并实现了备课和班级交流;计算机设备比例为6: 1,教师与机器比例为1: 1。
第九条学校应当具备充足的体育设施,拥有400米环形跑道的标准田径场地,1,000平方米以上的体育馆,体育器材应当符合《辽宁省中小学校体育卫生条件基本标准》。按照一套600人的标准,应配备《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的测试设备,并设立专门的体质测试室。
第十条校园规划根据教学区、运动区、生活区合理布局,教育环境良好,采光充足,通风良好;绿化覆盖率不低于校园面积的30%;道路平整、坚实、平坦,消防车可以到达每一栋建筑;消防、供水、排水、供变电、安全等设施符合国家标准。
第十一条学校所有教师应当按照国家要求达到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各学科教师应当按照国家颁布的课程标准配齐,每个学科至少有一名具有高级职称的骨干教师。加强通用技术、信息技术等新课程专任教师配置,支持高中课程改革深入开展。
第十二条符合任职条件的校长,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学校单位聘任,颁发证书。
第十三条学校必须执行党和国家制定的教育方针,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制定办学章程,建立各项规章制度,执行国家颁布的普通高中课程标准,使用国家批准的教材,不得乱发教辅材料。
第十四条学校应当按照《辽宁省普通高中课程改革工作方案》的要求,树立以学生全面发展为本的教学理念,更新教育观念,推进课程改革,全面实施素质教育。
第十五条学校制定发展规划,建立校务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等民主管理机制,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管理档案。实行目标管理和校长负责制。
第十六条加强和改进学校德育工作,切实落实德育的首要地位。加强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理想未来教育和价值观教育,培养学生健全人格。
第十七条加强校园文化建设,努力营造良好的校风、教风和学风。
第十八条学校应当重视安全教育和综合管理,组织机构健全,规章制度明确,责任明确,措施到位。
第十九条学校应当有稳定的经费来源,建立健全的财务制度。民办学校应设立董事会管理学校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