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原民办代课教师发放教学经验补贴方案,要求河北省户籍。现象不真实怎么办?

原在河北省农村公办中小学(含幼儿园)任教的民办代课教师,现已在外省注册,其所在省(市)与河北省达成互认的,按照河北省关于农村民办代课教师身份和教龄认定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认定;

原在河北省农村公办中小学(含幼儿园)任教的民办代课教师,现已在外省注册,其所在省(市)未与河北省达成互认的,按河北政办函2004号文规定的条件、缴费标准、缴费时间等要求解决。201237和河北鲛人文件编号201436.教育局负责组织认定,县财政局负责落实所需资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组织发放。

扩展信息1。根据《河北省教育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农村民办代课教师教龄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精神,现有教龄津贴标准由2017 1提高30%。

提高工龄津贴标准所需资金由县财政局落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放。同时,建立工龄补贴标准增长机制,根据青县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补贴资金。

二是现有河北省户籍,原户籍所在省(市)已与河北省达成互认的,继续享受河北省工龄补贴政策,未与河北省达成互认的,不接受工龄补贴;

原在河北省农村公办中小学(含幼儿园)任教的民办代课教师,现已在外省注册,其所在省(市)与河北省达成互认的,按照青县关于农村民办代课教师身份和教龄认定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认定;

三、根据省市文件精神,青县农村原民办代课教师身份和教龄认定工作已于2017年2月28日结束,逾期不再受理身份和教龄认定;外省户籍且原在外省任教的,认定截止时间延长至2065438+2007年6月30日。

参考资料:

青县人民政府-关于农村原民办代课教师教龄补贴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