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防止未成年少女轻易发生性行为?
未成年人(青少年或儿童)是国家最重要的战略资源,关系到国家脉搏的兴衰。《儿童权利宣言》明确规定,儿童应受到特别保护,相关法律的制定应遵循儿童最大利益原则。为此,许多国家和地区在保护未成年人和成年人的人权方面呈现出双重框架,即与成年人的性交易一般不被视为犯罪,而与未成年人的性交易在大多数国家被认定为犯罪行为,如加拿大、美国、德国、法国、意大利、英国、日本、新加坡和台湾省等。这也是基本的国际常识,相关规定可见于《日内瓦儿童宣言》、《儿童权利宣言》、《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如第23条、第24条)、《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公约》(如第10条)、《儿童权利公约》。以我国台湾省为例,其制定了《儿童少年性交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性犯罪防治法》,将与未成年人的性交易系统、具体地纳入法治轨道。比如《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与不满十六周岁的人进行性交易的,依照刑法的规定处罚。与已满十八周岁以上不满十六周岁的人进行性交易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科新台币十万元以下罚金。
近年来,媒体频繁报道的助残性行为(或未成年人性交易)案件,暴露出我国未成年人性权利保护的明显缺陷。以立法为例,我国法律没有将与14至18周岁的未成年人发生性交易纳入刑法,这显然不利于保护未成年人(尤其是未成年少女)的性权利,也有悖于国际基本常识。鉴于社会纽带理论对青少年犯罪或越轨行为的强大解释力,笔者拟从未成年少女性交的研究现状入手,引入社会纽带理论,观察相关问题,以期为未成年少女性交的防治提供一种全新的、合理的路径选择。
1理论研究现状:专业化、系统化研究严重不足。
目前,我国对未成年少女性交防治的基础理论和实证研究严重不足。笔者通过检索中国知网和万方数据库,尚未发现有专门发表在核心期刊上的著作。基于对有限相关研究成果的分析,研究的不足还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研究路径需要更新。通常,学者们通常遵循古典犯罪学派的理论范式来考察犯罪的原因,即从人类学因素、自然因素和社会因素来考察。也有学者从经济、社会、文化等角度进行研究。这两种理论研究范式的合理性不言而喻,但上述做法存在明显缺陷,即研究缺乏针对性,容易陷入泛泛而谈。
第二,严重缺乏实证数据。根据笔者收集的资料分析,目前还没有关于未成年少女性交问题的专门调查研究。相关研究包括:(1)2009年,复旦大学公共卫生学院和上海市计划生育科学研究所对6023名青少年(5-24岁)进行了调查。调查显示,4.3%有过商业性行为,12.7%有过性行为(包括商业性行为)。(2)青少年辅助交往行为访谈报告,由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和中国儿童研究中心联合调查。(3)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梁俊华、王锴、童小军合著的《大学生援助沟通认知调查与分析》。(4)以福建省251名卖淫者的问卷调查为基础,形成《卖淫女青少年社会心理特征及成因》调查报告。(5)中国政法大学课题组对未成年人案件特点的实证分析。(6)虞海燕对青少年性犯罪的分析及预防对策。(7)贵州农村妇女卖淫的调查与思考,等等。另外,从2004年到2014年,未成年人参与性交易的案例有20多起,但这些案例大多因为资料不全,研究价值不大。只有上海中小学生卖淫案和十堰组织的女童卖淫案资料更为详实,更具个案研究价值。
再者,由于对未成年少女性交现象缺乏专门的、系统的基础理论研究,难以深入有效地开展实证研究;基础理论研究和实证研究的缺乏导致科学决策的问题,以至于相应的社会治理难以有效开展。本文主张从社会纽带理论的视角对相关问题进行综合分析,这是对传统理论研究范式的更新和超越。其明显的优点是:可操作性强,简单明了,综合性明显,示范性突出。虽然MarvinKrohn和JamesMassey认为社会纽带理论很难解释所有的犯罪现象,但是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和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有很强的解释力,这并不影响本文的研究,因为本文的研究对象是未成年少女。
基本原则解读:青少年犯罪的社会纽带理论
2.1社会纽带理论的历史谱系
Socialbondtheory,又译为社会控制理论和社会联系理论,是由美国当代著名犯罪学家特拉维斯(Travis)发展起来的。是Hirsch (1935-)在1969年提出的。赫希在他的《青少年犯罪的原因》一书中详细阐述了社会纽带理论。为了更直观地展示社会纽带理论在整个犯罪学派演变中的地位,简述如下。
犯罪学学派大致可以分为两个基本类别:古典主义学派(或古典犯罪学学派)和实证主义学派(或实证主义学派)。犯罪学中的实证主义可分为生理实证主义、心理实证主义和社会实证主义。凯撒;凯撒·凯撒勒·朗布鲁索是生理实证主义的创始人之一。英国心理学家巴尔比(1964-1977)是心理实证主义的重要代表。萨瑟兰、涂尔干、默顿和赫希是社会实证主义的重要代表。这个学派对犯罪学的发展影响很大,形成了许多影响深远的理论。比如萨瑟兰的差异联想理论,涂尔干的失范理论,默顿的张力理论,社会控制理论。其中,涂尔干的失范理论后来成为张力理论和社会控制理论的重要理论基础,而社会纽带理论作为社会控制理论的典型代表,在解释青少年犯罪或越轨行为方面具有显著的解释力。
2.2社会纽带理论的基本含义及评价
赫希认为,所有人基于天生的兽性,生来就有犯罪的可能性。所以犯罪学研究的重点是人为什么不犯罪,而不是人为什么犯罪。大多数人之所以不犯罪,是因为他们的内外环境之间有一个很好的控制纽带,也就是社会纽带。所谓社会纽带,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一种稳定的情绪,属于正常人格的一部分。例如,如果一个人意识到家庭或社会中的大多数人对他有很大的期望,社会道德和社会秩序让他感到重要,那么这说明社会纽带的作用更显著,这个人更容易犯罪。
控制人们犯罪有四个关键要素。第一个要素是依恋。依恋程度越高,犯罪行为越少;依恋是社会价值和规范理性内化的必要因素。对于未成年人来说,家庭和学校是他们最重要的依恋对象。家庭是青少年社会化的第一重要场所;就家庭而言,对父母的依恋程度越高,越不容易走上犯罪道路。学校是家庭和社会之间最重要的教育场所;就学校而言,依恋学校意义重大。未成年人是否犯罪,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他的学习能力和学习成绩。为此,赫希还勾画了一个犯罪原因链图。另外,同龄人也是少年依恋的重要对象,等等。
如果年轻人能够致力于实现传统目标,比如渴望接受高等教育,追求崇高理想,那么就不太可能进行青少年违法犯罪等危险活动;相反,说明个体一旦具备了实施犯罪等危险活动的条件,就更有可能实施犯罪等危险活动。
第三个要素是参与,即青少年花费时间和精力参与传统活动。这里的传统活动通常指的是身心运动、有益于功课的学术活动、有益于德行养成的团体活动等等。研究表明,恶生于懒人之手,在传统活动中介入越深,个体感受诱惑的时间和经验越少,越能把自己与越轨或犯罪行为的潜在诱惑隔离开来;反而违法犯罪等危险行为的概率增加。
第四个要素是信仰,即对* * * *价值体系和道德观念的认同。比如对诚信的认可,对法治的信任等等。赫希认为,在社会群体中存在一种* * *普遍的价值和道德体系。如果青少年对最基本的是非、公平、正义等观念失去信任,更有可能出现个体实施危险行为的情况。
3基本问题新探:社会纽带的扭曲或断裂
从社会纽带理论来看,未成年少女性交的原因可以归结为社会纽带的扭曲或断裂。具体如下。
3.1对家庭、学校、同伴的依恋纽带被破坏或扭曲。
如前所述,依恋是个体与父母(家庭)、学校、同伴之间的联系。个人对这些东西的依恋程度很高,会被对方的规范所束缚,所以犯罪的机会就少了。以上海中小学生卖淫案为例,从与家庭的关系来看,娜娜(化名)因家庭变故辍学,辍学后没有正当或稳定的工作。据此可以初步推断,娜娜与父母和学校的社会纽带已经断裂或严重受损,就像断了线的风筝。事实上,据检察机关调查,涉案学生大多与父母缺乏有效沟通,虐待和溺爱是重要原因。从其与学校的关系来看,作为学校,本应成为实施性教育的主要场所。然而,由于学校缺乏这种责任,学生和学校在性的问题上很少或没有联系。从其与同龄人的关系来看,同龄人的影响是深远的:萍萍是小文的同学,萍萍介绍小文和朋友肖敏卖淫;娜娜和小文是一起玩的邻居,小文介绍另外4名未成年少女卖淫。在这种情况下,可以称之为依恋的扭曲,即依恋对象所持有的规范被扭曲。
3.2追求传统目标的缺失或扭曲
一项调查显示,在校学生实施性犯罪的大部分是职业技术学校的学生,占青少年性犯罪总数的43%。他们普遍文化基础差,容易厌学或厌学,不愿意接受家庭或学校教育。上海卖淫案和十堰特大组织少女卖淫案表明,涉案学生大多成绩较差,缺乏对传统目标的追求。相当一部分学生把更多的时间和精力花在吃喝玩乐和追求刺激上,而不是花在学业和职业规划上。虽然不能得出成绩和未成年少女性交易有必然关系的结论,但不可否认的是,根据现有的调查,成绩差的学生比成绩好的学生从事性交易的可能性要大得多。
3.3缺乏或不参加传统活动
事实上,传统目标的缺失或扭曲,自然会导致参与度不足。上述案例表明,这些年轻女性很少参加学校体育(如乒乓球)和学习竞赛(如数学竞赛)等传统活动。从事性交易的经历进一步降低了她们参与传统活动的动力。从事助学工作的学生在采访中的陈述有力地证实了这一点。比如W同学说,很多事情不上课是做不了的。然后成绩就慢慢下降了。19受访者中,有9人认为有影响力,接近50%。一些认为影响不大的同学学习成绩很差。比如学生B说我成绩很差,没有影响。可见,游手好闲是犯罪的温床,对传统活动的不参与或缺乏参与为青春期女性的越轨行为提供了便利条件
3.4传统信仰(或信念)的缺失或扭曲
对福建省251名青少年卖淫者的问卷调查显示,青少年卖淫者对传统道德观念和基本价值观缺乏认同和尊重,而拜金和享乐是其主要的价值追求。调查显示,从事卖淫活动的有87人,占总数的47.7%。其中,家庭经济条件一般(中等)的占80.6%;家庭条件好的13人,占7.4%;家庭条件不好的有21人,占12%。可以看出,大多数年轻妇女在没有经济困难的情况下从事卖淫。不可否认,这与当前以金钱为坐标的不良社会风气密切相关。在很多青少年眼里,幸福就是物质的占有,崇尚享乐主义和放纵,有的甚至认为自己是新时代新潮流的代表。很多人抱着宁愿在宝马里哭也不愿意在自行车上笑的价值观。在上海的中小学生卖淫案和十堰组织的未成年少女卖淫案中,大部分涉案女学生基本都是鄙夷我们的传统价值观,偶像、金钱甚至追求刺激都成了她们的信仰。
4.防治的根本途径:重塑或矫正社会纽带
受社会纽带理论的启发,防治未成年少女性交问题的根本途径必须着眼于社会纽带的重建或矫正。具体有以下几个方面。
4.1个人层面的对策:建立合理有力的家庭依恋。
在个体层面,要重视孩子对父母的依恋,防止家庭教育的缺位。因为对父母的依恋非常重要,青少年很难形成尊重他人的习惯,家庭很容易失去控制青少年犯罪的作用。目前我国突出的问题是很多农村父母因为生计在外打工,子女托付给老人赡养。而大多数老人由于自身原因,很难提供正常的家庭教育,大多数孩子的家庭教育处于缺位状态。由于很多城市的父母工作繁忙,很多孩子都是由托幼机构照顾,这也导致了家庭教育的缺失(或不到位)。上述现象部分是生计所迫,大部分家庭对父母的作用认识不足,不重视家庭教育。上海、十堰、广东的青少年学生卖淫案都印证了这一结论。正如办理上海中学生助学案的民警罗德刚所说,首先要加强家庭教育。在孩子的成长过程中,父母应该与孩子建立持久有效的联系。具体来说,可以建立适当的亲子互动项目,如爬山、游泳、做游戏、打球、背诵等;长期不在身边的父母,要经常和孩子电话联系或通过视频聊天关注孩子的成长,及时给予鼓励和引导。
此外,家长还应特别关注未成年少女(尤其是青春期少女)的生理和心理变化,在性教育方面给予及时的指导,并特别注意孩子与同龄人的交流。生理上已经进入青春期的女生,对性有好奇心是很正常的。因为没有其他正规的途径可以选择,所以家长(尤其是妈妈)的引导是关键。但也有部分家长对性交易存在误解和敌视,可谓变性。如上海教育学院通识教育研究所、共青团上海市委* * *主办的护花护女健康成长活动,主要涉及什么是性、避孕的具体方法、如何拒绝男性的性要求等基础知识。,推广之初很难。有些家长甚至认为,这样的信息绝对不能分发给学生。该研究所心理研究室主任沈认为,现代学生的身体发育比10年前早了近2年,但性心理成熟度却没有跟上。在近年来数百起校园性侵案件中,很多孩子被性侵后沉默不语,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缺乏正确的性教育。另外,根据访谈,18的女同学中,有12是朋友介绍的,从事援友工作。因此,作为父母,不仅要通过科教书籍和视频引导孩子了解有关性的知识,让孩子健康成长,还要积极引导孩子与品行良好的朋友交往。当他们发现自己的朋友圈出现异常时,要及时合理的引导或干预。
4.2学校层面的应对:建立可靠有力的学校依恋。
首先,改革教育的概念使学校成为学生的可靠场所。就国内现状而言,现在的教育理念可以用一句话来概括,就是灌输知识,为考试服务。当一个学生是为了考试而生,而不是为了学习而生的时候,学校的责任就会变得异化。打着灌输知识、服务考试的旗号,性教育的缺失不难理解。例如,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预防冒险行为课题组对10名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进行的调查显示,大多数教师无法坦然面对性这个话题,认为自己可以解决。上海只有5%的学校没有专门对中职生进行性教育。符合人性和常识的教育理念,应该是教育为本,也就是所谓的传道者、教师、解惑者。因此,端正教育观念,明确学校的职责,及时开展生动活泼的性教育课程,使学校成为一个可靠的纽带,显得迫切而重要。
第二,尤其是贫困生的教育不容忽视。赫希的研究表明,与学校建立良好的联系可以使青少年从童年顺利过渡到成年,这对限制或控制青少年犯罪活动具有重要作用。青少年对学校的依恋主要取决于他们的学习能力和学习成绩。如前所述,缺乏智力技能是青少年犯罪的一个症状。在学校里,老师越了解学生,就越能鼓励和帮助他们,就越能恰当合理地管教他们,他们犯罪或越轨行为的可能性就越小。有鉴于此,以下措施值得推行:第一,无论学生的学习成绩如何,都应该给予他们足够的重视和关怀;第二,自觉开展预防犯罪活动;第三,重视青少年人生规划的教育;第四,尊重年轻人的个人兴趣,提供参与机会。因为就青少年而言,他们普遍愿意花时间和精力去参与自己感兴趣的事情。就学校而言,尊重青少年的正当利益是非常必要的。这不仅是学生全面发展的需要,也是预防犯罪的需要。
4.3国家和社会层面的对策:重建对法治和基本价值观的信仰。目前,中国正处于社会转型和多元文化思想并行的时期,新的价值知识尚未真正建立起来。对财富、名誉、地位和刺激的追求似乎已经成为席卷整个社会的不可阻挡的趋势。这种趋势肆无忌惮地冲击着中华民族的传统价值观(女性美德):温柔、善良、忠诚、爱、坚强、忍耐、孝顺、内向。此外,嫖宿幼女罪、援外案的法律空白屡屡成为众矢之的,反映出大多数人对基本价值观仍持认同态度,对法律不作为、乱作为的现象十分不满,也反映出对法治现状的不满。法治作为当下社会的最佳治理方式,似乎是一个虚幻的海市蜃楼。在我国,公民社会发展缓慢,党和各级政府(及部门)实际上是社会中的领导力量和骨干力量。掌握最核心、最庞大的政治、经济、文化、法律资源,负责重建社会对法治和基本价值观的信任,是理所当然的。
一是筑牢防火墙,建立未成年少女性交的预防和治理机制。这是国际上的基本经验,也是目前国内最关键、最稀缺的防火墙。为了管理网络上的交友网站,日本颁布了《限制交友网站法》,禁止交友网站发布希望协助交流等信息,并规定网站经营者有责任阻止18以下的青少年进入。2009年4月1日,日本颁布了《确保青少年安全放心上网环境整备法》,以确保青少年上网安全。日本法律明确规定,无论未成年人同意与否,侵犯未成年人性权益的行为都将受到严厉惩罚。相关条款散见于日本刑法、儿童福利法和防止虐待儿童法。对比国内的相关政策,虽然从1949开始,我国针对卖淫嫖娼的刑事政策一直在演变,但内在精神是一致的,就是以打击卖淫嫖娼为重点。因此,切断性交易渠道,重点打击卖淫嫖娼,是一种有效的措施。
笔者认为,我国政府目前最迫切的是弥补法律漏洞。《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内容要么过于笼统,要么缺乏针对性,无法应对社会上的未成年人性交易问题。具体来说:第一,规范交友网站,让净网行动转化为依法经营的正常净网机制。详细措施可见日本《限制好友网站法》和《整顿互联网环境确保青少年安全安心法》,结合中国净网行动经验,通过实证调查研究制定。二是参照台湾省《儿童少年性交易防治条例》,修改《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将与未成年人发生性交易纳入条例,增加对与未成年人发生性交易的处罚条款;或者制定单独的法律来防止未成年人性交易;或者在刑法修改中,单独增设与未成年人性交罪。
第二,防止强势话语垄断舆论,倾听各方声音做到基础知识。在现代社会,基本价值知识的形成不是从道德制高点或道德制高点强行推出一种制度,而是通过基于不同群体和声音的合理对话机制进行沟通和辩论,逐步形成符合人性、合法性和可公度性的价值知识。虽然主流观点认为未成年少女参与性交易(尤其是幼女卖淫)会对其造成严重后果和永久性伤害。但我们绝对不能在没有系统调查论证的情况下就认为这就是真相,不能有不同意见。作为政府,应该积极为像女孩这样的弱势边缘群体提供帮助他们交友的渠道,让异类的声音有机会在法律的运行和演变中发挥应有的作用。政府的决策和由此形成的法律的演变是符合现实生活状态的,也更容易产生实实在在的结果。
5结论
至此,我们可以清楚地得出以下结论:从社会纽带理论的角度来看,未成年少女性交的原因可以归结为社会纽带的扭曲或断裂,防止这种现象的方法可以归结为社会纽带的矫正或重建。另外,写这篇文章的另一个目的是期望未成年少女性交问题能够引起社会的强烈关注。相关研究要及时跟进,因为他们还是孩子,以后还是他们的妈妈!
文/李晓磊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