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高中新课程学分的确定方法是什么?

第一条根据教育部《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实验)》和《浙江省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第一阶段工作方案》的有关要求,自2006年秋季起,对全省新入学普通高中学生的课程学习状况实行学分制管理。为规范普通高中学分认定和管理行为,保证学分认定的真实性、严肃性和公平性,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生修完一定课程并经考核合格,可以获得相应的学分。学分认定是对学生能否获得学分的判断。信用认可有“同意认可”和“不认可”两种意见。

第三条学分认定由学生所在学校负责。学校成立学分认定委员会,由校长任主任,成员由校领导和骨干教师组成。

第四条学校应当根据教育部课程标准、浙江省高中新课程教学指导意见和学分认定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校学分认定实施细则,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条学分认定的基本条件是:(1)达到一定的课程学习时间(不少于规定学时的2/3);(2)学习过程中的良好表现(基于学习过程记录、学习成果、学生互评和教师评价等。);(3)参加学校组织的考试(或考试),考试合格。

1.语言文学、数学、人文社会、科学、技术、艺术、体育与健康等七个学习领域课程学分认定的基本条件如下: (一)学习本模块的学时达到规定要求;⑵学生在课程中表现良好,作业基本按时独立完成;(3)参加学校组织的考试或考核,考核合格。

2、综合实践活动领域学分认定的基本条件是:

研究性学习活动:(1)开题报告或活动方案;(2)过程记录;(3)结果;(4)学生自评、学生互评、教师评价记录;5]实际参加活动时间每1学分不少于12小时。确定学分的主要依据是研究性学习项目或学生参加的项目。

社区服务:(1)策划、记录、总结学生活动;(2)社区提供的证明材料;(3)三年内参加社区服务不少于10个工作日。

社会实践:(1)策划、记录、总结学生活动;(2)学校或相关单位提供的证明材料;(3)每学年参加社会实践不少于1周。

3.修第二门课的学分主要由学生的学习时间、过程表现和学业表现(成绩)决定。

第六条信用认定的基本程序是:

1.学生按要求完成一门模块课程,并通过学校组织的考试(考核)。学生或教师向学校学分认定委员会申请学分认定,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

2.学科教师或指导综合实践活动的教师根据学分认定条件进行比较,提出学生学分认定的初步意见。

3.学校学分认定委员会对学生申请和教师提出的初步意见进行审查,作出结论,意见由学分认定委员会主任签署。

4 .“同意认定”学生的学分,应在学校内部公示。“不予认可”的,要书面通知学生并告知理由。

第七条学生对学校作出的学分认定意见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或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学校学分认定委员会提出复议请求。学分认定委员会应在收到学生复议请求之日起15日内进行复议,及时给学生书面答复,并做好思想工作。

第八条对学分“不被认可”的学生,学校应当根据原因指导学生补学时、补考、补考或者改学其他课程。

第九条学分认定工作一般在每学期期末进行,学校应及时将学分认定情况记入学生信用档案。

第十条学校应当切实加强学生信用认定工作档案和学生信用档案的管理,妥善保存相关资料以备查考。。

第十一条校长应当高度重视信用评审工作,建立规章制度,规范操作程序,严肃工作纪律。对在信用评审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要及时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要上报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二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所辖普通高中的学分认定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对学分认定工作做得好的学校要给予表彰,对问题严重的学校要给予通报批评,对校长和相关责任人给予必要的处分。

第十三条按照《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学籍管理办法(试行)》在浙江省内学校间转学的,或者由已实施普通高中新课程的省(市、自治区)转入本省的,只要提供必要的学分证明材料,应当同意认定学生在原学校取得的学分。从尚未实施普通高中新课程的省(市、自治区)转入的,按照原学校提供的学业成绩进行认证,根据所学内容与新课程模块内容的关系确定相应学分。本省学生转学到其他省(市、自治区)的学分认定,按转学到省(市、自治区)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06年秋季起实施,适用于普通高中实施新课程的学校和学生。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浙江省教育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