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第二中学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历史渊源和现实需要,设立本学校。

第二条学校名称为“湖南省安化县第二中学”(简称安化二中)

第三条学校的宗旨:实施初中义务教育和高中学历教育,促进基础教育发展,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四条安化二中是在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范围内,依法独立核算、自主发展、承担法律责任的国有事业单位,实行安化县教育局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第五条安化二中的基本义务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优质高效地开展初中和高中教育,培养高素质人才。

第二章经营范围

第六条学校经营范围:安化二中依法开展初中、高中教育及相关社会服务。

第七安化二中成立余江实验中学,招收初中适龄学生;高中学历,招收符合条件的初中毕业生。

第八条安化二中应当依法创办校办企业,开展勤工俭学。

第三章组织和管理

第九条安化二中的人员编制由教育局和安化县编制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核定。

第十条安化二中实行教育局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安化二中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一条安化二中按照校、办(室)两级行政管理体制设立校长办公室,校长办公室下设办公室、教务处、总务室等四个二级管理机构。

第十二条办公室是在校长办公室领导下管理日常行政工作并开展工作的办公室。

第十三条教务处是管理教学和教学研究的机构,在主管教学的副校长直接指导下开展工作。教务处下设教学部。

第十四条学生事务处是管理学生德育工作的机构,在主管德育工作的副校长的直接指导下开展工作。学生处下面有个保卫科。

第十五条总务部门是管理学校后勤工作的机构,在主管后勤的副校长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四章学校法定代表人

第十六条安化二中法定代表人为校长,由教职工代表大会推荐,组织考察,安化县教育局任命。任期三年,可以连任。不合格的校长代表大会可以随时罢免。

第十七条校长代表学校形象,必须具备以下职业道德:

(一)热爱教育,热爱学校,热爱学生,忠实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二)品德高尚,民主公正,诚实务实,为人师表。

(三)精通业务,善于管理,团结协作,建功立业。

第十八条校长是学校行政负责人,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路线和政策指导下,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

(二)组织制定和实施学校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制定学年和学期工作计划;

(三)主持学校行政会议和校务会议;

(四)领导学校办公室、教务处、学生处、总务处等部门的工作;

(五)人事任免和奖惩的权力;

(六)会计管理的权力;

(七)学校财产和物资管理的权力;

(8)校长因学校管理不善造成严重问题而辞职。

第十九条校长根据学校工作需要任命各部门负责人,提出任命副校长的建议。

第五章学校党群组织

第二十条学校党组织:根据党章规定和学校实际情况,学校设立总党支部,按年级和办公室设立党支部。

(1)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学校党组织在学校工作中处于政治核心地位,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必须坚持党组织参与学校重大问题的决策;必须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党组织要切实担负起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的责任。

(2)学校党总支成员由党员民主选举产生,党总支书记由局党组任命。

第二十一条学校工会组织:学校依照工会法建立工会组织,按年级和办公室建立工会小组。

(一)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的领导下,充分发挥民主监督作用,参政议政,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组织劳动竞赛,关心教职工福利,激发教职工积极性。

(2)学校工会成员由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工会主席根据工会法选举产生。

第二十二条学校团委:根据章程规定,学校设立团委,年级设立总团支部,班级设立团支部。

(一)在学校党总支的领导下,积极开展适合青少年特点的活动,充分发挥团结教育青少年的核心作用。

(二)团委委员由团代会选举产生,团委书记由教育局团委任命。

第二十三条离退休协会、老科协等组织:学校董事、工会、协会自行管理,开展各种有益的活动。

第六章金融体系和基金

第二十四条为使学校财务工作有序、合法、有效,根据党和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制定安化二中财务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条学校财务管理遵循“公开、高效、低耗、统筹兼顾”的原则,严格执行有关财务方针、政策和会计法规。

第二十六条学校遵循“按劳分配、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实行结构化工资制度和奖励制度。

第二十七条学校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国家税法的规定及时缴纳各种税款。

第二十八条抵制校内外各种乱收费、乱开支、乱摊派和乱罚款。

第七章校训、校歌、校徽、校旗、校花

第二十九条校训是:严谨、勤奋、求实、创新。

第三十条校歌选用词和吴曲。

第三十一条校徽:

第三十二条校旗:

第三十三条校花:山茶花。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章程经学校职工代表大会通过,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并经单位法人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后生效。

第三十六条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或不适合安化二中发展的,由校长或校管委会提出,并经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方可修改。

第三十七条本章程解释权属于安化二中校长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