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岗区福安学校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全面提高学校管理水平。加快学校民主法制建设进程,争创名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为深圳市龙岗区福安学校。

第三条学校性质为国有公办全日制学校,学制九年。

第四条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思想为指导,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全面提高学校管理水平,探索九年一贯制教育教学模式,尝试和实践现代学校管理制度,努力把学校建设成为深圳市龙岗区乃至广东省的名校。培养21世纪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人才,为学生将来进入社会生活打下坚实基础。

第五条:

办学理念:让我们一起成长——让学生享受学习,让老师享受教学,让家长享受孩子的成长,让社区享受学校的文明。

办学目标:把学校建成社区人民终身学习的资源中心,办一所人民满意的学校。

办学模式:人性化的校园环境,实用的教学设备,个性化的教育方式,多样化的教学手段,民主的内部管理。

办学特色:书香平和。

校训:志存高远,脚踏实地。

校风:自尊、责任、平等、合作。

教风:服务是一个老师的灵魂——特别爱学生,特别肯钻研,特别敬业,特别善于教书育人。

校歌:《让我们一起成长》

庆祝日:每年的4月16日是纪念日。

第二章管理

第六条学校由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主办,学校法定代表人(校长)由龙岗区教育局党委任免。学校下设办公室、政教处、教导处、总务处、团委、少先队大队。

第七条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岗位责任制、教师聘任制和结构工资制,建立奖惩制度,坚持依法治校。

第八条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是学校的行政负责人,负责领导和管理学校的全面工作。

第九条校长依靠党的基层组织,充分发挥学校管理委员会、学校教代会、共青团、少先队等组织在学校中的作用。

第十条委托人的权限:

1,决策权。在综合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校长对学校教育教学和重大行政事务拥有最终决策权。

2.经营权。校长根据学校实际情况统筹规划,为各职能部门确定具体管理目标,实行统一指挥、宏观调控、综合管理。

3.校长有权按照规定程序提名副校长和任免学校中层干部;有权调整教职工的岗位设置和任免人员。

4.奖惩权。校长应根据奖惩条例对工作表现突出的干部和教师进行奖励,对严重违纪或发生严重事故的,作出处罚决定。

5.金融权力。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筹集、管理、审批和使用学校经费。

第十一条委托人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1,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遵循国家宪法和教育法规确立的基本原则,发展社会主义教育,认真组织学校教育教学工作,依法保护师生合法权益。2.自觉接受上级部门的领导、指导和监督。接受学校管理委员会的领导。3.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切实减轻学生繁重的学习过程,依法规范办学行为。

4、坚持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挥领导班子的智慧和力量,实行校务公开制度,提高工作透明度,自觉接受教代会的监督。

5、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和管理,确保教育教学质量稳步提高。

6.创造条件,加大投入,加快校园、校舍和教学设施建设。

7.加强安全和综合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各类事故发生。

8.廉洁、勤政、公正、开放,以身作则,为人师表,团结协作,开拓进取。

第十二条学校党支部应当充分发挥政治核心作用,保证监督作用,支持校长依法行使职权,支持职代会工作,参与学校重大问题决策,加强党组织建设,领导教代会、工会、妇联、* *青年团、少先队等群众组织,配合行政,保证政令畅通。

第十三条职工代表大会的职能

1.听取校长工作汇报,讨论和审议学校发展规划、改革方案、财务决策等重大事项,提出合理化建议。

2、评价和监督学校领导干部,建议校长或上级主管部门,对员工进行奖励、晋升或处罚。

3、审查学校岗位责任制方案、考核方案、奖惩等制度。

4.代表职工反映职工合法权益、福利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监督法律法规的实施。

第十四条学校应当建立校内师生申诉制度,建立群众性舆情调查组织。

第十五条学校接受教育行政、业务及相关部门的检查,接受物价、审计等社会各方面的监督。

第三章教育教学管理

第十六条学校根据《中小学校管理条例》组织教育教学管理活动。

1.建立健全德育机构和工作网络,使学校德育工作有计划、有目的、有措施、有成效。

2.德育应有机渗透到各学科教学中,形成德育合力。

3.贯彻《中小学生行为规范》、《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制定严格的要求和检查,建立经常性的教育和纪律制度,形成良好的举止和仪态。

4.充分发挥* * *青年团和少先队的组织作用,协助学校开展思想道德教育。

5.建立“学校、家庭、社会”的德育网络。把家校结合作为学校教育的特色。积极开展社会教育,开展创建警校活动,形成良好的教育环境。

第十七条学校实施国旗法,每周一上午,全体师生进行规范的升旗仪式,接受爱国主义教育。

第十八条学校推广普通话,使用规范汉字。

第十九条学校坚持以教学工作为中心,积极开展教育教学改革,不断探索适应素质教育教学的新模式,采用现代教育教学技术,全面提高教学质量。

第二十条学校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教育行政部门颁布的教学大纲和课程计划,开设所有科目和课时,严格执行作息时间、课程设置和教学过程。任何人不得擅自停课或转课,特殊情况须经教导处批准。

第二十一条认真搞好教学和科研,实行集体备课和个人备课相结合的制度。

第二十二条学校统一使用规定的教材,任何人不得擅自出售学习资料,切实减轻学生学业负担。积极开展校本教材的研发。

第二十三条学校的教师、科目,不得利用寒暑假、节假日进行补课和收费补课,不得歧视后进生。

第二十四条取消百分制,全面推行等级评定制。

第二十五条加强学籍管理,完善学籍档案,严肃学籍档案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条指导办公室认真管理和积极使用教学设施、仪器设备、文体设备和图书资料,特别是要提高现代化教学设施的使用效率,同时做好各类教育教学资料的收集和归档工作。

第四章物流管理

第二十七条后勤工作必须树立为教学和师生服务的理念,制定各项后勤工作制度,严格规范各项后勤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按照《事业单位财务规划》加强财务管理,坚持厉行节约,管好用好有限的教育资源,少花钱、办好事、办实事。收入要核实,支出要合理,手续要完善,账目要清楚。依法向上级部门提交支出报告,申请资金。

第二十九条学校要按照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物价、审计、财政部门的收费标准,公开收费项目,管理和使用收费卡,杜绝乱收费。

第三十条后勤要加强对学校校舍、校园财产的管理,防止公共财产的损坏和丢失,做好学校资产的登记工作,对校园内存在和预计存在的安全隐患,要立即采取措施及时消除。

第三十一条依法开展勤工俭学和社会服务,办好校办产业,不断拓宽办学资金来源。校办产业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健全财务制度,财务人员应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并接受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教师管理

第三十三条学校根据区编委的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合理设置校内岗位,并根据上级部门的规定和工作需要聘任干部和教师。

第三十四条全体教师应当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享有《教师法》规定的权利。

第三十五条全体教师应当热爱本职工作,按照教育规律开展教育活动,遵守规章制度和法律。服从领导,为人师表,严肃工作纪律,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努力工作,务实进取。

第三十六条教师应当着装整洁,举止优雅,语言文明,与人为善,以身作则,为人师表。

第三十七条学校实行教师聘任制,实行公开、公正、公平的岗位竞争制度。

第三十八条学校要求教师认真备课、上课、批改和辅导,并根据教师资格加强考核。学期初要有教研计划和工作计划,期末要写工作总结,不断提高专业水平。

第三十九条学校应当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保障教师享受国家教育委员会规定的待遇,对有突出贡献的教师给予奖励,并报上级教育部门表彰。

第四十条值班教师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严格遵守教师职业道德,为人师表,不得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严禁向学生收取费用,不得向学生出售额外学习用品,不得从事有偿家教,不得请客吃饭,不得参与黄、赌、毒等活动。

第四十一条学校应当实行教师资格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鼓励教师参加各种形式的业务培训或专业培训,不断提高教师的业务水平和专业能力。

第四十二条教师违反《教师法》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的,依照《教师法》第八章规定的程序,结合学校的奖惩规定,给予处分。

第四十三条学校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工资、医疗、福利等有关文件的规定。

第六章学生管理

第四十四条严格执行学生入学资格和学籍管理制度。

第四十五条对成绩突出、为学校做出重大贡献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六条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1,接受平等教育,对学校或教师给予的不公平待遇,有权向学校或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2.获得对学习成绩的公正评价,并进行点评。

3、免费使用学校教学设备和图书。

第四十七条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严格遵守中小学生行为规范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

2、规范行为,尊敬老师,热爱集体。

3.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努力在活动中为集体争光,积极参加公益劳动和社会实践活动。

第四十八条学生应当具有辨别是非的能力和自我教育的能力,努力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新人。

第四十九条学生应当树立正确的学习动机,端正学习态度,掌握良好的学习方法,形成主动学习的良好习惯。

第五十条教师定期家访,与家长沟通,解决家长提出的问题。通过现代手段与父母保持密切联系。

第七章环境管理

第五十一条全校师生应当根据学校的要求,积极营造文明、健康、向上、和谐的教育环境。

第五十二条学校应当制定长、中、短期发展规划,努力创建具有学校特色的文明校园。

第五十三条严格校园管理,建立健全卫生合同和检查评估制度。配备必要的卫生设置,努力营造清新、整洁、优美的学习环境。

第五十四条保持教室、办公室等场地整洁,物品摆放合理,杜绝闲置车辆进出校门,校内自行车摆放整齐,各责任区责任到人。

第五十五条总务部门应当加强安全工作的检查和落实,政教处应当切实做好防火、防盗、防毒、防雷、防风、交通安全等教育工作。所有工作人员都有责任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学校不发生重大安全事故。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六条本章程由深圳市龙岗区福安学校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七条本章程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备案后实施。章程修改由校务委员会提出,提交教代会讨论,经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同意,区教育局批准后实施。

第五十八条本章程与上级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