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岗位管理
一.适用范围
中小学(包括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等。)由市教育行政部门举办,配备在职工作人员。
二、岗位类别和等级
(一)中小学岗位分为三类: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地面工作技能岗位。
(2)管理岗位是指承担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岗位,包括行政、党群等管理职责的岗位。
(3)专业技术岗位分为教师岗位和其他专业技术岗位。教师岗位是指承担教育教学职责,对教师资格和教育教学能力有相应要求的专业技术岗位;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主要包括实验、图书资料、财务会计、卫生保健等具有教学辅助职责的专业技术岗位。
其中教师岗位为主岗位,分为11个等级,其中高二至高四岗位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副高级职务分为三个等级,即五至七个等级,结构比例为2:4:4;中级岗位分为三个等级,即八至十级,结构比例为3:4:3;初级岗位分为三个等级,即11级至13级,其中13级为职级岗位,11级与12级比例为5:5。中小学教师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限额按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社[2019]16号)规定的标准上限执行。
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为辅助岗位,由各县集中设置使用,一般不设高级岗位。中、初级岗位总数、结构比例、最高等级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豫人社〔2019〕16号)规定的标准上限。
人社部门对中小学岗位实行总量核定和总量管理,教育行政部门在总量核算的基础上根据学校实际情况进行分配,确保各学校在总量不突破的基础上进行动态调整。
(4)后勤技能岗位是指承担技能运维、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岗位。,包括熟练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其中普通工岗位分为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五个等级,依次对应物流技能一至五的岗位。对地面服务技能岗位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岗位等级规范和技能等级要求,根据工作需要和岗位等级考核结果,确定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
三、岗位工作量参考标准
全职教师的工作量标准(每周课时数)
1.小学:语文、数学、英语12-14,其他科目16-18。
2.初高中:语文、数学、英语10-12,其他科目12-16(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上课)。
县域学校和小规模学校可根据学校实际情况,适当增加学科周课时量,以满足学校实际需要,开设国家规定的全部课程。
(2)管理、教学辅助、地面工作的工作量标准。
1.经理。鼓励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坚持一线替补。校级干部每学年不少于100课时;中层管理人员一般不低于所教科目标准工作量的1/2。其他管理岗位的工作量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标准量化。
2.助教和地勤工作量根据学校规模等实际情况确定。
(三)专门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和中等职业学校的工作量标准
专门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在核定的岗位总数内,结合学校专业设置提出分学科工作量和岗位设置办法,报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后使用。
第四,后置审批
(一)后置审批原则
在人社部门核定的中小学岗位总量内,教育行政部门坚持科学合理、精简效能、向城市收紧、向农村倾斜、确保重点的原则,优先安排教师系列专业技术岗位,合理统筹辅助系列专业技术岗位,严格控制管理岗位,大力精简后勤岗位总体要求, 并将中小学岗位总数按学习年限分为教师专业技术岗位和非教学岗位(含管理岗位、辅助系列专业技术岗位和后勤技能岗位)两类。 要充分考虑新高考改革的影响,在岗位审批上留有余地。
(二)批准教师职务的条件
1.教师系列专业技术岗位可结合生师比、班主任比、班主任比进行配备。
2.学校开设的其他非国家课程不作为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的工作量依据。“班主任工作量按当地教师标准班工作量的一半计入教师基本工作量”在绩效考核中作为一个整体考虑,但不作为配备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的工作量依据。
3.对确实需要保留但规模较小的学校和教学点,根据学校的班级数,可以一个班配备一名教师。对农村小规模学校和教学点的音乐、形体美、外语、计算机等学科教师,以及一所学校达不到规定课时工作量的其他学科,采取“一校定岗、多校使用、走访教师”的办法,统筹调配教师。主教学校在分配绩效工资奖励时适当倾斜,并为其缴纳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教学时数超过标准课时的,应当给予额外课时数额的补贴。(加班时间的补贴由学校在绩效工资分配办法中设置,自行发放。)
(三)非教学岗位审批要求
1.非教学岗位由中小学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自主设置,在岗位限额内采取“专兼结合,一人多岗”的方式。达不到最低课时工作量的教师专业技术岗位,应兼职承担非教学工作。
2.对一所学校不能按规定足额配置的辅助系列专业技术岗位,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实行“一所学校定岗,多所学校就近使用”,工作量一并计算。
动词 (verb的缩写)岗位类别结构比例
1.职业学校:教师岗位占学校岗位总数的比例一般不低于80%,管理、教学辅助等其他岗位一般不超过20%。
2.普通高中:教师岗位占学校岗位总数的比例一般不低于85%,管理、教学辅助等其他岗位一般不超过15%。
3.普通初中:教师岗位占学校岗位总数的比例一般不低于88%,管理、教学辅助等其他岗位一般不超过12%。
4.普通小学:教师岗位占学校岗位总数的比例一般不低于91%,管理、教学辅助等其他岗位一般不超过9%。
5.幼儿园:教师岗位占幼儿园岗位总数的比例一般不低于88%,管理、教学辅助等其他岗位一般不超过12%。
第六,岗位就业
(一)就业原则
1.中小学要按照“因事设岗、专兼结合、精简高效”的原则,明确具体岗位的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工作条件,分别为教师和非教师编制岗位说明书,做到岗位名称清楚、岗位条件明确、工作标准具体、考核办法有理有据。
2.中高级教师的聘用条件要向班主任倾斜,向业绩突出的骨干教师倾斜,向一线教学任务重的教师倾斜。
3.中小学教师结构性短缺或因教师大病、生育、脱产培训等形成岗位空缺的。,学校的老师可以被聘为在岗授课。岗位教师教学时数超过标准课时的,应当支付加班时数补贴。
(二)聘用条件
1.管理职位
同时,兼任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一般按照专业技术岗位管理。
九级、十级职员的聘用条件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2.专业和技术职位
竞聘五级岗位须在六级岗位任职满三年;
竞聘六级职位须在七级职位任职满三年;
竞聘八级岗位必须在九级岗位任职满三年;
竞聘九级岗位必须在十级岗位任职满三年;
如果你是被十一级岗位录用的,你必须在十二级岗位上至少被录用三年。
五级、八级岗位人员分别从六级、九级岗位人员中优先录用。
3.工作技能职位
一级、二级地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技师、技师技术等级评定;
三级、四级技术工人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工、中级工技术等级考核;
五级地工技能岗位必须有学徒期和试用期,并通过初级技术等级考核。
(3)就业方式
1.全面推行竞争上岗制度。岗位竞争分为校内竞争、校际竞争和组织调整三种方式。中小学校负责校内竞赛,校际竞赛和组织调整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2.校园里的竞争。原则上不低于学校总职数的97%,优先保证学校原有教职工竞聘上岗。优先考虑符合签订就业到退休合同条件的人员,以及五年内退休人员、怀孕和哺乳期员工、治疗期间的重病患者以及参加教学和挂职的人员。符合上述条件但对学校提供的岗位不满意的,可参加校内或校际竞聘岗位,不再保留原直属岗位。
3.跨校比赛。原则上不超过学校岗位的3%。主要用于优化学校教师资源配置,用最好的岗位吸引最好的教师,促进中小学教师有序流动。
4.空缺职位招聘。如果学校因学科调整、减员等原因出现空缺,教育行政部门会在每学期末提出岗位聘用计划,由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学校需要面向社会择优录用或交换学校,确保新学期录用人选。学期内因教师产假、培训、进修等原因出现教学岗位临时空缺的,原则上选派我校教师到岗任教。
(4)雇用程序
1.组织工作竞赛
(1)学校里的竞争
(1)宣传动员。学校组织召开教职工大会,认真学习相关文件精神,确保政策知晓率达到100%。
(2)设置机构。学校应成立岗位竞聘领导小组、民主监督小组、人事争议仲裁小组等竞聘机构,负责岗位竞聘的组织实施。上述三个工作机构的成员互不重复,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专家参加。岗位竞聘领导小组由学校领导和教职工代表组成。民主监督小组由学校党组织相关人员和教职工代表组成。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成员由相关工会人员和教职工代表组成。
(3)制定计划。岗位设置和竞争上岗方案由学校竞争上岗领导小组制定,经学校教学(职业)代表会议通过,教职工大会公布或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并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实施。
4宣布立场。按照班主任、教师、管理人员、教学辅助人员、工人,公布竞聘岗位的名称、数量、聘用条件、职责。
⑤资格审查。教职工向学校提出岗位竞聘的书面申请;学校岗位竞争领导小组对报考人员进行资格审查。无特殊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个人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竞聘资格。
⑥组织竞争性招聘。学校根据实际情况,采取述职述廉、同级评议、层级考评、民主测评、组织检查等方式组织实施。
⑦成绩公示。竞赛结果的公示范围应与竞赛范围一致,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今天同期学校的比赛时间应该是一致的。
(2)校际比赛
自愿跨校交流人员可参加跨校岗位竞争。跨校岗位竞争一般以在校期间为单位。按照教师岗位优先、其他岗位优先、高层次岗位优先、低层次岗位优先的顺序,由教育行政部门协调组织学校和教师进行双向招聘。高级中学教师可以参加义务教育学校的岗位竞聘;义务教育学校具有高级中学教师资格的教师,可以参加高级中学岗位竞聘。一轮校际比赛未完成,可组织多轮。
(1)公布的工作岗位。中小学向教育行政部门提交学校岗位空缺和聘用条件,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实际需要核定跨校竞争岗位并及时公布。
2组织报名。符合岗位要求的人员自愿向岗位设置学校提出申请,岗位设置学校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无特殊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个人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竞聘资格。
③双向招聘。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协调组织岗位设置学校与报考人员进行双向聘用。岗位设置学校根据岗位要求,自主确定聘用方式,择优录取。
4成绩公示。根据双向招聘结果,拟聘人员名单在岗位设置学校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3)组织转移。对经过校内竞争或校际竞争尚未上岗的教师,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统筹调整安排。
(4)学校岗位出现空缺,需要补充人员的,参照校际竞聘程序组织岗位竞聘。
签署合同
(1)公示结果不影响聘用人员的,学校按照有关规定与其签订岗位聘用合同,聘用期限一般为3年,期间实行合同管理。
(2)新聘新手教师实行1年试用期。合同期满后,学校将根据工作人员的表现和考核情况,组织续签聘用合同或岗位竞聘。
七、岗位管理
(A)员额期限管理
1.学校对教职工在职期间的表现进行考核,与平时考核和年度业绩考核挂钩。学校在年度绩效考核的基础上,综合考核教师在任职期间的职业道德表现、工作表现和工作实绩。
2.中小学教师聘任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经过聘期考核合格后,作为续聘和晋升的必要条件;聘期考核基本合格的,不得列入职务晋升和表彰奖励的推荐人选。是否续聘视具体情况而定;聘期考核不合格的,实行岗位退出管理。对长期离岗、病假期满后未按时到岗承担教育教学任务、请假超过国家规定时限的,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
3.岗位续聘或晋升岗位等级时,参与岗位竞争,实施升降级;对未完成聘用合同约定任务的,可在低于原级别、等级的岗位聘用,符合相关条件的也可调整到其他类型岗位。特别是对晋升中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后不坚持一线教学或对教学工作量不满的人员,要通过严格考核降低其岗位等级和工资待遇。
(B)离职后管理
对按规定应延迟聘任、竞争上岗失败、考核不合格或因其他原因不能胜任(坚持)教学岗位的教师,实行岗位退出管理。退出方式包括缓聘、转岗、待岗、辞退、辞职。
1.延期就业。对个人行为能力受限的,用人单位可以暂缓签订聘用合同。延期员工的工资待遇按相关规定执行。待就业延迟消失后,可参加原校岗位竞争或跨校岗位竞争。
2.转岗。未能竞聘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者,其任职资格不具备定期注册资格者或逾期不注册者,经校务会研究后,应调至其他岗位。确定转岗的要参加我校助教和后勤岗位的竞争。按照以岗定薪、因岗变薪的原则,转岗人员的工资按照新聘岗位重新确定。非教师职位一般没有高级职位。
3.待岗。
(1)未竞争上岗且不服从组织统筹安排或上一年度考核不合格的教师,经研究可列为拟聘教师。
(2)聘用期限最长为一年。在待聘期间,学校要为拟聘教师安排在职培训,根据岗位空缺和拟聘人员条件安排临时岗位,至少提供1个工作机会。
(3)校内待聘教师未能聘用的,可委托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推荐其工作单位。最长推荐期为一年。
(4)拟聘教师在待聘期间和委托推荐期间不再保留原岗位待遇,只发基本工资和基本绩效工资。待聘和委托推荐期间,年度考核被评为合格及以下的,不能参加职称评定和评优。
4.驳回。
(1)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校董事会批准并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研究后予以解聘。
(一)依据《教师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河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办法》,应当予以辞退。
(2)不同意被录用和委托推荐的;
(3)委托推荐期届满后工作单位未落实的;
(4)无故连续离开教学岗位超过15个工作日的;
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6.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2)学校、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为被辞退人员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5.辞职。教师根据有关规定,在聘期内自愿提出解除合同,经校董事会研究并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后,可以提出辞职,并报人社部门备案;离职人员违反聘用合同的,应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聘用合同终止后,学校和教育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为离职教师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㈢其他情况的管理
1.因身体原因不能完成教学任务者。对因严重疾病不能承担教学任务而请病假(如癌症、精神病治疗期间)的教师,须提供县级以上人民医院的诊断证明,按干部管理权限经组织批准后请病假。病假期间的基本工资根据《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2006年工资制度改革后政府机关工作人员病假和事假期间工资待遇的通知》(豫人社薪[2014])关于绩效工资问题,基本绩效工资自病假批准之日起6个月内全额发放, 并且激励性绩效工资将根据绩效考核发放,6个月后发放绩效工资全额标准的60%。 病假超过1年的,需要进行医学鉴定。如果鉴定结果显示患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可以办理退休或辞职手续。对患有严重职业病,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教学岗位工作,但能承担学校一定的非教学任务的教师,学校可安排其从事其他合适的岗位工作,并提供县级以上人民医院的诊断证明。
2.即将达到年龄的人。对退休满五年(含五年)的年老体弱教师(男教师年满60周岁,女教师年满55周岁),学校可酌情减轻其教学工作量,但应补充其他工作量,达到满工作量。女高级教师年满55周岁达到退休年龄,选择60周岁退休,但不服从学校工作安排,不承担一线教育任务的,应当降低其岗位等级和工资待遇。
3.借调人员。从中小学借调教师,必须办理相关手续,并征得学校所在地县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市属学校借调教师必须经市教育局党组研究同意,经人事部门审核备案后方可实施。借调时间超过6个月的,立即通知本人返回教学岗位,按照规定工作量承担教学任务;对拒不返校的中小学教师,将视情况给予纪律处分或解除聘用合同。
八。人事争议仲裁
要建立健全人事争议仲裁服务机制,让教职工有充分畅通的申诉渠道,切实保障教职工合法权益。教职工对聘用结果有异议的,学校人事争议仲裁组将及时调解。不服学校调解的,可以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申请调解,不服教育行政部门调解的,可以向人力资源和社会部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