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天津市实施全民保险计划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直属单位:
为大力推进全民参保工作,加快实现社会保险全覆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国家有关要求,市人民政府决定自2018起在全市实施全民参保计划。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实施全民保险计划的重要意义。
全民参保计划是根据建立更加公平、更加可持续的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推动各类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灵活就业人员和城乡居民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以法人全覆盖为目标,将本市户籍居民和外来务工人员中符合条件的未参保群体纳入社会保障范围的专项行动。
实施全民参保计划,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部署要求,深化社会保障领域改革的重要举措。也是完成“十三五”目标的重点任务,是推进扩大招生、实现法定人员全覆盖的重要抓手。实施全民参保计划,有利于加快形成公平可及的全民社会保障体系,改善我市参保人员结构,促进社会保障体系可持续发展,帮助各类参保人员在社会保险关系跨地区、跨系统转移接续中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二、目标和任务
实施全民参保计划,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坚持问题导向,以未参保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城乡居民、已参保但因各种原因停止缴费的人员为重点,全力推进小微企业、私营企业、劳务派遣单位、微利行业等用人单位依法参保;着力推动现代服务业、电子商务和物流业、农村专业合作社和网络就业创业等新型业态和群体积极参保;大力引导灵活就业人员和农民工主动参保;努力实现城乡居民充分参与。从2018年底开始,经过三年的努力,基本养老保险基本覆盖所有职工和适龄城乡居民,参保人数每年增加20万人以上,年底达到806万人;基本医疗保险覆盖全民,参保人数每年增加8万人以上,期末达到1078万人;工伤、失业、生育保险参保率达到90%以上。
三、主要政策措施
(一)落实社会保险缴费减负政策。
严格执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16]36号)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第一批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政策措施的通知》(津政办[2016]13号)降低养老、失业、生育。允许困难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暂缓缴纳养老保险费,分阶段调整医疗保险缴费方式,鼓励困难企业稳定工作岗位,继续为职工缴纳保险。
(二)完善保险支持和鼓励政策。
1.支持弱势群体缴纳保险费。对零就业家庭成员、单亲家庭成员、低收入家庭成员、直系亲属患重大疾病需要赡养的家庭成员和灵活就业人员,3年内给予75%的基本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补贴。其他就业困难人员经认定男满50周岁、女满40周岁,灵活就业的,3年内给予50%的基本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补贴。补贴期满后,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的,可申请继续享受补贴政策,直至退休。用人单位吸纳上述人员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1年岗位补贴和3年社会保险补贴。
2 .鼓励中断缴费人员继续缴费。对长期停缴的本市户籍灵活就业人员,允许按规定低基数缴纳社会保险费。鼓励银行和金融机构开发养老保险金融产品。
3.鼓励农民工缴纳保险费。本市灵活就业人员,可在个人缴费窗口缴纳职工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费。对在本市用人单位就业、已在原籍参加居民养老保险且尚未在我市参保的人员,可按低基数缴纳社会保险费。
4.完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落实相关规定,促进地区间、城乡间衔接顺畅,计算参保人累计权益。实施退休人员异地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认证结果互认,完善医疗保险异地结算办法,方便参保人员及时享受相关待遇。
(三)开展全民登记。
1.建立基本社会保险数据库。以社会保障卡数据库和社会保险参保数据库信息为基础,对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人员参保信息、公安部门户籍人员和外来常住人口信息、市场监管部门新登记企业人员信息,建立全市社会保险基础数据库,实现全市各项社会保险参保和未参保人员信息的采集、交叉比对和动态管理。
2.组织调查。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会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做好本辖区的参保登记工作,组织街道、乡镇、社区工作人员,通过入户调查等方式收集未参保单位和人员的基本信息。对信息缺失或错误的人员,核实补充信息,摸清底数,全面、及时、准确掌握各类保险资源,在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对所有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和个人进行登记。
3.动员被保险人。各区县要加强对重点企业和缴费规模较大的大型企业的缴费监管,规范参保缴费行为;加强对小微企业、私营企业、劳务派遣单位和微利行业的调查,认真核实企业生产经营、用工保险等情况。,督促少缴或逃缴保险的人员依法及时参保。加强对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中断缴费人员的政策宣传引导,做到边登记边参保。如果确实不能参保,登记清楚原因,建立跟踪推进机制。教育、卫生计生部门要加强对学校、幼儿园和医疗机构的指导,组织学生和儿童集中、及时参保。
(四)简化优化企业社会保险登记。
建立社会保险、行政审批、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的数据信息交换系统,实现企业注册、变更、注销和社会保险参保、缴费等信息* * *享受。对已办理“一照一码一章一票”登记的企业,可简化社会保险登记手续,推进企业一户登记、一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一户参保。逐步将用人单位参保缴费情况纳入守信激励和失信监管体系,将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情况纳入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平台和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作为用人单位在市场准入、融资服务等方面信用评价的重要指标。
(五)提高管理服务水平。
1.更改服务模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以单位和职业为依托,向以人为中心的管理和服务转变。大力推进参保缴费和待遇支付便利化,扩大网上缴费申报覆盖面,积极推广网上支付、移动支付等新型支付方式,大力拓展自助终端、手机应用程序(APP)、短信等新型查询渠道。继续延伸经办服务的触角,逐步将参保缴费工作下沉到街道(镇)、社区(行政村)。
2.提高信息化水平。积极推进社会保障卡的发行和应用,通过社会保障卡发放养老金、医保报销费用、失业保险金、工伤津贴、生育津贴等福利。完善人力社会保障信息管理系统,利用信息技术实现跨业务、跨地区、跨部门的数据信息共享。进一步规范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人员的资格审核、审批、发放等工作流程,通过信息化手段严控资金安全。
(六)加强保险赔付执法监督检查。
1.加强监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通过收缴、加收滞纳金、查询划拨银行存款、签订延期支付协议、提供财产担保以及申请人民法院查封、扣押、拍卖等方式,确保应征缴的全部资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违反规定拒不参保,或者拒不改正少缴社会保险费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2.加强社会监督。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对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参加社会保险进行监督。对查证属实的投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将按照政策规定对举报人给予经济奖励,并对当事人信息严格保密。
(七)完善扩大覆盖面的考核激励机制。继续将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任务纳入绩效考核,完善社会保险参保人数、征缴资金额等考核指标,结合各区县特点调整考核办法,全面落实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属地化管理要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工作激励机制,进一步调动各方面工作的积极性,推动全民保险计划的深入实施。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财政(地税)、卫生计生、市场监管、行政审批、机构编制、国税和人民银行天津分行等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推动全民保险深入发展。各区县人民政府要把实施全民保险计划作为一项重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结合本区县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提供人力、物力、财力支持,层层分解任务,确保完成全民保险任务。
(2)明确职责,加强协调配合。相关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相互配合,* * *做好全民参保计划的组织实施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制定全民参保计划实施方案,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考核指标,督促上报任务进展,组织经办服务机构做好社会保险全民参保登记和企业登记工作,参与推进部门间信息资源共享,全面提升经办管理服务能力。发展改革部门要继续将参保主要任务指标纳入全市主要经济工作目标分解意见,并下发到各区县。教育部门负责组织和督促高校、中小学、幼儿园等教育机构的学生和儿童参保。公安部门负责提供本市户籍人员和外来人员的基本情况等信息。财政部门要落实全国招生登记调查、信息系统建设、社区平台招生服务和扩招奖励资金等专项经费,并纳入预算管理。卫生计生部门负责协助做好新生儿保险和医疗费用管控工作。民政、市场监管、行政审批、机构编制等部门负责提供用人单位设立、变更、终止信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将用人单位参保信息纳入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税部门负责提供用人单位税务登记等信息。人民银行天津分行负责将用人单位违法社会保险信息纳入征信系统。
(3)夯实基础,强化组织保障。要加强社会保险经办服务平台建设,整合资源,将标准化建设融入业务流程改造,全面提升整体服务效率。要加快实施社会保障信息化工程,确保信息采集更新全面准确、信息传输交换及时畅通、信息系统安全可靠。加强基层劳动保障服务队伍建设,市县、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和行政村,要安排专门人员做好入户调查、信息采集、参保登记和缴费动员等工作。
(四)大力宣传,营造良好氛围。各区县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有针对性地制定宣传提纲,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开展专题宣传和组织政策解读,把政策送到家庭、服务到企业,深入基层广泛宣传动员,凝聚社会意识,增强全民参保意识,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