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规定

关于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的规定如下:

首先,新生入学

1.小学6岁入学,未成年儿童一般不允许入学。

2、小学入学免试,不进行测试和选拔。初中新生凭《小学毕业证书》或《小学结业证书》报名入学。

3.义务教育阶段学籍应建在户口所在地。对于长期居住在矿区、户籍在非申请区的矿工子女,新生入学时可建立学籍,并在学生电子档案来源中注明“流动人口”。

4.新生(含转学生)入学后,学校应认真核对学生的户籍姓名。小学和初中,学生从入学到毕业必须使用同一个名字,不能中途更改。确需更名的,应当在新生入学后-个月内依法办理更名手续。确认所有内容无误后,使用全省统一的学籍管理软件建立学生电子学籍档案,编制全省统一的学籍编号,即学生证号。转让、借用等。在本省不要更改学生注册号码。

第二,转移

1.转移条件:(1)全家户籍、家庭住址跨省市县转移。(2)本市户口和家庭住址跨区域迁移。(3)集团公司员工因工作、生活变动需要转移子女的。(4)集团公司或办学单位招聘的职工子女,企业和矿区农民工子女。符合其中一个条件的可以转学。

2.转学手续:监护人持户口本、地址转学证明、监护人工作调动证明或业务、工作证明到学校及迁入地教育主管部门办理接收证明。(2)向转学学校提出书面转学申请,并附同意接收转学地点、户籍、住址、转学计划或工作调动证明及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