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的军人子女政策

在学前教育阶段,军人子女可就近入读地方政府(或其他部队)开办的幼儿园,免交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法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各类学校应当依法对军人子女的教育给予优待,为军人子女接受良好教育创造条件,提供保障。

接受义务教育的现役军人子女,按照下列规定给予优待: (一)作战部队军人子女,由当地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安排在部队驻地县(市)、地(市)范围内教育质量较好的小学、初中就读。(二)驻乡镇士兵子女由当地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安排在本行政区域内教育质量好的小学和初中就读。(三)驻国家确定的艰苦边远地区、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三个以上海岛的军人的子女,在飞行、潜艇、航天、涉核等高危高危岗位工作的军人的子女,平时荣立二等功或者战时荣立三等功以上的军人的子女,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 一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可根据军人意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其父母住所地安排较好的教育质量。

北京的双军人子女落户政策

在北京定居是很多人的愿望,在北京服役的军人也不例外。很多情侣同时在北京服役。孩子能留在北京吗?这是很多军人关心的问题。再来看看北京双军人子女落户政策。

夫妻双方均为现役军人,子女可随父或母部队出生,落户集体房屋;如果在兵站的父母有“房产证”,可以是独立家庭;也可以申报出生,用爷爷奶奶的户籍落户。

报名条件:

1,当事人必须符合,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

2.当事人必须是自愿的,没有配偶。

3.当事人为非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4.当事人没有患有医学上认为不适宜结婚的疾病。

5.一方或双方是各自辖区内的永久居民。

6.申请的双方必须同时向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不得委托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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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军人子女优先教育办法》第八条

接受义务教育的军人子女,按照下列规定给予优待: (一)作战部队军人子女,由当地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安排在部队驻地县(市)、地(市)范围内教育质量较好的小学、初中就读。(二)驻乡镇士兵子女由当地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安排在本行政区域内教育质量好的小学和初中就读。(三)驻国家确定的艰苦边远地区、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三个以上海岛的军人的子女,在飞行、潜艇、航天、涉核等高危高危岗位工作的军人的子女,平时荣立二等功或者战时荣立三等功以上的军人的子女,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 一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可根据军人意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其父母住所地安排较好的教育质量。 前款规定以外的军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优惠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会同省军区(警备区、警备区)政治机关制定。

第九条

报考普通高中的军人子女按以下规定给予优待: (一)驻国家、西藏自治区确定的三类以上(含三类)艰苦边远地区和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以上(含二类)海岛的军人子女,以及在飞行、潜艇、航天、涉核等高危高危高危岗位工作的军人子女,可按10分录取分数线参加中考(二)作战部队、国家确定的一类、二类艰苦边远地区和解放军总部确定的三类驻岛部队的军人的子女,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战时荣立平时二等功以上的军人的子女,可按录取分数5%的标准录取。(三)驻扎在国家确定的西藏自治区_解放军总部指定的艰苦边远地区的军人的子女,以及在飞行、潜艇、航天、涉核等高危高危岗位工作的军人的子女,平时荣立二等功或者战时荣立三等功以上的军人的子女,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烈士子女,可以到父母原户籍所在地的普通高级中学就读。前款规定范围以外的军人子女报考普通高中,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前款规定的招收低分学生的具体优待标准和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会同省军区(警备区、警备区)政治机关制定。军人子女因工作调动或者生活基础变化需要转学、借读的,当地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学校应当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并根据学生学习情况安排其就读教育质量较好的普通高级中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