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8

第一条为规范教师职业行为,保护师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和《新时期中小学教师十项职业行为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教师,是指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特殊教育机构、少年宫、地方教研室、电化教育等机构的教师。前款所称中小学教师包括民办学校教师。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处理包括处罚和其他处理。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级或撤职、开除。警告期6个月,记过期12个月,降级或撤职期24个月。是* * *党员,同时给予纪律处分。

其他处理包括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招聘、工资晋升、申报人才计划等方面的资格。取消资格的执行期不得少于24个月。对涉嫌违法犯罪的教师,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