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立新小学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大力推进教育现代化工程,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推进依法办学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育部《小学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为国立市立实验小学,学制六年。

第三条学校的“一训三风”:

校训:“明德就可以”。

校风:“以人为本,和谐发展”。

教风:“爱岗敬业,热爱学生,博学好教”。

学风:“学思合作探究”

第四条办学目标是建立一所实验性、示范性、高质量的现代化品牌学校。

第二章管理

第五条学校由枣庄市教育局主管,下设德育处、鲜少大队、教务处、办公室和总务科。各办公室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按照“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在校长领导下履行职责。学校校长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任免。

第六条学校实行以内部管理制度为核心的四项制度改革:校长负责制、教师聘任制、岗位责任制和结构工资制。校长拥有以下权力:

(一)对重大问题的决策权。在综合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校长对学校的重大行政事务拥有最终决定权。

(2)人事任免决定权。校长有权提名和任命副校长;有权按规定程序任免学校中层干部;有权决定教职员工的聘用。

(三)金融基础设施的审批权。学校财务在市教育局财务处的领导下,由结算中心统一管理。校长有权决定一般建设项目的立项和实施,以及一般教学设备的添置,并报局党委批准。

(4)自主招生管理权。根据市教育局相关招生规定,保障招生范围内的所有适龄儿童入学。

第七条委托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遵循宪法和教育法确定的基本原则,认真组织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依法保护师生的合法权益。

(2)按照教育规律办学,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全面开放各科,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三)接受上级领导,坚持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挥领导集体的智慧和力量,接受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

(四)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和管理,强化教学科研活动,确保教育教学质量稳步提高。

(五)加快校园、校舍、教学设施、设备等硬件建设。

(6)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安全事故,确保师生人身安全。

(七)廉洁从政,以身作则,为人师表,团结协作。

第八条学校党支部在贯彻教育方针和组织教学过程中,积极发挥核心、监督和保障作用。除完成上级党组织交给的任务外,在学校的任务主要包括:

(一)建立党、政、工、团、队在党组织统一领导下的思想政治工作体系,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

(2)加强对学校干部的培养、教育、管理和监督。

(三)认真讨论涉及学校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和工作安排等方向、政策和全局的重大问题,并参与决策。

第九条职工代表大会行使职权:

(一)听取校长的工作汇报,讨论和审议学校的办学思路、发展规划、改革方案、财务预决算等重大问题,并提出建议。

(二)对学校领导干部进行评价和监督。有权建议校长或上级主管部门记功、晋升、处分或辞退教职工。根据市教育局的统一部署,参与学校行政领导的民主推荐。

(三)审查学校章程、四制改革方案、素质教育实施方案和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条学校应当建立师生投诉制度、学生一次性申请待岗教师体罚制度、校长信箱制度。

第十一条学校接受物价、审计部门的检查,自觉接受社会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三章教育教学管理

第十二条根据国家教育部《小学管理条例》,从事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学校坚持德育为先,以人为本。认真落实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建设德育机构和工作网络,使学校德育工作有计划、有针对性、有衡量、有实效。

(一)德育在各学科中的有机渗透,加强班集体建设,做好少先队工作。

(2)执行《枣庄市中小学生守则》和《小学生日常作息》,培养学生良好的日常行为规范,做到对自己有礼貌,努力学习,在校有纪律,社会有道德,树立健康向上的整体形象。

(3)学校积极与社会、家庭合作,建立以班级为点,以家庭为面,以社会为体的立体教育模式。

(四)加强校外德育基地建设。

第十四条学校执行国旗法,每周一上午举行规范的升旗仪式,接受爱国主义教育。

第十五条学校推广普通话,使用规范汉字。

第十六条坚持以教学为中心,积极开展教育教学改革,不断更新教育观念,采用现代教育手段提高教学质量。

第十七条根据省教育厅《课程教学计划》实施教学活动。严格执行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维护课程运行的严肃性,任何班级不得擅自转班。认真落实《课堂教学实践》,实行40分钟课时制。

第十八条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统一征订教材和学习资料。任何人不得擅自向学生出售学习资料,切实减轻学生负担。

第十九条认真做好教学研究、教育研究和校本研修工作。组织教师积极参与教学改革,积极撰写教育教学论文。

第二十条改革考试制度。取消期中考试,实行学期综合考核制。

第二十一条取消100分制,全面实行评分制。成绩分为: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

第二十二条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正常的学校体育卫生工作,组织学生定期开展劳动教育、社会实践和课外活动,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

第二十三条班主任和教师不得在寒暑假和节假日集体补课,不得歧视后进生。

第二十四条加强学籍管理,完善学籍档案,严格转学、休学、借读、复学等程序。严肃招生、毕业分配、学生档案管理等纪律制度。

第二十五条教务处和教学部门应当认真管理和积极使用教学设施、仪器设备、文化体育设备和图书资料,特别要注意现代化教学设施的使用效益,同时做好各类教育教学资料的收集和归档工作。

第四章综合物流管理

第二十六条总务处必须树立为教学和师生服务的理念,实行服务承诺制。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严格规范工作。廉洁自律,克己奉公。

第二十七条根据《中小学财务制度》加强财务管理,坚持勤俭节约、规范管理的原则,收入要充足,支出要合理。学校应当依法向上级提出收入和经费安排意见,申请经费支持。

第二十八条学校要按照上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确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依法向学生收取费用,坚决杜绝乱收费。

第二十九条总务部门要加强对学校校舍、学校财产的管理,防止公共财产的损失和浪费,按照规定管理学校财产。如发现隐患,应立即采取措施,并向学校和主管部门书面报告。

第三十条在不影响正常教育教学工作的前提下,依法开展勤工俭学和社会服务,办好校办企业,严格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校办企业的利润主要用于改善办学条件,提高教师福利。

第三十一条建立健全财务制度。支出实行民主管理,严格遵守财经纪律。账目由财务办公室统一管理,并接受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环境管理

第三十二条全体教师应当齐心协力,在齐心创造文明、健康、向上、和谐的教育环境。学校根据实际情况,统筹校园建设,创建符合学校特色的整洁、绿色、美化的文明校园。

第三十三条严格校园环境管理。营造健康向上的校园文化氛围,内容要丰富,形式要多样。校园德育长廊定期更换,校报及时刊登。红领巾电台准时开播。

第三十四条全体教师应当加强道德修养,努力建立和谐的人际关系和团结、文明、协调的工作、生活环境。认真处理家庭关系,赡养父母,尊敬老人,重视子女的教育。邻里之间互相理解,互相帮助,和睦相处,为各地学生树立了榜样。

第三十五条建立健全卫生承包、监督和考核制度,配备必要的卫生设施,努力创造卫生整洁的工作和学习环境,保证墙上无杂草、无污迹,地上无贝壳、纸屑、烟头、痰迹。

第三十六条教室、办公室和会议室等门窗玻璃齐全,桌椅摆放整齐,窗户光洁,各类物品摆放整齐。

第三十七条学校师生自行车按指定地点摆放整齐,外来车辆进出学校大门和停放,必须执行有关规定。严禁流动摊贩进入校园,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在学校门前摆摊设点。

第三十八条加强安全保卫工作,做好防火、防盗、防电、防气工作,及时发现和消除隐患,确保学校安全无事故。

第六章教师管理

第三十九条学校教师享有教师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履行教师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第四十条、热爱本职工作,遵循教育规律,服从校长领导,勤奋工作。

第四十一条严肃工作纪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着装整洁,举止优雅,谈吐礼貌,以身作则,为人师表。

第四十二条严格执行岗位规范,自觉做到:认真备课,认真上课,认真布置和批改作业,认真辅导,认真组织课外活动,认真考核。年初有工作计划,年底有总结或专题总结。

第四十三条学校保护教师的一切合法权益,保障教师享受国家政策规定的待遇。对有重大贡献的教师,上级机关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四条教师应当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优秀的职业操守,自觉做到教育禁忌、体罚和变相体罚、擅自收费、不向学生推销商品、不搞有偿家教、不接受家长邀请、不参与黄、赌、毒及一切封建迷信活动。

第四十五条学校实行国家教师资格证书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鼓励教师在职进修或者接受其他形式的培训。

第四十六条对取得教育教学成绩、为学校做出重大贡献的教师,按照《枣庄市立新小学教师教学工作量化考核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七条教师违反《教师法》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的,按照《学校奖惩考核细则》给予处分。如果他们不满意,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提出投诉。

第七章学生管理

第四十八条学生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接受平等教育的权利。学生干部定期轮换,让每个学生的组织能力得到锻炼和提高。

第四十九条对成绩突出、为学校做出重大贡献的学生,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条学校通过“享受义务教育的城市低收入家庭学生两免一补”等形式,对符合入学条件但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资助。

第五十一条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与学校管理,评价学校工作,指导教师工作。

(2)接受平等教育。如果教师受到不公平的奖励和惩罚,他们有权在学校提出申诉。

(三)参加学校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学设备、图书资料。

(四)在学业成绩和操行评价中获得公正评价。

(五)法律、法规和学校制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二条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

(二)规范行为,尊敬师长,形成良好的思想品德。

(3)努力学习,努力实践,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立志成才。

(四)文明守纪律,不随地吐痰,不乱扔纸屑和杂物,不乱写乱画,不在校园内骑自行车,不损坏绿化,不浪费食物;不要说脏话。

(5)维护学校声誉,为学校争光。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三条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报枣庄市教育局批准。

第五十七条学校应当按照章程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第五十八条本章程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为准。

第五十九条本章程自批准之日起实施。