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中有哪些学生的基本权利?
《教育法》第42条规定,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
1,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和图书;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款、助学金;
3.获得公平的学业成绩和品行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
4.对学校给予的处分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和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及其他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提起诉讼;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1,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和图书;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款、助学金;
3.获得公平的学业成绩和品行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
4.对学校给予的处分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和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及其他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提起诉讼;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