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一中安全守则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辽源市实验中学的安全工作及与学校安全工作相关的活动。
第三条学校安全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a)安全优先;
(2)预防为主,防治结合;
(3)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四)及时、合法、公正处理安全事故。
第四条学校负有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责任,应当根据不同年龄段学生的生理、心理和教育特点,建立健全学校安全管理制度。
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鼓励学生自愿参加意外伤害保险。
学生应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我们应该根据自己的年龄和认知能力来避免和消除相应的危险。
第五条校长办公室是学校安全的最高主管部门。校长是学校安全工作的责任人,校长负责学校安全工作的组织管理,实行安全管理岗位责任制。政教处、教务处、后勤处等办公室负责各自分管的学校安全工作。
学校与社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部门、派出所建立了长期合作关系,共同维护学校及周边环境的安全。
第六条学校应当加强对学生和教职员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以及自救自护教育。学校课程应该包括安全教育。
每年三月的最后一周是学校安全教育周。
第七条学校每学期至少进行两次安全检查。及时整改和解决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或安全隐患。
第八条学校应当实行门卫制度。学校安保人员有权要求进出学校的人出示身份证件。
未经授权的非学校人员和非学校机动车辆禁止进入校园。允许进入校园的车辆必须被提醒限速,并在指定地点停车。
任何人不得在学校打架斗殴、寻衅滋事,不得携带易燃易爆物品、有毒物品、动物、管制刀具及其他可能危及学校安全的物品进入校园。
第九条学校提供的校舍、场地以及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
第十条学校教学、科研使用的实验仪器、药品和危险品应当分类存放在安全的地方,学校应当设立专人管理药柜,严格管理和使用制度。
实验教师和学生必须遵守实验操作规程。
第十一条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并定期进行消防检查,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教学楼、师生食堂等场所配备应急照明装置,设置安全出口标志,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严格的用电、防火、易燃易爆材料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学校为学生和教职员工提供食品、药品、生活用品等。,应符合相关国家和行业标准。食堂有卫生许可证,生产操作人员持有健康证。
第十三条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健康档案,实行学生定期健康检查制度。
学校应配备医疗用品和能处理一般伤害的专(兼)职卫生人员。
学校应当做好常见病、传染病的预防工作,做好学生心理健康工作。
第十四条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课外活动时,应当对其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告知其在活动中应当注意的事项,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学校安全事故的发生,保护其安全。
体育教师和学生应当按照体育运动规律和相关项目规则开展体育活动。
第十五条学校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抢险救灾等危险活动。
第十六条遇有洪水、地震等自然灾害和重大传染病时,学校可以提请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采取临时停课措施或者隔离措施。
第十七条学校在暑假和寒假前组织人员进行一次全面的安全检查,并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
学校安排人员在节假日值班,保护学校财产安全。
第十八条学校安全事故的责任,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过错及其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确定。法律法规上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教师法》等法律法规,触犯宪法或刑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辽源市实验中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