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社区消防条例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社区消防工作,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营造良好的社区消防安全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黑龙江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区、县(市)政府所在地镇的社区消防工作。第三条本市社区消防工作坚持立足现有条件,动员和依靠群众,开展多种形式的群防群治活动的原则。第四条社区防火工作由社区居委会负责组织。在实行物业管理的社区,物业服务单位应当协助社区居委会开展社区消防工作。

公安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应当依法对社区消防工作进行监督。第五条有关单位、个体工商户和社区居民有义务保障本单位、经营场所和家庭的消防安全,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第六条社区应当建立由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居民代表参加的消防安全委员会,定期研究解决社区消防工作中的问题。第七条社区应当建立志愿消防协管员队伍,开展经常性消防工作。第八条社区应当依托警务室、保安室等场所设立消防工作室,安装报警电话,配备消防器材,接受社区公众咨询、投诉并提供消防服务。第九条社区应当配备下列消防设施和器材:

(a)在适当地点配置灭火器、沙箱和其他消防设备;

(2)在公共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设置相应的疏散指示标志和火灾事故照明设施。

居民家庭应配备小型消防设备。第十条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将社区消防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评范围,定期考评;

(二)组织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消除火灾隐患;

(三)对辖区内社区消防安全专兼职管理人员进行经常性消防安全教育,部署社区开展消防宣传工作;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一条社区居委会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制定居民防火公约;

(二)建立志愿消防协管员队伍;

(三)组织消防安全检查;

(四)对社区居民和个体工商户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

(五)建立社区消防工作档案;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二条物业服务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制定并执行消防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开展消防安全检查;

(三)按规定配备、维护社区公共消防设施和器材,确保完好有效;

(四)协助社区居委会开展消防宣传;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物业服务合同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三条社区消防档案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辖区基本情况;

(二)消防安全检查和巡查工作;

(三)消防设施、器材的配备和维护情况;

(四)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五)其他应当包括的内容。第十四条社区居委会和物业服务单位应当每天进行下列消防安全检查:

(一)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二)用火、用电;

(三)消防车道、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四)易燃易爆危险品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五)其他应当进行的检查内容。

根据小区的具体情况,明确检查的频次、路线、重点部位并填写包括检查时间、部位、发现的问题、处理结果等记录,由检查人员签字。第十五条对消防安全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检查人员应当予以制止,并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依法查处。第十六条社区火灾隐患自身无力解决的,社区居委会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第十七条社区居委会应当建立邻里守望(关爱)机制或者制度,督促家庭加强对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群体的关爱,加强家庭内火(电)源管理。第十八条。如遇5级以上大风天等高、强火险天气,小区内严禁室外吸烟和使用明火,并予以宣传。第十九条居民区严禁生产、储存和销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使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第二十条每个社区应设置不少于两个固定消防宣传标志。

社区要定期向居民家庭发放消防宣传资料。第二十一条社区应当每年至少对常住居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