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实验中学章程
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规范办学行为,维护正常的教育管理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辽源市实验中学的具体情况,制定本章程,本章程是学校的最高行为准则。
第二条本校为初级实验中学,主要任务是培养合格的初中学生。它是由国家举办的,学校的所有资产都属于国家。
第三条学校的全面工作应当接受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的检查、监督和指导,并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四条本学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享有办学自主权,任何机关、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五条办学宗旨是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遵守法律法规,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保证教育教学质量。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六条本章程对学校及其管理人员、教师、学生和其他员工具有约束力。
第七条学校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章学校管理制度
第八条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的最高行政负责人。
第九条校长的主要职责
(一)在上级党委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下,贯彻执行国家教育方针、法律、法规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指示和规定。
(二)主持学校委员会或常务会议,制定并组织实施学校的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三)领导和组织德育、教学、体育、健康、美育和课外实践活动。
(四)配合党组织,支持和指导群众组织开展工作。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在办学育人中的积极作用。
(五)管理学校的人事工作,管理校舍、设备和经费。
(6)实施知识分子政策。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不断提高教师队伍素质,发挥他们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
第十条学校党支部监督和指导学校的各项工作,参与学校重大问题的决策,支持教职工行使民主监督权。
第十一条学校校务委员会是学校的日常管理和决策机构。校务委员会包括校级领导和部分中层干部,必要时可扩大到部分教职工代表。
第十二条学校校务委员会负责研究制定学校的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预决算,研究解决学校人、财、物等方面的重大问题,经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后组织实施和管理。
第十三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学校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形式实行民主管理。
第十四条教职工有权参与学校重大决策的审议和咨询,监督学校的管理活动。
第十五条学校工会委员会负责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检查监督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制定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十六条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审批学校的机构设置、方向、规模和发展规划。
(二)审批学校预算、决算,筹集办学经费。
(三)审批办学方向、教学计划、工资制度和重大改革措施。
(四)监督学校领导、中层干部和其他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行为。
(五)监督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和财务工作。
第十七条学校应当设立政教处、教务处、综合事务处、工会、团委、校办工厂等组织和管理机构。
第十八条学校设立教师投诉调解委员会、学生投诉调解委员会,并设立办公室受理教师和学生的投诉调解工作。
第三章教育教学管理
第十九条学校应当按照国家编制的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以及课程改革标准的要求开展教育教学。
第二十条学校的教育教学应当面向全体学生,全面提高学生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促进学生生动活泼的发展,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社会实践能力。
第二十一条学校的基本教学组织形式是课堂教学,各种课外活动为辅助手段。
第二十二条教师应当重视学生在教学活动中的模范作用,其在思想、言行、道德修养、教育教学工作中的表现应当成为学生的榜样。
第二十三条学生的思想教育,由学校政治处和班主任根据党的方针政策,在学校领导的统一组织下组织实施。教务处、团委、学生会要密切配合,政治课及相关学科教师要加强对学生的德育和思想教育。
第二十四条学校对完成规定课程并合格的学生,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颁发学业证书。
第二十五条学校应当对品学兼优或者有其他模范行为的学生给予适当的精神或者物质奖励。
第二十六条学校应当对不遵守校规的学生进行批评教育,对在校犯有严重错误的学生给予处分。
第四章人事和劳动管理
第二十七条学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学校内部人事劳动工资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教师资格、职务聘任制度,建立健全业务考核档案。
第二十九条学校重视教师继续教育,负责制定教师继续教育计划,积极为教师继续教育创造条件。
第三十条学校中层干部实行竞争上岗,由学校董事会讨论决定聘任,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章一般管理
第三十一条学校按照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校舍、场地、设备、设施等。,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改变其用途。同时受法律保护,不得非法占用。
第三十二条学校加强学校财产管理,建立健全各项制度,加强对教学仪器、设备、图书资料、文化体育器材、卫生设施等物品的管理,提高使用效率。
第三十三条学校应当加强生活管理,为本校师生提供生活服务,办好食堂,搞好集体福利,做好安全保卫工作。
第三十四条学校按照有关规定设立校办产业,并根据学校实际情况组织师生勤工俭学。学校的校办产业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学校应当依法建立财务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和财产管理制度,并按照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设置会计账簿。
第三十六条学校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包括财务会计报表及其附表。
第三十七条学校内部应当设立审计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对学校的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六章教师和职工
第三十八条教职工必须遵守纪律和法律、职业道德、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自觉维护学校的荣誉和利益,自觉进行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进修或者其他形式的培训,努力提高思想政治素质、文化素质和业务素质。
第三十九条学校实行全日制聘用合同制,教师、职工必须履行聘用合同,努力完成教育教学和各项任务。
第四十条学校实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专业技术人员单独评聘,在学校享受相应待遇。
第四十一条学校应当依法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教职工享受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待遇,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第四十二条学校每年对教师、教职工的思想表现、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业绩进行客观、公正、准确的考核。在教育教学和后勤服务中做出突出成绩者,由学校给予表彰和奖励。有突出贡献的教职工,按程序报上级有关部门表彰奖励。学校对违反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教师法、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在工作中犯错误的教师、职工,进行教育、批评和处分。
第四十三条教职工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学校侵犯,对受到的处分不服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四十四条学校应当依法维护退休教职工的合法权益。第七章学生
第四十五条按有关规定被我校录取或转学的学生,一经办理相关手续,即获得我校学籍。学校将根据教育部颁布的相关规定对学生身份进行管理。
第四十六条学生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者的基本权利,同时必须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者的义务,必须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第四十七条学校坚持表扬和鼓励为主,批评教育为辅的教育方针,把关心和帮助学生与严格要求学生有机结合起来。学校应当对在某一方面取得突出成绩、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中学生行为规范》、《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学校规章制度的学生,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教育、批评和处分。
第四十八条学校* * *青年团、少先队是由青少年学生中的先进分子组成的群众组织。所有学生团员都应积极参加团的活动,所有少先队员都应积极参加少先队的活动。
第四十九条学生会是全校的群众组织,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2-3年。学生干部必须经过选举,由学生民主选举产生。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条学校可以根据需要修改章程,修改后的章程不得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
第五十一条章程的修改,由学校理事会或者四分之一的教职工代表提议,经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
第五十二条修改后的章程应当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备案。
第五十三条本章程自学校职工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吉林省辽源实验中学
2003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