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一、《本溪市义务植树管理办法》(令第10号。本溪市人民政府136)

第十五条删除:除未成年人、城镇居民和农民外,不能履行劳动植树义务的适龄公民,应当缴纳义务植树绿化费。义务植树绿化费的缴纳标准按照每人每年种植5株大苗和50株小苗的劳动量确定,折算为2个工作日。

义务植树绿化费由市、县(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或其委托的单位收取,存入同级财政专户,统筹安排用于义务植树组织宣传、苗木补助和管理补助等费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各级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应定期审查其使用情况。二、《本溪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本溪市人民政府令第124)

1.增加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在领取施工许可证后十日内,将抗震设防要求的采纳情况报当地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增加第九条:学校、幼儿园、医院、大型文化体育场馆、大型商业设施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高于当地建筑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增强抗震设防能力。

第十一条:“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地震动参数复核的建设工程竣工时,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交付使用。”修改为:“项目审批部门应当将抗震设防要求纳入建设工程管理。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未包含抗震设防要求的,不得批准或者核准。”

4.第十二条:“根据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或者本溪市地震区划图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三十日内,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地震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采纳情况进行备案。”修改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铁路、交通、水利、电力等其他专业工程的主管部门应当将抗震设防要求纳入工程初步设计或者设计文件的审查内容。建设工程抗震设计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

5.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未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未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654.38+10万元以上654.38+10万元以下罚款。”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未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未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6.删除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二条。

此外,条款的顺序也应相应调整。三。本溪市公证办法。本溪市人民政府157)

将第七条中的“下列事项应当办理公证”修改为:“下列事项应当经当事人申请,由公证处依法办理公证”。本溪市人民政府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制定程序规定(令号本溪市人民政府127)。

1.第六条增加一款: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依据,地方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

2.第十一条增加一款:应当制定地方性法规但条件不成熟的,因行政管理的迫切需要,可以先制定地方政府规章。条例实施两年后,需要继续实施条例规定的行政措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3.第二十四条增加一款:起草地方性法规和制定政府规章,对上位法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一般不作重复规定。

附件3:

本溪市人民政府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1本发[1988]42号市外办关于授予外国人荣誉称号的暂行规定1988.7.222本发[1991]62号市法制办关于废止本溪市人民政府90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1991.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