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基础教育机构(中小学)办学收入来源

财政全额保障拨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国家已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义务教育经费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法规定予以保障。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将义务教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按照教职工编制标准、工资标准、学校建设标准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按时足额拨付义务教育经费,保障学校正常运转和校舍安全,确保教职工工资按规定发放。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使义务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比例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保证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义务教育经费逐步增长,保证教职工工资和生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