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河南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岗计划

典型,化身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教师队伍建设,引导和鼓励优秀高校毕业生从事农村教育工作,根据《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岗计划的通知》(教师〔2006〕2号)和《关于继续组织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岗计划的通知》(教师〔2009〕1)1,“特岗计划”实施范围主要以我省国家和省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为单位其中,国家计划主要安排在31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我省地方计划主要安排在13省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6个山区县,以及经济条件相对落后、教师队伍总体短缺、结构性矛盾突出,但工作基础好、积极性高的县(市)。

2.特岗教师服务期为3年。原则上所有教师在服务期内安排到射岗县(市)农村乡镇学校任教。根据当地农村的需要,乡镇学校之间可以进行交流。

三、工资标准的落实和资金安排

1、“特岗计划”教师在聘期内,执行国家统一的工资制度和标准。其他津贴补贴由各县(市)根据当地同等条件公办教师年收入水平和中央补贴水平综合确定。“特岗计划”教师年收入水平原则上不低于当地同等条件公办教师。

2.“特岗计划”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主要由中央和省级财政承担。中央和省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用于“特岗计划”教师工资支出,其中,国家计划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安排,我省地方计划由省财政安排。国家计划和我省地方计划实行同一工资标准,在社港与县(市)财政结算。凡“特岗计划”教师工资收入水平高于此标准的,高出部分由县(市)财政承担。

3、射岗县(市)财政负责落实资金,用于解决特岗教师的地方补贴、必要的交通补贴、体检费用,并按规定纳入当地社会保障体系,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障待遇(政府不安排商业保险)应缴纳的相关费用。

4.省辖市、社港县(市)财政负责落实特岗教师招聘具体笔试、阅卷、面试组织、岗前培训等相关工作的经费,确保本计划顺利实施。1,动力不变,机制创新。“特岗计划”是中央政府对解决扶贫开发重点县教师问题的支持,不改变事权划分。列入《计划》的县(市)原则上不得以其他方式补充新增教师。各涉港县(市)在核定的人员编制总额内,负责落实特岗教师聘期届满、考核合格并愿意在当地继续任教的工作岗位,将其工资纳入当地财政统发范围,确保其与当地教师享受同等待遇。

2.中央规划,地方实施。中央有关部门制定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对“特岗计划”教师总量提出指导性意见。省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实施“特岗计划”的具体政策和实施办法,省有关部门、省辖市和射岗县组织实施。射岗县(市)负责教师的日常管理和考核,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3.相对集中,分组配置。射岗县(市)要根据当地实际需要和学科结构,科学安排特岗教师岗位。为了便于管理,岗位设置要相对集中,避免过于分散。一般1学校安排3-5个学生。

4.以初中为主,兼顾小学。特岗教师主要安排在县级以下农村乡镇初中,乡镇中心小学可适当考虑。1,以师范类和其他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为主,也可招收少量师范类院校应届毕业生。

2.取得教师资格并具有一定教育教学实践经验的30周岁以下全日制本科毕业生。

3.报考人员应同时符合教师资格和招聘岗位的要求。特殊岗位教师实行公开招聘和合同管理。招聘工作由省教育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编办* * *共同承担,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择优”的原则,遵循以下程序(2009年河南省特岗教师岗位设置方案、招聘办法和招聘简章另行下发):

1.发布需求。根据我省特岗计划总数,通过各种渠道向社会公布。招聘公告包括拟招聘的县(市)及所需教师的期限、科目、数量和条件。

2.自愿报名。省教育厅会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受理申请并进行资格初审。

3.考试和评估。省教育厅会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笔试试卷的编写和试卷的印制。具体考试评卷工作在省实施领导小组的指导下,由省辖市、重点县(市)统一组织。根据考生意愿,按照笔试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按照县(市)分学段、分学科职位数1: 1.2的比例依次确定面试人选。资格复审、面试、体检等工作在射岗县或省辖市统一组织,并进行公示。

4.确定人选。各涉港县或省辖市经公示后初步提出拟聘人员名单,经省辖市审核后,由省实施领导小组报省教育厅审批。

5.岗前培训。拟招聘教师岗前培训的主要内容是师德教育、新课程理念、教材教法、履职基本要求等。岗前培训采用网上远程培训的方式进行,由省教育厅统一安排,省辖市、社岗县具体实施。培训时间不少于30小时。

6.教师资格。岗前培训结束后,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进行教师资格认定,对符合相应教师资格条件但未被认定为教师的考生,颁发教师资格证。

7.签合同。应聘人员应与射岗县(市)人民政府签订为期三年的聘用合同,合同应明确规定聘用单位和应聘人员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解除合同的条件。

8.当老师。签订聘用合同后,由挂职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将考生送至挂职学校,由挂职学校安排一线教学工作。1.为吸引更多优秀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学校任教,同等条件下优先招聘参加过“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和“三支一扶”计划且服务期满的志愿者、参加过半年以上实习支教的师范院校毕业生、原籍考生。

2.特岗教师享受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通知》(中办发〔2005〕18号)和人事部等部门《关于组织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支教、支农、支医、扶贫工作的通知》(中办发〔2006〕65446号)

3.“特岗计划”的实施可与“农村学校教育硕士教师培养计划”相结合。特岗教师符合相应条件的,可按规定免试推荐攻读教育硕士。特岗教师三年聘期视同“农村学校教育硕士教师培养计划”要求的三年基层教学实践。

4、各地区在实施“特岗计划”时,要研究制定具体可行的措施,加大农村教师补充机制的创新力度,确保所有愿意留在特岗的教师在三年聘期期满后落实到工作岗位。今后,市、县、镇教师岗位空缺需要补充时,应优先聘用期满并经考核合格的特岗教师。1.特岗教师在服务期间的日常管理和考核主要由学校、县教育行政部门承担,省、市教育行政部门跟踪管理,及时了解和掌握他们的思想、工作和生活情况。对成绩突出、表现突出的,予以表彰,不断总结经验,推广典型;对工作不扎实,不按合同要求履行义务的,要及时批评教育,督促改正;对不按合同要求履行义务,经教育仍不改,不适合继续在教师岗位工作的,终止协议。各定岗学校每年要对本校特岗教师的政治思想表现和工作情况进行全面考核,评定考核等次,并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存入其工作档案。各县(市)和学校要为特岗教师在服务期内提供必要的周转房,方便教师工作和生活。特殊岗位教师的工龄计算。

2、特岗教师三年服务期满后,鼓励他们继续扎根农村教育。经考核合格者,自愿留在当地学校的,由社岗县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申报,县级人事行政部门审核,县政府批准。按照有关规定,在核定的教职工编制总额内办理人员编制、工资核定等事业单位人员聘用手续,并报省、市机构编制、人事、教育行政部门等部门备案,同时将其工资纳入地方财政统一发放范围,确保其与当地教师享受同等待遇。对于选择新工作的人,各县要为他们选择新工作提供便利条件和必要帮助。

3.户籍和档案管理。特岗教师聘用期间,其户口可留在原居住地或迁入学校所在地县或学校所在地;党(团)组织关系转移到工作单位的,应当积极参加工作单位的党(团)组织活动;特岗教师人事档案原则上向学校所在地县级政府人事档案管理部门移交。服务期满后,重新录用被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正式录(聘)用的,其工作档案和党群关系按规定移交给有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单位,或由人事行政部门人事服务机构代理;其他人员的工作档案和党团组织关系,按照中组部、人事部发布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1996号)办理。我省实施“特岗计划”,在省政府领导下,成立以分管教育的副省长为组长,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教育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编办等部门负责同志为参与人员的领导小组,统筹安排。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省教育厅,负责制定实施“特岗计划”相关政策措施,协调处理具体实施中的有关问题。省政府直属有关部门、省政府直属各市和射岗县的职责分工是:

1.省教育厅:牵头起草我省“特岗计划”实施方案、招聘办法和招聘简章;负责收集当地特岗教师需求计划,提出各设岗县(市)的设岗方案;负责特殊岗位教师公开招聘具体实施的统筹管理和协调工作;负责指导全国特殊岗位教师招聘的考试、岗前培训、教师资格认定等相关具体工作;负责特岗教师的跟踪、了解、考核等宏观管理。

2、省财政厅:负责统筹落实相关资金实施计划;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

3.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深化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规定》,协调教育厅发布计划,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特岗教师。

4.省级编制:加强对全省中小学编制和人员结构管理的监督检查,指导全省中小学编制规范化管理。

5.各省辖市教育、财政、人事、组织等部门按照要求,由当地政府统一协调,组织本辖区内各社县(市)特岗教师的岗位设置、申报、招聘和管理工作。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本县(市)特岗教师岗位设置和申报、招聘相关工作、日常管理和考核、统筹发放特岗教师工资和补贴、管理户籍和档案关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编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