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从业人员持有的三证是什么?

法律分析:

食品经营项目分为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冻食品,不含冷冻食品)、散装食品销售(含冷冻食品,不含冷冻食品)、特殊食品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和其他食品销售。

热食、冷食、生食、糕点、自制饮料等食物。

法律依据: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单位食堂是指设在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等单位的餐饮服务提供者。,为内部员工和学生提供集中用餐;

(二)预包装食品,是指用包装材料和容器预包装或者制作的食品,包括在一定限量内有统一质量或者体积标签的预包装和预包装在包装材料和容器内的食品;

(三)散装食品,是指未经预定量包装需要称重销售的食品,包括未经包装的食品和未经定量包装的食品;

(四)热食,是指通过粗加工、切、蒸、煮、煮、煎、烤、炸等烹调技术制成,在一定热状态下食用的即食食品,包括用火锅、烧烤等烹调方法加工的食品;

(5)冷食是指无需再加热即可在常温或低温下食用的食物,包括熟食、生果蔬、泡菜等。

(六)生食,一般指生水产品;

(7)糕点类食品是指以粮、糖、油、蛋、奶等为原料制成的食品。以此为主要原料经过烘焙等工序,包括装饰蛋糕等。;

(八)自制饮料是指经营者现场制作的包括冰淇淋在内的各类饮料;

(九)中央厨房,是指餐饮单位设立的,具有独立场所和设施,集中加工、生产、配送成品或者半成品食品的食品经营者;

(十)集体用餐配送单位,是指根据服务对象的点餐要求,集中加工配送食品,但不提供用餐场所的食品经营者;

(十一)其他类食品,是指区域销售的食品、民族特色食品、地方特色食品。

本办法所称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是指中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按照分类管理原则确定的商场、超市等食品销售场所可以销售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