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财务收支审计实施办法
(一)财务管理制度、财务机构设置、会计人员配备是否符合国家和上级规定,财务机构和会计人员是否依法履行职责;
(二)会计核算是否符合会计法律法规的规定;
(3)财务规章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第六条审计机关对中小学校预算管理进行审计:
(一)预算的编制和审批是否符合国家、上级部门和学校的规定,收支是否全部纳入预算管理,是否有赤字预算;
(二)收支是否按预算执行,是否真实合法,会计核算是否合规,预算执行过程中的内容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三)预算调整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四)学校采取了哪些措施保证预算的完成,这些措施是否合法有效;
(五)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的最终执行情况,如果与计划有较大差异,应分析原因是否合理。第七条审计机关对中小学校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
(一)所有收入,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业务收入、经营收入、挂靠单位上缴收入和其他收入是否全部纳入学校统一管理和核算;
(二)学校是否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组织各类收入,各类收费是否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会计处理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存在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等问题。;
(三)各项支出,包括业务支出、建设性支出、经营支出、挂靠单位补助等,是否严格执行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支出范围和支出标准,会计核算是否合规,是否存在虚假报表、违规支付款项和物资等违纪违规问题;
(四)专项资金是否专款专用,核算是否合规;
(五)各项支出的效益,是否有损失或浪费;第八条审计机关对中小学校结余及其分配情况进行审计:
(一)营业收入和支出的余额是否单独反映,会计处理是否合规;
(二)结余分配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是否存在多计或少计职工福利基金等问题。第九条审计机关对中小学专项资金进行审计:
(一)修购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和医疗基金的提取,学校提取或者设立的其他基金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上述基金和奖学基金是否按时足额到位;
(二)专项资金管理是否合规,是否按照规定或者捐赠人、捐赠人限定的用途使用,使用效果如何;
(三)专项资金是否设立专门账户进行核算,核算是否合规。第十条审计机关对中小学校资产进行审计:
(一)现金和各种存款的管理和使用是否符合规定,内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有效;银行账户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出租、出借、转让或未按规定入账;购买证券及其资金来源是否合法,保管、划转、账务处理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存在违规违纪和不安全因素;
(2)应收账款和暂付款是否及时清理结算,是否存在长期挂账等。,以及是否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和暂付款进行认定,明确责任,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核销;
(三)是否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存货,确保账实相符,存货损益是否及时调整;
(四)设备、材料、低值易耗品和固定资产的购置是否有计划和审批手续,是否存在擅自购买专控商品的问题;验收、领用、保管、报废、转让、出售是否合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有无占用、丢失无偿等情况;会计核算是否合规,账账、账卡、账账是否一致;
(五)无形资产管理是否符合规定,无形资产转让是否按规定进行评估,收益处理是否合法合规;
(六)对外投资是否按规定报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审批或备案,实物或无形资产对外投资是否按规定进行评估,收益处理是否合法合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