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老师体罚学生,学生会受到什么样的惩罚?

法律主观性:

一、老师体罚学生?

教师体罚学生应立即通知值班领导并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主管部门应组织相关人员到达现场安抚学生情绪;公安机关介入调查的学校应当给予协助,对教师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酌情处以罚款;体罚造成学生轻伤的,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教师的刑事责任。

二、国家对教师体罚学生的处理方案?

中小学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处理规定(试行)

为深入贯彻省、市基础教育工作会议精神,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大力推进教育创新,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不断提高教育质量,切实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进一步增强教师教书育人、为人师表的自觉性,保障中小学生健康成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全市各级各类中小学应当加强教师的思想政治工作和职业道德教育,增强依法治教意识,充分调动教师教书育人的积极性。

第二条教师应当遵纪守法,关心爱护学生,尊重学生的个性发展,不得对中小学生实施体罚或者变相体罚。

第三条教师、学生及其家长和其他知情人可以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举报体罚或者变相体罚行为。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要认真调查,及时处理。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体罚,是指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殴打学生,或者对学生实施罚站等侵害学生健康的惩罚行为。所谓变相体罚,是指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对学生进行挖苦、辱骂、侮辱学生人格,以及使用作业、劳动、罚款等惩罚行为。

第五条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根据情节分为较轻、较重、严重、特别严重四个等级。

第六条教师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按照下列规定处理:情节轻微的,由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和通报批评;当考核被认为不合格时,不能晋升教师资格;情节严重的,由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予以辞退或开除,并通报批评;两年内考核视为不合格,不能晋升教师资格。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第七条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构成犯罪的,失去教师资格,并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的,学校领导应负领导责任,并视情况由教育行政部门或干部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或给予行政处分。

第九条当事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民政府申诉。

第十条被处理者(撤销、丧失教师资格者除外)在被处理期间有特殊贡献的,可以提前撤销处理决定;解散后,晋升职务、级别和工资不再受原决定影响。

第十一条处理决定和解散决定应当书面通知本人。

第十二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规定的实施和监督。

第十三条本规定由东营市教育局负责解释。第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3.老师体罚学生违法吗?

老师在身体上或精神上惩罚学生是违法的。对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一般公安机关可以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法律客观性:

教师的违法行为可以向学校领导或上级部门举报,可以责令教师改正错误做法或给予行政处分。当然,教师有权要求学校主管部门对这种侵犯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处理,或者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主管机关不处理的,可以代表被告向主管机关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将责令其处理。体罚是教师对学生进行身体上的惩罚,使其受到伤害的行为,如殴打、罚站、下蹲、超出身体极限的运动、刮胡子、撕扯嘴巴等。变相体罚是指以其他间接方式对学生进行身心惩罚的行为,如劳动惩罚、抄作业过多、在脸上写字、挖苦、辱骂、暴晒等。《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监护人有权请求有关主管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四十八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师对未成年学生、儿童实施体罚或者变相体罚。情节严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我国《义务教育法》第十六条规定,禁止体罚学生。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5条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师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其人格尊严的行为。”《教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教师“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开除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5条也明确禁止体罚或变相体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