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学校有权规定学生的发型吗?

1.《禁校条例》是否有“法律保留”(法律授权)?

不是的,目前所谓的禁止和禁止的规定,是在各个学校的《学生奖惩办法》中制定的,是由《高级中学学生成绩评定办法》、《教师对学生的指导和惩戒办法》授权的,但在法律层面上,并没有授权在学校设立禁止和惩罚的权利来源。根据法治原则的法律保留精神,各种限制人的基本权利的事项必须由法律明确规定或授权。作为规定成员的发型标准,违反标准者将受到惩罚,甚至可能被退学。显然,其相对人的权利受到限制,应当适用法律保留,否则就没有法律依据。

第二,学校的禁令会限制学生的基本权利。是否符合「比例原则」?

就“目的”而言,禁止的规范与教育的本质目的无关。即使盖把禁止令理解为生命教育和行为教育的一部分,但如果认为所谓的生命教育和行为教育应该建立在尊重学生、培养适应性和非强制性的教育原则上,禁止令的强制性和惩戒性品格就与之不匹配;但如果扩大教育范围,暂时接受禁止的规范和强制力,作为塑造学习行为的纪律和生活常规的方式,就能达到目的,第二次检验比例原则,必要性原则,就过不去了;所谓的必要性原则,决定了这种调控是否是侵入性最小的手段。但是,为了促进学生的学习行为纪律和生活常规,是否可以通过教育说服和对话来代替惩罚性的禁止呢?如果说禁止所有学生的目的是为了有一个统一的发型,恐怕是最不具有侵害性的手段了。但给所有学生统一发型,很难说明教育目的。因此,它是促进学生学习行为纪律和生活常规最必要的手段,因此违背了比例原则,不应适用。

第三,学校的禁止性规定是否经过“正当程序”制定?

近日,教育部培训委员会致函各级学校,要求学校整合学校管理者、教师、家长、学生代表等的意见。,并特别强调学校应该给学生表达意见的机会。但一方面,大部分学校并没有重新制定发布禁令和服装出场的标准,另一方面,这样“听取意见”的程序也未必符合“正当程序”。在校务运作中,校务会议是最高权力机构,但大多没有学生代表席位,有的学校会成立专门委员会,如“学生服装仪容委员会”或一般的“学生事务会议”,但大多缺乏学生参与的可能,使这种听取意见的程序成为真空保障;尤其是新生,入学时只能单方面接受校规的内容。

第四,学校在实际执行和检查发型规定时,是否存在违法、不当或其他侵犯学生权利的行为?

就像前面现象解释的,很多国家还是有头发检查的,只是在学校被强制剪了头发,很多都是由保健助理的负责人操作的。根据刑法规定,这种行为可能触犯伤害罪和妨碍自由罪。很多学校也会对检查不合格的学生进行处罚,比如当众辱骂、罚站等。,往往损害学生的基本权利。而且学校检查活动的开展往往限制了学生的行动,没有法律授权,学生只能接受检查。

5.如果学生对学校的禁令规定有疑问,可以申诉或者要求行政救济来改变吗?

按照现在的规定,其实学生质疑禁止的问题并没有正规的渠道。学校的学生申诉委员会是学生权益受到损害,受到违法或不当行为侵害,但大多只解释为接受被记录学生的申诉救济,不一定接受学校不合理规定的申诉。至于行政诉讼的手段,根据正义382号的解释,不可以接受不损害学生权益的学校处分的行政救济。因此,事实上,对于学校禁令损害其权益的事实,学生没有适当的渠道寻求救济或改变。

据中学生权益促进会成员林百义介绍,目前除了少数学校之外,都犯了“人权”或“基本权利”。这里的“人权”(或基本权利)指的是“身体自主”和“受教育权”(学习自由)。因为发规可能是第一步侵犯人的基本权利的措施,所以他们主张“根据法治原则的法律保留精神,各种限制人的基本权利的事项都需要法律明确规定或授权。”根据这一认定,他们发现,在现行的法律法规中,没有支持学校采用和禁止发型的法律渊源。正因为如此,教育部授权学校以行政命令的方式规范学生发型(台湾91荀子诺。91099340A)也没有正当性和合法性。此外,各级学校当然无权规定学生的发型,即使是通过所谓的民主程序,因为“禁发问题不仅仅是民主程序。”

虽然中学生权益促进会认为对学生发型的规定从一开始就没有正当性和合法性,但在这一点上毕竟还有争论的余地。实际上,他们抱怨教育工作者没有做出令人满意的回应,“为什么会有禁令?质疑与挑战!他们认为教育工作者给出的理由和论据含糊不清,似是而非,说服力不够。他们还指出,发型的规则和对不符合发型规则的学生的惩罚,从根本上与教育的基本原则(他们认为教育的基本原则是尊重学生、适应性培养和非强制性)是不一致的。而且他们抱怨学校在制定学生发型标准时,没有充分考虑程序正义,没有听取学生的意见,新生只有照做!最后,如果部分学生觉得发型规则损害了自己的权益,或者对学校给予不符合发型规则的学生的处罚不满,现有的救济渠道功能并不明显。

非常具体地说,他们提出了几点。第一,教育部授权学校制定发型标准是不合适的。这种授权违反法治,不尊重人权,应推定无效。第二,教育部应该调查学校是否有权规定学生的发型。第三,尽管有以上两点,但教育部提出的“学生发型应整齐、简约、大方,适合学生身份”并不明确,违背了明确授权原则。

上述“中学生权益促进会”对发型规定的质疑,虽然代表了少数学生的意见,但通过媒体,可以获得大众的关注和同龄人的积极响应。教育部应该谨慎应对。该小组建议的事项如下。

第一,审查教育部是否有权授权各级学校设定学生发型。这个问题关系到发型规则是否侵犯学生的基本人权。从很多国家(如加拿大、日本)仍然规定学生的发型来看,很难声称发型侵犯了学生的基本人权。从很多工作场所规定员工(如警察、士兵、保安人员或私企员工)的发型来看,学校基于教育或教学目的规定学生的发型不无道理。即使学校有权规定学生的服装和外貌,但在学生的质疑下,教育部再次确认也是合适的!

二、学校教育者在主张学校有权规定学生的发型时,需要提出有力的论据。学生团体抱怨的是,教育工作者给出的禁令理由不够具体(比如“这是学校传统”、“学生应该表现得像学生”)。在这一点上,律师和教育工作者应该合作提出能说服学生的论点(比如卫生和清洁)。如果不能提出合理的论据,在这件事上限制学生的自由是不合适的。毕竟有些同学对发型的限制有很强烈的情绪反应,这个问题不积极劝说是不会消失的。

第三,学校当局在规定学生的发型时应该采取更详细和严格的措施。学生团体抱怨参与不足,缺乏关注。有没有可能组成一个学生代表,一个校长,一个家长代表,一个老师代表,一个社团代表的工作小组,关于着装仪容发型的规则?这些标准是在校务会议上决定的。因为学生的比例比较小,学生的意见很容易被忽略。

第四,在救济制度上,虽然学校有投诉制度,但在学生经验不足的情况下,投诉过程仍会由学校管理者主导。改变一切的方法是什么?是否可以在各县市设立学生权利申诉委员会,由独立人士担任主席。加强宣传也是可行的,但效果往往不明显。

5.可以在录取通知书中明确规定学生的服装和长相,监护人和学生可以签字同意。

六、在执行发型条例时,应采取宽大和避免处罚的原则。可以参考日本的“干净健康原则”,而不是教育部建议的“整洁、简单、大方原则”。对于持续违规者,可以引入体制外的人,如心理咨询师、医务人员、公共卫生学者等。最坏的情况,可以帮忙转。

七、严禁中学官员当场修剪不符合要求的学生(根据中学生权益促进会的街头调查,有经验或担心被当场修剪的人很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