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一级中学教师职称评审情况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报教师资格:
(一)具有博士学位;
(二)具有硕士学位,并在二级教师岗位上任教2年以上;
(三)具有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并在二级教师岗位任教4年以上;
(四)具有大学专科学历,并从事小学和初中教师工作4年以上;
(五)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在小学中学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
黑龙江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定标准综述:
第一章一般原则
第一条为了客观公正地评价中小学教师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根据《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中小学教师等级评定基本标准条件》等有关规定,结合黑龙江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人员实际,制定本评定标准。
第二条专业分工
管理学、语文、德育、政治、历史、地理、外语、数学、物理、化学、生物、职业教育、音乐、体育、美术、信息技术、心理健康、人文与社会、通用技术、综合实践、思维、自然、劳动、科技、幼儿教育等。
第3条适用范围
本评价标准适用于普通中学、小学、职(农)中、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教师进修学校、少年宫(少年之家)、儿童中心、成人中、小学(不含成人中专)等由中小学管理的从事教育、教学、研究、实验、电化教育和德育工作的教育教学研究机构。
第四条资质名称
中小学教师职级、助理职级、中级职级、副高级职级、高级职级的职称依次为三级教师、二级教师、一级教师、高级教师、高级教师。
第二章资格申请
第五条基本条件
一、拥护党的领导,热爱祖国,热爱人民,遵守宪法和法律,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忠诚人民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牢固树立爱岗敬业、关爱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的责任意识。
二、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和专业知识及教学能力,教学在教育教学第一线,切实履行教师的职责和义务。
第三,身心健康。
第六条晋升职称人员必须在本专业岗位上任职,且现任职务综合考核成绩达到标准。
第七条学历、学位和资格要求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三级教师:
(一)具有大学专科学历,并在小学和初中教育教学岗位上累计工作1年并经考核合格;
(二)具有中等师范学校毕业文凭,并在小学教育教学岗位见习1年并经考核合格。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二级教师:
(一)具有硕士学位;
(2)具有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试用期满1年;
(三)具有大学专科学历,并从事小学和初中教师工作2年以上;
(四)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在小学三级教师岗位任教3年以上。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报教师资格:
(一)具有博士学位;
(二)具有硕士学位,并在二级教师岗位上任教2年以上;
(三)具有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并在二级教师岗位任教4年以上;
(四)具有大学专科学历,并从事小学和初中教师工作4年以上;
(五)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在小学中学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
四、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高级教师:
(一)具有博士学位,并在一级教师岗位上任教2年以上;
(二)具有硕士学位、学士学位、学士学位,并在一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
(三)具有大学专科学历,并从事小学和初中教师工作5年以上。
城镇中小学教师原则上应具有1年以上在薄弱学校或农村学校任教经历。
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高级教师:
(一)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在高级教师岗位上任教5年以上;
(二)具有大学专科学历,并在小学、初中高级教师岗位上工作10年以上。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年不得申报:
一、弄虚作假,或窃取他人学术成果的;
二、经有关部门鉴定,发生事故的;
三、受党纪、政纪处分期间未满的;
四、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其他不能申报的情形。
第三章评估条件
第九条三级教师评定条件
一、基本掌握教育学生的原则和方法,能够正确教育和引导学生。
二、具有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方法的基础知识,基本掌握所教学科的专业知识和教材、教法,能够完成所教学科的教学工作。
第十条二级教师评定条件
一、熟练掌握教育学生的原则和方法,能胜任班主任和辅导员的工作,教育效果好。
二、掌握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方法的基本理论知识,具备所教学科必备的专业知识,能够独立掌握所教学科的教学大纲和教材,正确传授知识和技能,具有良好的教学效果。
三、掌握教育教学研究方法,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和创新实践。
第十一条一级教师评价条件
一、专业理论知识
(一)掌握教育学、心理学等基础知识。,具有教学科目的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必要的专业技能,所掌握的专业知识能够与教学、教研等实际工作相结合。
(二)较好地掌握现代教育信息,了解本学科教学改革的基本情况。
(三)能较熟练地应用现代教育技术。
二、工作经验和能力
(一)教学工作量应达到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教学时数。校级领导要深入教育教学,授课或上课时数要达到本学科或学校教师平均授课时数的1/3;副校领导及以下兼职教师兼任1课程,授课时数达到本学科或学校教师平均授课时数的1/3。
(二)教学效果
1.熟悉和掌握学科课程标准和教材,执行课程计划,能胜任所教学科的大课教学,备课认真,无违反所在学校规定的教学常规和违纪行为;能积极研究教学,坚持教学反思,有1典型课或学习经验文章进行校内外交流。
2.关注学生的全面发展,关注学生的知识和经验,基于学生的基础设计教学,具有较强的课程实施能力和教学能力,学生在原有基础上有较大提高。
(3)参加校级教育教学科研项目,积极参加校本教研活动,能够发现和解决教育教学实践中的问题。认真完成学校规定的听课次数和教研活动,做好听课笔记,撰写教学评价和教育教学研究文章。
(四)重视对学生的思想教育,教书育人并重,教育效果好,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班主任工作或思想政治教育认真负责,注重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德育工作卓有成效。所带班级或所承担的思想政治工作在学校各项活动中发挥模范作用,被评为校级文明班或优秀中队,或承担2次校(乡)级或1县(区)级主题班(组、队)会。
2.协助班主任* * *做好学生的管理工作,结合德育效果好的学科教学,写一篇关于素质教育或德育的论文或经验总结,得到同行的认可。
(五)教研人员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应具备较强的教育教学研究能力,独立组织县(区)级教研活动。在县(区)级教研活动中,我上过辅导班。积极参与网上教研活动。每年到学校听评课至少30小时,有听评课原始记录。
第三,工作表现和学术成就
(一)工作业绩应符合以下两个条件:
1.能够面向全体学生,关注学生差异,胜任教育教学工作,明显提高一个教学周期内所教班级学生的合格率和优秀率,是校级教学的新秀或骨干;
2.结合本校学生发展需求积极开展教书育人的实践活动,对校本教研的作用明显。每年有1次专题讲座(含经验介绍)或校级公开课(含示范课、观摩课、研讨课、精品课),有讲稿或教案;
3.获得乡镇级、县(区)级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优秀班主任荣誉称号2次或1次。
(二)学术成果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以第一作者身份在具有CN或ISSN统一刊号并公开发表的科学或社会科学期刊上发表专业论文1篇,字数超过1500字;
2.作为作者已正式出版1本专业ISBN统一书号的专著、译著或教材,字数超过10000;
3.在校交流教学科研成果3项,或县(区)级学术会议交流教学科研成果2项,或市(地)级学术会议交流教学科研成果1项或经验总结1项。
第十二条高级教师评审条件
一、专业理论知识
(一)全面掌握教育学、心理学等知识,并能自觉运用于教育教学。
(二)具有系统扎实的基础理论、专业理论和相关学科知识,并贯穿于教学、科研等实际工作中。
(三)全面了解教育教学改革和本学科发展情况。
(四)熟练应用现代教育技术。
二、工作经验和能力
(一)教学工作量应达到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教学时数。校级领导要深入教育教学,授课或上课时数要达到本学科或学校教师平均授课时数的1/3;副校级领导及以下兼职教师兼任一门课程,授课时数达到本学科或学校教师平均授课时数的1/3。
(二)教学效果
1.精通学科课程标准和课程计划,能够顺利完成1门学科的教学。胜任大循环课题的教学。掌握教育教学规律,课堂教学效果好,在本校或本地区有较好影响,在教学研究中充分发挥示范和引领作用。
2.关注全体学生,关注学生的全面发展,热爱学生,具有较高的课程实施能力和教学能力,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得到预期的应有发展。
(三)具有较强的教育教学研究能力,积极开展教学研究活动,承担教育教学研究任务,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坚持对教育教学问题的持续研究,能够独立承担校级科研项目,较好地解决问题,形成教育教学反思或叙事材料。
2.积极参加教研活动,在学校组织的本学科教研活动中发挥关键作用,提供2个教学案例或经验。积极参与网上教研活动,及时发现和推广先进的教学经验。
(四)坚持正确的教书育人方向,积极探索德育规律,有针对性和实效性,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能胜任班主任工作,教育效果显著。班级学生整体素质较好,结合学科教学,重视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德育工作卓有成效。校级主题班(组、队)活动组织2次或县(区)级1次,受到有关部门表扬或奖励,班风优秀。获得校级文明(优秀)班称号3次或县(区)级1次。
2.结合学科教学,积极配合班主任工作,积极开展素质教育和思想品德教育,坚持教书育人的研究,取得明显成效,至少撰写2篇有关素质教育的论文或经验总结;
3 .学校领导获得县(区)级文明单位或先进集体等称号。
(五)教研人员应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研究和指导教育教学活动的能力。熟练掌握本学科的课程标准、教材和教学方法,经常组织教学研讨、交流等教研活动,有力地促进了校本教研活动。有专题讲座、研究成果、总结材料、深入学校听课笔记、评价记录等。,以及每学期至少50小时的深入学校听课和评估。每年都参加过县级教研活动的辅导班、研修班或者培训讲座。积极参加网上教研活动,总结推广素质教育经验。在本学科课程改革实施中,经常有教学案例评价或指导我院(校)教育教学的文章或在相关教学报刊上发表。
第三,工作表现和学术成就
(1)工作业绩应符合下列第三项条件:
1.面向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个体差异,所教学科成绩在同年级或同类学校中名列前茅,学生整体学习成绩大幅提高,学生个性和特长得到充分发展,在各类竞赛中取得良好成绩,在社会实践活动或科学实验中获得好评;
2 .是县(区)级教学新秀或骨干,充分发挥教书育人的作用。积极探索教学艺术,追求教学特色。承担县(区)级至少3门有影响力的公共课(示范课、观摩课、研讨课、优质课),有教学计划和反馈,结合学生发展需求积极组织或参与校本教研活动,开展3次校级专题讲座(经验介绍),体现课程改革和教育教学实践要求,有讲义,积极参与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的开发建设,能承担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的教学。
3.在指导青年教师,提高他们的水平和教学能力方面取得了显著成绩。学校支教、帮教、带新教师作用明显,派教师下乡或支教作用突出;
4.教书育人成绩突出。近五年被县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教育部门授予优秀(模范)教师、优秀(先进)教育工作者、优秀班主任等荣誉称号1次。
(二)学术成果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以第一作者身份在具有CN或ISSN统一刊号并公开发表的科学或社会科学期刊上发表专业论文1篇,字数超过1500字;
2.作为作者,正式出版1本专业有ISBN的专著、译著或教材,字数在2万字以上;
3.2项教学科研成果获市(地)级二等奖,或在市(地)级学术会议上交流。
第十三条高级教师评价条件
一、专业理论知识
(一)系统掌握教育学、心理学等知识。,并能自觉运用于教育教学实践。
(二)具有完整、深厚的基础理论、专业理论和相关学科知识,并贯穿于教学、科研等实际工作中。
(三)对教育教学改革和本学科发展有深刻认识。
(4)现代教育技术的灵活应用。
二、工作经验和能力
(一)教学工作量应达到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教学时数。校级领导要深入教育教学,授课或上课时数要达到本学科或学校教师平均授课时数的1/2;副校级领导及以下兼职教师兼任一门课程,授课时数应达到本学科或学校教师平均授课时数的2/3。
(二)教学效果
1.深刻理解学科课程标准和课程计划,顺利完成1门学科的教学。出色的完成了学科的教学工作。精通教育教学规律,课堂教学成绩显著,在全市有较大影响,能在全市教学科研中充分发挥示范和带动作用。
2.关注全体学生,关注学生的全面发展,热爱学生,具有突出的课程实施能力和教学能力,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得到预期的发展和长足的进步。
(三)具有突出的教育教学研究能力,积极主持教学研究活动,主持教育教学研究任务,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坚持对教育教学问题的持续研究,独立承担省级以上科研项目,重视积累教育教学经验,提升教育理念。有体现教育思想或教学艺术或教学风格的文章或专著;
2.积极主导教研活动,主持省级以上大型教研活动,或在省级以上大型教研活动中作专题发言或讲座3次。积极组织和参与网上教研活动,及时发现和推广先进的教学经验。
(四)坚持正确的教书育人方向,积极探索德育规律,有针对性和实效性,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市(地)级以上优秀班主任,教育效果显著。结合学科教学,注重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德育工作卓有成效,组织或指导市(地)级以上主题班(组、队)3次,其中省级主题班(组、队)至少1次,受到好评或奖励。班级学生综合素质优秀,班风优良,3次获得县(区)级文明(优秀)班称号;
2.结合学科教学,积极配合班主任工作,积极开展素质教育和思想品德教育,坚持教书育人的研究,成效明显,至少撰写过3篇具有推广价值的素质教育论文或经验。
3.学校领导的学校获得市级以上文明单位或先进集体称号。
(五)教研人员应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研究和指导教育教学活动的能力。深刻理解本学科的课程标准、教材和教学方法,定期组织教学研讨、交流等教研活动,强力推进校本教研和培训。有专题讲座、研究成果、深入学校听课笔记、评价记录等。,以及每学期至少60小时的深入学校听课和评估。每年积极参加教研活动,发挥骨干作用。积极参与并主持网上教研活动,总结推广素质教育经验,经常在互联网或其他媒体上发布教学案例分析或教育教学指导。在培养名师、指导教师参加省级以上教育教学活动及获得二等奖5次等方面成绩突出,其中国家二等奖1次。
第三,工作表现和学术成就
(一)工作业绩应符合以下四个条件:
1.教学质量优秀。是省级骨干教师(骨干校长)或教学能手。他的学习成绩在同类学校中名列前茅。学生整体学习成绩大幅提升,学生个性特征得到充分发展,在社会实践活动或科学实验中受到广泛好评。指导学生在省级以上教育、科技部门主办的学术竞赛和科技活动中获得一等奖1次,或本人获得省级以上导师奖1次;从事艺术、体育工作的教师,本人指导的学生在省级以上教育、文化、体育等部门主办的专业演出、展览或比赛中获得一等奖1次,或本人获得省级以上指导教师奖1次;从事职业中学专业课教学的教师,本人指导的学生在省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教育部门主办的技能竞赛中获得一等奖1次,或本人获得省级以上指导教师奖1次。
2.充分发挥教书育人的示范引领和骨干作用,教学艺术精湛,教学风格独特。承担或指导省级以上活动公开课(展示课、观摩课、精品课、讲座)3次,其中全国有影响力的公开课(展示课、观摩课、精品课、讲座)1次。积极主持或参与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的开发建设。获省(部)级以上优秀教学成果一等奖(作者排名前三);
3.在提高青年教师教育教学水平和能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选派教师下乡或支教作用突出,在本市产生良好影响的;
4.1科研成果获省级行政部门一等奖;
5.省级以上政府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行政部门授予的优秀(模范)教师、优秀(先进)教育工作者和具有职业道德的先进个人;
6.教书育人成绩显著,荣获特级教师称号。
(二)学术成果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以第一作者身份在CN或ISSN统一编号的科技或社会科学期刊上发表专业论文3篇,字数超过1500;
2.作为作者,我已经正式出版了1本专业有ISBN的专著、译著或教材,承担的字数在6万字以上。
第四章附则
第十四条必须同时满足本评审标准规定的申请资格和评审条件。
第十五条本评价标准中涉及的年份均按整年计算。
第十六条本评价标准涉及的工作业绩和学术成果应是专业性的,且是在担任现职后取得的。
第十七条本评价标准中涉及的“以上”包括相应等级。
第十八条所有提交的项目、实验等成果必须经同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报基础教育机构备案。
第十九条教师进修学校、青少年宫等单位的教师资格证书和学历要求,参照高中教师标准执行。
第二十条符合本规定要求的人员必须通过能力验证和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价。
第二十一条民办学校的中小学教师参照本标准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评价标准由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