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第七中学
寿县教育局举报电话:4221075?淮南市教育局电话:0554-6644551
教育部举报渠道:电话:010-66092315/3315(7×24服务,24小时)。
电子邮件:12391@moe.edu.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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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淮南市教育局政府信息公开受理举报制度》
为确保市教育局信息全面、及时、准确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和《淮南市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规则一。公众接受报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市教育局监察室和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举报;对市教育局监察室、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处理不满意的,可以向业务主管部门、监察机关或上一级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
规则二。对各种公共事务的询问应给予答复;不能回答的,要给咨询者明确答复,并在承诺时限内给予答复。?
规则三。工作人员要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对待客户要热情、耐心、周到、认真,注意文明礼貌。?
第四条?设立市教育局政府信息公开投诉举报箱,投诉人可通过人、电话、信件等方式向市教育局监察室进行投诉。
第五条市教育局督导室接到举报后,将根据情况认真调查落实举报内容。如发现该局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有任何违规违纪行为,将视情况给予一定处分,同时对举报人举报的错误按规定予以纠正,并将处理结果告知当事人。
第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淮南市和合肥市的实施办法基本相同。
《合肥市禁止中小学及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禁止中小学教师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教师[2015]5号,以下简称《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教师[2014] 1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是指本市范围内的公办和民办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国防教育学校、职业教育培训机构、教研、电化教育等机构。本办法所称在职中小学教师,是指上述学校或者机构的在职教师。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有偿补课,是指在学校正常教育教学计划之外,利用课余时间、双休日、寒暑假等节假日,为学生进行有偿(收费)补课的行为。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礼品等财物及其他不正当利益均为给付。
第四条本市各级教育主管部门是治理中小学和在职教师有偿补课问题的主管部门。市教育局将统筹指导全市有偿补课工作。各县(市)、区成立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完善治理责任制。
第五条县(市)区教育部门应当加强师德宣传教育,向中小学校、教职工、学生和家长传达《条例》的要求;《条例》的学习作为师德教育的重点内容,记录在教师培训课时中。
加强督导检查,将“无有偿补课”纳入教育督导特别是责任督学督导的重要内容。如有问题,及时督促学校和相关部门处理。加强引导和管理,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及时调查核实有偿补课情况,依法依规进行处理,严格执行决定。加强对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管理和检查。要加大违法案件查处力度,落实责任追究。要积极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舆论环境。
第六条校长是我校有偿补课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全面有效落实相关管理责任。各学校要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和职业规范教育,引导教师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德育人,自觉拒绝有偿补课,对每一位学生认真负责,为学习困难学生答疑解惑,开展课前课后或节假日值班等志愿服务,认真履行个别辅导、答疑解惑等本职工作。学校与教职工签订聘用合同时,必须明确教职工不得参加有偿补课。
第七条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学校和教师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以最严格的规范、最严格的检查、最严格的处罚为原则,禁止中小学和教师有偿补课,切实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营造良好的教育生态环境,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
第八严格规范办学行为。中小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学校、学校领导和相关责任人员相应的处理:
(一)组织并要求学生进行有偿补课;
(二)联合校外培训机构补课;
(三)为校外培训机构补课提供教育教学便利,或者向校外培训机构提供、泄露学生信息的。
第九条严格规范教师职业行为。在职中小学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教师相应的处理:
(一)组织、推荐或者诱导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的;
(二)参加校外培训机构或者其他教师、家长、家长委员会等组织的补课;
(三)为校外培训机构或者他人介绍学生、提供相关信息。
第十条各级教育督导部门要适时开展专项检查,在寒暑假、法定节假日等时段进行重点检查,严格查处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所列行为,曝光典型案例。
第十一条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接到学校和教师可能有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所列行为的举报后,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及时组织调查核实有关事实。重点查处上课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上课不听课讲课、上课精讲乱收费、对不参加有偿补课的学生进行打击报复等严重违反纪律、败坏师德的行为;情节特别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第十二条经查实有本办法第八条所列行为的中小学校,除清退违法所得外,视情节轻重,由教育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学校、县(市)区或全市处分,取消评优评先资格,撤销相关荣誉称号,给予学校领导和相关责任人诫勉谈话、责令检查、免去行政职务等处分。
第十三条在职中小学教师经查实有本办法第九条所列行为的,除清退违法所得外,视情节轻重,由教育主管部门在学校、县(市)区或全市进行通报批评处理,并责成学校给予本人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年度考核不合格、取消评优晋级资格、撤销相关荣誉称号等处理。,直至给予警告、记过、降低专业技术岗位等级。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或再次出现有偿补课行为的,一律先调离教师岗位,再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
第十四条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特级教师、模范教师、优秀教师、教学新星(教学之星)、学术技术带头人及后备人选、专业技术拔尖人才及后备人选、专任及高级教师、专任及高级讲师、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有本办法第九条所列行为的,从重处理,按程序取消其荣誉称号或资格或向有关部门建议。
第十五条党员教师有本办法第九条所列行为的,依照《中国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六条对教师的处分,按照《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教师〔2065 438+04〕1号)规定的程序、权限和要求执行。
第十七条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学校教育部门申请复核;如对复核结果不服,可向该校教育部门的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诉。
第十八条学校或者教育主管部门拒绝处理、拖延处理或者对有偿补课推诿隐瞒,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
第十九条构建学校、教师、学生、家长和社会共同参与的监督体系,畅通监督举报渠道,鼓励师生家长实名举报,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市级监督举报平台为“12345政务服务直通车”。市教育局和各县(市)教育主管部门要向社会公布监督举报电话,学校要告知全体师生和家长。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合肥市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待遇办法》(合教〔2065〕438+05号)同时废止。
淮南市人民政府:淮南市教育局政府信息公开受理举报系统。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投诉举报须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禁止中小学及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实施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