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一女教师为何被判三年?

黄(女),原金坛区某中学教师,30岁左右,离异。2013担任被害人王(男,2001年出生)高一年级某班班主任。在黄与王某多次发生关系后,王某的家人从王某的微信聊天记录中发现了异常。结合这段时间孩子成绩下降,经常不回家,甚至在外过夜,他们觉得情况不正常,于是向学校反映。这个案子被送去了。黄某第一次与王某发生关系,是在黄某帮助王某学习时。

针对此案,办案法官表示,黄无法无天,多次与儿童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应从重处罚。作为一名人民教师,他是一个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责任的人,却触犯了法律和道德,多次与未满14周岁的初一学生发生性关系。这种行为性质恶劣,社会影响非常恶劣。辜负了学生和家长对老师的尊重和信任,给受害者幼小的心灵和家庭带来了心理创伤。人民法院依法对他进行了处罚。

因为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的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妇女不可侵犯的性权利。因此,在本案中,黄不构成强奸罪,但以猥亵儿童罪论处。猥亵儿童罪是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通过性交以外的手段对儿童实施的猥亵行为。不满14周岁的男女儿童都可以成为这种犯罪的受害者或淫秽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