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高级教师和高中高级教师的职称有哪些?
相当于副高级职称。
高级教师是指省、市、县(市、区)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教研机构和校外教育机构的教师、教研人员和教育工作者取得的副高级职称。
职称设置五个等级,从高级职称到职级,依次为高级教师、高级教师、一级教师、二级教师、三级教师,分别对应高级、副高级、中级、助理、职级职称。
2011 8月36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扩大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这意味着全国将会有越来越多的中小学教师可以和教授一样参加正高级职称的评聘。
扩大中小学教师职称评聘工作,要完善评聘监督机制,充分发挥相关纪检监察部门和教师的监督作用,确保评聘程序公正规范,评聘过程公开透明。评聘工作按照个人申报、考核推荐、专家评审、学校聘用的基本程序进行。
1,个人申报。中小学教师竞聘相应岗位,应当按照不低于国家和地方政府制定的评审标准的条件,按规定程序向聘用学校提出申报。
2.评估和建议。学校对参加竞争上岗的教师,根据其现任职务以来每个学年的考核情况,通过多种方式进行综合考核。根据考核结果,经集体研究,学校在核定的教师岗位结构比例内,按一定比例差额推荐人选参加考核。
3.专家评审。由同行专家组成的评委会,按照评审标准和方法,对学校推荐的候选人进行专业技术水平评价。评价结果公示后,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确认。
4.学校就业。根据聘任制相关规定,中小学将把考核合格的教师聘任到相应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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