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食堂最新管理办法
根据《餐饮服务食品采购索证索票管理规定》、《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程》、《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北京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中小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校食堂,是指为满足我校学生(含教职工)就餐需求,并符合卫生安全标准,在校园内设置的具有相对独立的食品原料储存、食品加工操作、食品销售和就餐空间的特殊场所。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了中小学食堂的组织管理、食品安全管理、食堂从业人员管理、食堂食品采购、食堂食品储存、食堂食品加工、食堂食品供应、食品营养管理、食堂财务管理、食品安全应急处置和监督检查等内容。,并适用于全市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食堂(以下简称学校食堂)的管理。幼儿园食堂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市教育委员会负责协调和指导全市学校食堂管理工作,制定学校食堂管理办法,督促区教育委员会履行食堂管理职责。
第五条区教育委员会是本区学校食堂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辖区内学校食堂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制定学校食堂建设发展规划,推进学校食堂建设,完善学校食堂设施设备;明确管理部门,承担管理责任,建立考核制度,加强日常管理,督促指导学校落实食堂管理责任和管理制度。
第六条坚持公益性原则。根据学校食堂“非营利性”要求,加大政府投入,制定并落实优惠政策,降低学校食堂运营成本,禁止学校以任何方式利用学校食堂营利。
第七条坚持自愿原则。尊重学生和家长的吃饭意愿。原则上,所有寄宿学校的寄宿生应在学校食堂就餐,走读生应在自愿的基础上就餐。学校应当制定校餐管理办法,规范校餐管理。
第八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负责学校食堂的管理。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对学校食堂管理负总责。建立由校领导、后勤管理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和食堂管理人员组成的学校食堂管理领导小组,明确工作职责,全面负责学校食堂管理工作,每学期召开不少于2次专题会议。
第九条建立岗位责任制。学校应当根据学生用餐规模,建立采购、加工、储存、会计、出纳、食品安全管理等岗位责任制,明确岗位职责。关键岗位人员应定期轮换。规模较小的学校,部分岗位可以由其他符合任职条件的人员担任。
第十条学校食堂原则上由学校自主经营和管理。学生规模大、就餐学生多、无自收自支能力的学校食堂,可在区教委指导下,通过公开竞争,委托有实力、有信誉的社会餐饮企业,实行无资本、无利润总额控制的托管服务。学校食堂实行“零租赁”,并报区教委备案。
第十一条设立饮食委员会。学校应当成立由学校领导和学生、教师、家长代表组成的饮食委员会,明确工作职责,建立工作制度,参与和监督学校食堂的食品安全、质量、价格、财务等管理工作。饮食委员会委员任期原则上为一年,并报区教委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建立健全管理制度。针对学校食堂管理的各个关键环节,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主要包括员工健康管理、培训管理、晨检、食品采购及取票、进货检查及台账记录、
食品加工操作规程、加工经营场所和设施的清洗消毒和维护、食品留样、食品添加剂使用、餐厨垃圾处理、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岗位责任、日常检查和投诉受理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以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制度。
第十三条加强学校食堂的安全防范,防止非法纵火、盗窃、投毒等危害学校食堂安全的行为。与学校食堂管理相关的记录,如工作会议、日常检查、账目登记等。,应完整、规范,并存档备查。
第十四条实行校长和教师代表陪餐制度,实现同标准就餐,并做好陪餐记录,及时发现和解决食堂管理中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