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保健工作的内容有哪些?

根据《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规定,

第十五条托幼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开展卫生保健工作。

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包括以下内容:

(一)根据儿童不同年龄的特点,建立科学合理的一日生活制度,培养儿童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为儿童提供合理的营养膳食,科学制定食谱,保证膳食平衡。

(三)制定适合儿童生理特点的体育锻炼计划,根据儿童年龄特点开展游戏和体育活动,保证儿童户外活动时间,促进儿童身心健康。

(四)建立健康检查制度,对儿童进行定期健康检查,建立健康档案。坚持晨检和全天健康观察,做好常见病的预防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五)严格执行卫生消毒制度,搞好室内外环境和个人卫生。加强食品卫生管理确保食品安全。

(六)协助实施国家免疫规划,儿童入园时应查验预防接种证,未按规定接种的儿童应告知其监护人,并督促监护人带儿童到当地预防接种单位补种。

(七)加强对体弱儿童的日常护理工作、项目管理。与妇幼保健机构合作,定期开展儿童眼、耳、口腔保健,开展儿童心理保健。

(八)建立健康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各项健康安全防护工作,防止伤害事故的发生。

(九)制定健康教育计划,开展多种形式的儿童及其家长健康教育活动。

(十)做好各种医疗保健信息的收集、汇总和上报工作。

扩展数据:

第九条托幼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本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条托幼机构应当根据其规模和接纳儿童的数量,设立相应的卫生室或者保健室,具体负责卫生保健工作。

诊所应当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卫生室不得开展医疗活动,其配置应当符合卫生室设置的基本要求。

第十一条托幼机构应当聘用符合国家规定的保健人员。卫生保健人员包括医生、护士和卫生工作者。

在卫生室工作的医生应当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医师执业证书,护士应当取得护士执业证书。

在保健室工作的保健人员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受过保健专业知识培训,具备幼儿园保健基本知识,掌握消毒、传染病管理、营养膳食管理等技能。

第十二条托幼机构在聘用保健人员时,应当按照至少150名儿童配备1名专职保健人员的比例配备保健人员。150以下儿童应配备专职或兼职保健人员。

第十三条幼儿园、托儿所的保健人员应当定期接受当地妇幼保健机构组织的保健专业知识培训。

托儿所、幼儿园的保健人员应当对机构内工作人员进行卫生知识宣传教育、疾病预防、卫生消毒、膳食营养、食品卫生、饮用水卫生等方面的具体指导。

参考资料:

中央人民政府-托儿所、幼儿园卫生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