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学生在校受伤。

事故发生在学校。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学校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学校应当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法律分析

孩子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校受伤。首先,学校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学生,在校园内受到第三人侵害,造成人身伤害,也是由第三人造成的。但是,损害是由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不适用,但适用本条规定的规则。相关法律规定的责任规则是,第三人在校园内实施的侵权行为造成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学生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受害人的损害;学校未尽到管理责任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即在自身过失造成损失的范围内,对第三人不能承担的损失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学校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后,还可以向第三人主张赔偿其损失。理由是第三人是真正的侵权人,具有损害发生的全部原因,而学校只有不作为的间接原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201条* *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责任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主张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第1200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